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是大家经常会讨论的一个问题。大家一般会觉得,要么是公平优先,要么是效率优先,他们两个是此消彼长,互相对立的关系。是否真的是这样呢?
回答这个问题,我想分享一个我在管理学上学到的案例。
那是一个发生在1869年的真实故事。
那个时代的美国,马车还是高级的代步工具。坐着马车出行,等同于现在出门开劳斯莱斯,是非常有钱的人家才有的代步工具。而马走在路上,还会留下另一样财富——马粪。马粪是非常好的天然肥料,那个时候非常受欢迎,有的人会在路上捡马粪。
一天,一个工人下班回家,看到路上断断续续有很多的马粪,收集起来应该会是相当可观的一笔财富。这样的好机会他怎能放过,但马粪太多,他自己收集要很久。于是,他找来其他两个工人帮忙。三个人热火朝天地干了起来,干了好久终于把马粪收集好,足足有十八堆。这时,天色不早了,如果再回家找个车把马粪拉回去就太晚了。工人想,天这么黑,应该没有人能看见这些马粪,于是就把马粪留在路边,也没做标记,就走了。准备第二天一早过来把马粪拉走。
他们刚走没多久,一个农夫经过这里,看见了这十八堆马粪,非常惊喜。这些马粪为什么堆在这里,有主人吗?农夫带着疑问绕马粪转了几圈,发现没有写主人,也没有做任何标记。
这时,有一个巡逻经过。农夫于是问巡逻:“你知道这些马粪是谁的吗?”巡逻回答说:“我刚换班过来,没看见,不知道。”农夫一听,连巡逻都不知道。于是,连夜把马粪运回家,并撒在了自家的田地里。
第二天早晨,工人们回到马粪堆放点,发现马粪不见了。
辗转打听发现是农夫将马粪运走了。他们找到农夫并要求赔偿马粪,农夫拒绝赔偿,于是工人将农夫告上法庭。
工人称,自己付出了劳动,马粪应该属于他,而农民是不劳而获。
农民称,马粪没有做任何标记,且是堆在公有的土地上,属于土地所有人。堆积马粪只是改变了马粪的位置,并没有改变它的所有权。所以他拿走的并不是工人的东西。
就这样,马粪的归属产生了问题,案子一直打到美国最高法庭。
试问,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把马粪判给谁?理由又是什么呢?
(二)
马粪起初的归属肯定是马的主人,但是马的主人没有把马粪捡走,说明他放弃了所有权。如果把马粪判给工人,农夫没有做错什么却要承担赔偿,对农夫公平吗?而如果判给农夫,工人劳动了却没有得到回报,这对工人又公平吗?
从公平的角度,很难找到答案。那么,先放下判决,而思考一下判决的后果。
假设现在有两个村子,都发生了这个马粪争夺案。在第一个村子,马粪被判给三个工人。在第二个村子,马粪被判给农民。判决结果会给两个村子带来什么影响?
首先,案件虽然只发生在三个工人和农夫身上,但周围的人都会受到影响。大家会不由自主的设想,如果将来案件发生在自己身上,结果会如何。第一个村子,马粪被判给三个工人,让村民相信只要劳动就会得到应有的回报,提高了村民劳动的积极性,劳动效率也因此提高。第二个村子,马粪被判给农夫。这个告诉村民,那些由于疏于管理而无主的劳动成果是可以被占有的,使村民的侥幸心理增加,带来更多归属冲突。另一方面,村民在花五分的精力完成自己的劳动后,还要再多花三分精力来保护自己的所有权,劳动的效率因此降低。50年后再看这两个村子。第一个村子不断积累财富,越来越繁荣。第二个村子,积累不到财富,逐渐衰退,甚至会消失。
以上可以得出,公平应该是符合效率的。它不应为单个个体的效率考量,而应将整体的长远发展作为考量。只有让每个人积极创造财富的规则,才是公正的规则。据此,法庭最终把马粪判给了三个工人。
有的人可能会说,如果让三个工人和农民平分这些马粪呢?这样看起来貌似是双方都退让的折衷办法,但其实双方都不会满意,觉得自己受了委屈。这个结果既会影响效率,也会使法庭的公信力遭到质疑。
北大经济学教授薛兆丰在他的课上也提过这个案例,他说:“每当我们在讲公平的时候,其背后的含义是它是符合效率的。只有那些让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有积极性去累积财富的规则,才是公平的规则。只有那些让社会能够存活下来的规则,才是公正的规则。效率决定了公平。”
(三)
这个案件让我联想到2013年的于德水案。
2013年10月,在广东惠阳打工的于德水遇到一次“天降横财”的机会。10月30日20时30分许,他用邮政储蓄银行卡到惠阳区新圩镇塘吓创亿商场旁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ATM柜员机存款。他先后几次存入300元,现金均被退回,显示“系统故障”,他的手机却收到所存的款已到账的通知,账户余额相应增加。发现这一情况后,于德水尝试从该网点附近的农业银行跨行取2000元和1000元,均获得成功,遂产生了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的念头。他返回邮政储蓄柜员机,连续10次存款3300元,然后到附近其他银行网点跨取1.5万元,并转账5000元,再次返回,存款5000元1次、9900元3次、10000元3次,当晚共恶意存款17次,存入人民币97700元。后又到其他银行网点陆续跨行取款、转账,共窃取9万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惠州市惠阳支行工作人员发现后,于2013年11月3日联系于德水无果后报警。
此案因与广州许霆案非常类似而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两案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很多社会人士甚至法律专家都提出了异议。原因是认为,ATM机是银行的延伸,ATM机所发出的指令代表银行的意志,如果没有ATM机的配合和互动,恶意取款是无法完成的。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并没有采取任何欺骗、暴力、敲诈等非法行为。
用马粪争夺案的逻辑来思考这类案件。案件的判决结果会影响公众的认知和行为。ATM里的钱可以理解为银行的劳动所得,ATM机的故障是被告人产生犯罪意图的前提之一,但绝不是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如果被告人被判处无罪,只需返回恶意取款,虽然对于银行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但它助长了这种利用系统漏洞不劳而获的观念,致使所有与资金有关的机构和系统在维护资金安全方面的成本大幅增加。这些从长期来说都会降低社会效率,所以必须防治。
人们在做出个人判断时,有时会受到情感和经验等多种因素影响,而有所倾斜。但错误的判决可能会导致错误的行为导向。所以我们要提醒自己,保持理性,保持公平。而真正的公平应该是符合效率的,是鼓励所有人积极去创造财富的。
无戒写作训练营 第二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