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极限运动以其极具刺激的魅力吸引了越来越多运动爱好者投身其中,然而,极限运动作为一种特殊的运动形式,对于场地安全性的要求极高,对人自身身体素质和专业技术的要求也极高。正因为如此,参与极限运动的人需要面临很大的风险,如果没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极易造成受伤,甚至死亡。
说到极限运动,时至今日,大家仍然未能从“5.12”女大学生翼装飞行事故的余波中走出来。这起事故的经过是,5月12日,一名女翼装飞行员在张家界天门山拍摄极限运动短纪录片时,因天气状况偏离计划飞行路线导致失联。经多日搜寻,5月18日,失联者遗体被找到。大家除了对这起事故表示遗憾之外,对于极限运动的安全责任也充满了疑问,那么在极限运动过程中发生了安全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生死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很多参与极限运动的运动员都会与俱乐部或者场地负责人签订“生死状”,也就是法律上说的免责协议,一般是承诺对活动中产生的风险自愿承担一切后果。但是这样的免责协议有效吗?
从人性的角度看,生死状其实有违法律以人为本的原则,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如果因为一纸约定罔顾他人生命导致一方受伤或死亡的,这显然是违法的;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在极限运动参与中,生死状的效力范围是很有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有些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所以在合同范围的活动中受伤甚至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但是在参与极限运动时,运动员首先应当保障自己的生命健康,运动员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观上应能够完全认识到其所进行的冒险活动具有高度危险性,进而其也就能预见到会产生相应的损害结果。因此参与者应对自己的伤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传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认为极限运动参与者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和知情权应当受到保护,所以运动场所的提供者或运动的组织者等不可免除对运动员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负责这次拍摄的传媒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侵权的因果关系及传媒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就目前新闻以及其他网络媒体的报道来看,传媒公司作为这次翼装飞行拍摄的主要责任单位,遇难者则是这次拍摄的主角,但是由于翼装飞行自身的特殊性,该名运动员是因天气偏离计划路线且降落伞未打开而导致的意外事故,组织者难以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所以传媒公司并没有直接导致该运动员死亡这一损害结果。
但有专业人士分析,导致该事故的可能是因为其没有佩戴GPS定位系统,甚至在选择纪录片主角时,未经过严格的考据,明知道该名运动员与专业的翼装飞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仍然因为她是漂亮女孩,能够吸引观众眼球,就选择刘安作为这次极限运动纪录片的主角在天门山飞行。如情况属实,那么该传媒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
天门山景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游客在景区发生伤亡事故的,景区应当承担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款明确要求场地提供者必须采取行动来维护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免受侵害。这种义务的具体内容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基于合同义务。
但是在此案中,天门山虽是事发地,但是并没有组织这次飞行,也并不知晓这次拍摄活动,而是传媒公司认为天门山适合翼装飞行,所以选择在天门山景区进行翼装飞行,且景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可能和余地。此外,这次伤亡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应是遇难者降落伞未能顺利打开,以及偏离飞行路线导致无法及时搜救,与景区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所以天门山景区并不不需要承担对遇难家属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极限运动兼具高风险和高死亡率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参与其中的运动员都是罔顾自己生命的人。他们热爱挑战、热爱生活,几乎每个人都怀着一个极限梦。所以我们容不得任何一个人或者机构用搏眼球、骗流量的方式去对待任何一个极限运动员,否则会付出惨重的生命代价。愿逝者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