召集人打群架构成什么犯罪?

第二十五讲| 聚众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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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故意杀人罪】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1日22时许,在宿迁市宿豫区工业园区大庆路夜市排档,沈某和骆伟某时产生口角,二人相约找人打架,沈某电话联系童某及唐某等人。之后,童某纠集许某等人,唐某纠集吴某等人,共计十余人分别乘三辆车到达现场,对骆某进行拳打脚踢。在殴打骆某过程中,吴某从路边的排挡摊上拿一把菜刀对骆某的头部和右小腿上砍了两刀。经鉴定,被害人骆某的右小腿腓总神经损伤的伤情构成重伤。    童某于2013年3月2日到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斗殴的事实。    

宿迁市宿豫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童某均无异议;且有沈某、唐某、吴某等人的供述;骆某的陈述;证人魏某、朱某等的证言;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童某纠集他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等条文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童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三)评析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三、提升

 

除聚众斗殴罪,聚众犯罪还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除此以外,还有一些聚众犯罪。

关于聚众犯罪,最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责任的承担范围问题,这有四种模式:

第一种,所有参与聚众犯罪活动的人均构成犯罪,即《刑法》第317条的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

第二种,聚众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即《刑法》第268条的聚众哄抢罪、第290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2条的聚众斗殴罪。

第三种,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构成犯罪,即《刑法》第301条的聚众淫乱罪。

第四种,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面其他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即《刑法》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42条第2款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289条的聚众“打砸抢”行为拎击财物或者毁损财物的(以抢劫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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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340/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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