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的话题来源于这周小伙伴问我的一个案例:我跟二手车公司签合同交易了一辆车,目前车已经交付给二手车公司。但是对方支付了一半价款。剩余价款多次催告,迟迟未付。1、我能不能用备用钥匙自己去把车开走,作为对方未付账款的质押?或者留置物?2、在今后交易时有哪些应对此类问题的方法?
一、诺成、实践合同
首先,上周的彩蛋里我们讲过。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不动产,比如车辆属于实践合同。合同成立的标志是交付,交付生效。签订合同,并且交付的那一刻车辆所有权就已经不是你的了。对方未付的款项视为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和车本身没有了关系。
那如果实践合同没有交付是不是合同就无效呢?不是的,合同一样有效,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同的撤销和解除
那是否有办法将合同撤销或者解除呢?
我们要关注几类合同经是不得撤销的(除非双方同意)1、确定承诺期限的合同,还未到承诺期限。2、合同中明示不可撤销。3、对方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相当的准备工作。以上三类合同不能主张撤销。并且只有债权人具有撤销权,就是我们说的债主。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情况:1、债务超过说。2、放弃继承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那么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呢?
合同法94条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的三种情况:1、遭遇不可抗力 2、双务合同中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我们讲的案子适合第三种情况。
·三、能否自己开回来
自合同成立的那一刻起动产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车辆在法律上已经属于对方所有。有没有过户只是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
在刑法上,将已售出的车辆未经他人允许私自开回的行为认定为盗窃。
留置权——民法上的留置权仅适用于还没有交付的、或者交付后又质押、转质的动产。要求有三:1、债权人合法占有动产。不动产不产生留置权。2、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没到期的不能留置。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所担保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以,该行为不属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
四、如何规避风险
1、遇到不可抗力。法律上对不可抗力的解读与我们想象中的不同。
2、正常情况下:
1) 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时间期限。(违约条款)
2)约定具体的违约金和延期履行的利息。24% (二选一)
3)最保险的办法就是不付全款不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