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失去自由的21个多月里,为了自证清白,我不得不开始硬啃“刑诉法”和“刑法”,意欲用法律武装自己,保护自己。尽管至今只了解点皮毛,但养成的学法习惯,还是不舍放弃。在学习过程中,感知颇多。
一、“莫道无心便无事,也曾愁杀楚襄王”。
“刑诉法”“刑法”事关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安全。每一个人应当从心底里深感敬畏。“刑事无小事”,也是刑事法官经常挂在嘴边的话。作为个人,那更没有比吃上“刑事官司”的大事了。因此,普通人知法守法是必要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不仅要业务精,更要具有一颗善恶分明的良知心。
二、“奉法者强则国强”“ 奉法者弱则国弱”。
这两句话,出自《韩非子·有度》:“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强调的是立法、执法、司法必须要“强”。所谓强,即为立法要科学,良法要善治,执法要严明。突出强调的是,执法司法人员的素质要强。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活,又关系普通民众的生存、生产生活和发展。因此,只有抓好执法司法人员这一“关健少数”,“法治中国”才不会妄谈。
三、正确理解“君子常疏,小人常密”。
从技术层面而言,司法讲求的是“密而不疏”,即“法无禁止即可为”。至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那是道德和精神层面上的。真正打起官司来,讲求的是证据支撑和程序合法性。那么问题来了,法治社会难不成要造就社会成员都成“小人”?答案是否定的。因此,司法者不仅需具备法治思维和专业技术,还应当在道德情操上“存天理、抑人欲、有良知”,千万不能仅仅从技术层面断案。一起“彭宇案”,造成全社会对跌倒的老人都不敢扶,岂不悲哀?这就是示范效应。
四、 “指鹿为马”为何胜诉?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赵高欲为乱,恐群臣不听,乃先设验,持鹿献于二世,曰:‘马也。’二世笑曰:‘丞相误邪?谓鹿为马。’问左右,左右或默,或言马以阿顺赵高”。当然,史料记载这个故事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赵高的权势已经超越秦二世,足以取而代之。但是,如果仅从法理层面上来分析,不得不承认赵高的观点是正确的。因为,除秦二世外,所有在场目击证人,均未出具证言,否定这不是“马”。而且,证人当庭作证,也谈不上非法取证问题。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指鹿为马”问题?答案是肯定的。问题出在只讲求技术,未考虑“天理”。是典型的“讼棍”行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