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学校发展规划的监测与评估
第一节 内部监测
一般说来,学校发展规划的内部监测评估工作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学校内部成立一个自我监测评估小组。
第二,让小组成员熟悉学校发展规划监测评估的基本内容,主要包含对《学校发展规划文本》的制订、实施和回顾总结三个方面的监测、评估。
第三,在监测评估的过程中为断组织研讨、深入分析,并对各项工作进行反思、调整和改进。
第四,总结反馈、上报自评结果,以对下一轮规划的制订提供经验借鉴。
一、监测参与者
为了体现学校发展规划所秉持的“自下而上"的民主参与理念,并切实调动学校内部相关人群的积极性,学校发展规划的内部监测与评估工作的参与人员应该具有广泛的参与性和代表性,主要包括:规划管理委员会成员、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教研组长、政教主任、班主任、教师、学生等。
二、各过程监测
(一)对文本制订过程的监测
(二)对规划实施过程的监测
(三)对规划回顾总结的监测
三、监测反馈及规划调整
第二节 外部督导评估
外部督导评估是加强学校发展规划宏观管理、实现教育监督、促进学校规范办学、依据学校发展情况做出综合判断的重要手段。
一、督导的指标
根据发展性教育督导评估的理念,教育督导部门需主要进行三个方面的督导评估:诊断性督导评估、形成性督导评估和终结性督导评估。
一般而言,督导评估指标主要包括:基础性指标和发展性指标两大类。
(一)基础性指标
从指标的大类(即”一级指标")上分,大致可涵盖:“办学方向”“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卫艺科工作”“教育科研工作”“语言文字和档案工作”“后勤保障”等。
(二)发展性指标
首先,要评估学校发展规划各个目标的达成度。
其次,我们要对学校在实施规划过程中的创新与发展程度进行督导评估。
再次,要对学校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影响和经验辐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最后,还要对学校可持续发展的新规划的制订进行评估。
二、督导报告的使用原则
(一)反馈性原则
(二)效益性原则
(三)开发性原则
(四)发展性原则
第三节 督导和评估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2年9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适用范围、教育督导的原则、教育督导机构、督学、教育督导实施及其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构成了完整规范的体系。该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明确了督导机构是人导政府的机构。
第二,明确了督导机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
第三,扩大了教育督导的范围。
第四,确立了督学地位。
第五,规范了教育督导的类型和程序。
第六、强化了监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