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比赛最精彩的,莫过于零秒出手三分命中,绝地翻盘。而法庭上最让人痴迷的,莫过于逆风致胜。
以前的我作为一个律师,总以为做被告代理人是最吃亏的,一般情况下原告材料都十分充足,没有胜算。但直至这一次,我的想法将彻底改变。
今天来咨询的是一个私企老板阿华,他讲了这么一个故事,他租了一个场地做物流运输,也聘请了一班工人替他干活。生意也做了好几年了,一切顺风顺水。
直至有一天上午,一个三十来岁的男人前来应聘,他叫阿力,是看了网上的招聘广告过来应聘的,只见他有一米八的个头,肌肉结实,应该是个能跑能跳的家伙。
阿华瞟了他几眼,“小伙子,不错,挺结实的,马上开工有没有问题。”
“没问题!没问题!”小伙子声音洪亮。
“工资三千,试用期一个月,有没问题?”
“没问题!”
“行,阿红,带他熟悉一下环境”。阿华叫了工人带他了解工作环境,小伙子很快上手了。
两天下来,小伙子真的活力十足,四十几度的大热天,大伙儿都休息了,他还在搬东西,确实很卖力。但大家也发现小伙子有点问题,他下班后喜欢喝点小酒。
工人们都劝他少喝点,他都不以为意。
直到上班的第三天的下午四点三十分,市安监部门过来视察,指出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就查封了电表。
阿华只能提前收工。“今天先到这里,各位各自回家吧。”
阿力听完就笑着走了。
阿华心想,臭小子,又喝酒去了,不管他了。
结果到了下午六点钟,阿华收到他的员工阿红的电话。
“老板!!!老板!!!出事啦!!!阿力死了!!!”电话那头传来阿红的声音。
“别慌!我马上过来,他人在哪里?”
“在,幸福饭店。”
等阿华赶到现场,看到阿华已经躺地上,医护人员正在抢救。只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开着的酒瓶。
完了完了完了,阿华心想,这次完了。
阿力的兄弟姐妹来到现场,一时间也说不出话。突然,阿力的大哥冲向阿华准备打人,被其他人拉住了。
“你是阿力的老板是吧!你给个说法!”
阿华一时间不知道如何回应。很快的,阿力的身体被拉上救护车,阿华和家属一起上了救护车。晚上七点阿力被送进ICU抢救,阿华就回家了,晚上十点三分,阿华接到医院电话。
“喂,是阿华吗,这里是市医院。”
“你好!我是!牛大力没事吧?”
“这个...我们是想通知您,牛大力经抢救无效已经去世了。”
“怎么会这样,他下午还活蹦乱跳的!他是怎么死的?”
“具体我们也要进一步核实死因,过后我们会再联系您的。”说完,医院就挂断了电话。
但是,自此之后似乎风平浪静,阿华再也没听到任何关于阿力的消息。直至一年后,阿华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起诉材料,家属要求阿华赔偿死者的医疗费、丧葬费等一切费用。
“律师,整个事情就是这样子,我该怎么办?”
我想了一会儿,问了他几个问题。
“华哥,你有没有成立正式个公司?”
“没有。”
“那你跟阿力有没有签劳动合同?”
“没有。”
“那阿力去世当天那个饭店,还在吗?”
“那个饭店后来就关了,早就人去楼空了。”
“那么,阿力去世的现场,你说现场有酒瓶,有没有拍照记录下来?”
“这么也没有,当时太慌乱了,没来得及做这事。”
“那你有没有帮他买社保?”
“没有啊,我们这里的都不买社保的。”
我一听,完了,什么资料都没有,第一,没有成立正式公司,只能以个人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了,没买社保,等于工伤保险也没有,这怎么搞?而且你说现场有酒瓶,但是你也没拍照啊,谁信。而且连饭店老板都跑路了,证人都没有了。
“你们有几个工人?”
