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原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总则编解释·原文
第三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笔记
1. 主旨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受损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无限人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2.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受损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 适用于无限人权利受到法定代理人以外人的损害时;
2) 为什么这么规定?
a. 民法典采用主观主义的立法例;
b. 无限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需其权利的保障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故起算时间,应依法定代理人的主观状态而定,而非无限人的主观状态。
3. 无限人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 适用于无限人权利在其为无限人期间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时;
2) 为什么这么规定?
a.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为一般规定,其规定的前提是,原法定代理终止时,新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行为能力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原法定代理人的损害。
b. 实践中有很多,新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行为能力的人在原法定代理终止时,不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故民法典总则编解释规定的是“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才”字表明,该解释的规定,不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属于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
4. 案例
(2020)鲁04民终2609号
原告渐茹、渐某均系案外人渐秀玉(已故)之女,被告渐兴华系案外人渐秀玉(已故)之父。渐秀玉与荣某于2007年1月离婚,离婚后,婚生女渐茹、渐某由渐秀玉抚养。2007年2月26日,渐秀玉因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入住枣庄市立医院,2007年3月18日死亡。渐秀玉身故后,车祸肇事方赔付13,000元,枣庄市立医院赔付63,000元,上述两笔款项均由渐兴华领取。渐茹、渐某在渐秀玉身故后一直由渐兴华抚养至2018年8月。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渐秀玉死亡时,渐茹不满七周岁,渐某不满一周岁,二人由渐兴华抚养至2018年8月8日,期间由渐兴华代行法定代理人职责。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渐茹、渐某在被渐兴华抚养期间已经知道渐秀玉死亡后曾获得过赔偿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故渐茹、渐某要求与渐兴华分割赔偿款76000万元的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
参考资料: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使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