“加上阿力,一共四个。”
“让证人出具证人证言,证明阿力平时有喝酒的习惯,并且出庭证实事发当天工厂因街道办安监部门查封而提前下班。”
我查看了对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和死亡证明,医生诊断大力的死亡原因:1.脑干出血并脑疝形成;2.急性失代偿性、代谢性酸中毒;3.高钾血症;4.脑心综合症。
我开始去翻医学资料,虽然酒精中毒也有可能引发以上症状,但是不能证明以上症状是由酒精中毒导致的啊,因果关系可不能乱。
要想胜诉,这个案件无非两个关键点,第一,证明案发时间属于下班后的时间。第二,证明死者在饭店有喝酒。因为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喝酒以致醉酒死亡或受伤的,也不属于工伤。
但由于证据缺失太多,取证时间也有限,只能仓促开庭。在庭审中,法官跟阿华核实了几个关键事实。
原来阿华跟饭店有合作,工人只需凭阿华提供的饭票就可以直接到饭店吃饭,工人根本不用给钱。
我对此提出反驳意见。“法官,虽然阿华跟饭堂有合作,但是园区内所有的工厂都一样跟饭堂合作的,饭堂并不是固定跟阿华他们合作,饭堂并不是工作地点的延伸,相当于阿华只是提前给饭堂支付了客人的饭钱。另外,根据阿华自己定的规定,如果工人不想在那家饭店吃饭,可以直接找阿华拿现金去别的地方买饭。所以,工人也不是必然要在那个饭店吃饭,公司也没有强制要求员工到幸福饭店就餐。”
总之,能掰回一城就掰回一城吧,形势太严峻。
对方律师开始发言,“我不同意被告代理人的意见,因为根据阿华的陈述,工厂是包吃包住的,工人就算下班了也是回去宿舍,工人根本不会离开公司,阿华对阿力的死亡负有安全监管责任。”
此话一出,仿佛晴天霹雳,这样来说的话,阿华就很难摆脱责任了。
法官听了双方意见,开始提问,“被告,你有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病发时属于下班时间?”
“有,我们有三名员工可以证明当天街道办安监部门来查封电表,被告被迫提前下班,并且死者吃饭时阿红也在饭店吃饭。”
法官继续问,“那除了证人证言以外,还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时已下班?”
“没有。”
“今天庭审到此结束,”
鉴于证据上的严重缺失,一审很快败下阵来。
也许有人会好奇,为什么不找街道办安监部门出庭作证呢?实际上已经找过了,当年负责这个项目的人员已经离职,而离职的时候她也没有交接文件,所以当年查封的记录都没有了。
世上怎么会有那么邪门的事。请个工人回来上班不到三天,人就死了,等于公司还没赚到钱,就背了一百多万的债务。
但是天无绝人之路,只要有一线希望,我都会尝试。
要不我们再去现场看看会不会留下什么痕迹。阿华自从那事之后早就搬离场地了,原本的地方已经有别的单位接手。我们在现场继续寻找证据。
直到我们看到了电表,我们的转机来了!
“华哥,你过来看看!”
只见电表上面贴着一张残缺不堪的纸条,有些字已经丢失了。上面写着“......街道办...处于2019年12月5日封”。
谁都没想到,一年多过去了,电表上竟然挂着这么一张残缺不堪的纸。我们着手进行二审的工作。很快,我们迎来了二审。
庭审当天,法官率先发问,“双方是否有新证据提交。”
“有,我方提交上诉人原经营场所封条照片,证明区街道办于2019年12月5日查封上诉人场所,上诉人被迫提前下班。”
对方律师也不甘示弱,“但是这证明不了几点下班啊。”
确实是这样的,封条并没有记录具体时间段。到这已经足够了,足够引起法官的怀疑。
法官向死者方律师发问,“被上诉人,为何你们没有做尸检。”
对方律师支支吾吾,“因为当时家属心情很差,也没想那么多,就没有做尸检,但是我们有病历资料。”
我也翻查过病历资料,想从中查找有没有关于酒精含量的记录,但是病历资料里面根本就没有这一方面的记录。
轮到我的发完阶段,“死者没有做尸检就无法查出真正的死因,而死者主要死因是脑疝形成,而这仅仅是死因,但不是病因,据我了解脑疝形成有多种因素,也可能是自身疾病诱发。”虽然案件很多不理,但至少要把握手头上掌握的优势证据,并对对方证据提出合理怀疑。
对方没有就此再进行回应,本案庭审结束,合议庭择日作出判决。
可是,过了一个月又一个月,案件迟迟未判,直到有一天,我收到法官电话,法官说:“你们,有没有打算跟对方和解?大家谈一下。”
“没有,我问过当事人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赔偿两万。这是太冤了。”
法官继续游说,“你们再尝试谈一下吧,这事不好判,而且你们也不买工伤保险。”
“法官,他才入职两天半,办社保也来不及啊。”
“来得及的,你们再想想吧。”说要就挂断电话了。我以为一切都完了,法官打电话来游说证明她还是偏向对方,我也软化态度问当事人是否和解,被当事人一口回绝了。
既然所有手段都用尽,那就拼死一搏吧。
宣判的那一天来了,我们收到法院的判决书。
本院认为,因死者的死因属于脑疝,无法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与上诉人的经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上诉人上诉理由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现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逆风翻盘!全案下来,死者方占尽优势,加上对方律师的实力加持,几乎所有能用的证据都已用尽。但是我方没有放弃,一直寻找突破口。法庭如同棋局,没到终局都不知道谁胜谁负。这也给了我信心,一直我以为做被告律师就是走走流程,输定的事情不要花那么多心思,但是,自此之后,我的思维将有180%全面改变,这也是我历练之路的正式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