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版权格式合同违规多
近些年景,国内互联网发展迅速,催生了一大批网络机构,不少经营实体也与网络关系密切,与网络相关的合同越来越多,众多网络合同对维护网络环境、保护合同双(多)方的利益起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涉网企业制定的网络合同尤其是网络格式合同,常常违规违法,刻意设置陷阱,屡屡侵犯对方当事人、相关的利害人、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有人甚至被迫接受钳制,受损颇深。
应当承认,我国现阶段与网络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文字作品付酬规定等等,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相应的法律并没有得到很好实施,有的网络合同屡屡钻空子,笔者不妨在此举报一些违反网络版权的网络格式合同文字,这里得说明一下,下面列举的与网络版权有关的声明,也多半属于网络格式合同之列:
有的网媒(含网站,下同)未经授权却擅自转载、修改的文稿或图片,而这些“聪明”的网媒为撇清责任,便在相应网络页面底部或干脆另附单页,刊载相关的版权告示、法律声明或免责声明;
有的网媒少有原创图文,只得东摘西窃,居然尚敢放言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违者必究;
有的网媒声称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有的网媒宣扬,倘遇文图涉嫌侵权事宜,请提供证明,网站核实后,将删除相应内容;
有的网媒明言,本站部分资料来源于纸媒、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会尽快处理;有的网媒表示,任何有关本网站和网站声明的争议,应由xx法院管辖……
有的网媒的征稿声明打埋伏,待作者索要稿酬时,工作人员才告知作者,暂无稿费,有的网媒还要求作者不能一稿多投,得原创首发,开出的稿酬偏低,却不及时回复作者的用稿信息;
有的网媒声称作者稿件引发的不实、侵权,由作者承担全部责任; 有的纸媒声明,作者投稿,视同作者已将网络信息传播权授予本媒体,本媒体支付的稿费,包含了相应的网络稿费;有的纸媒声明,来搞被采用后,除非另有约定,将会发表在包括但不限于本刊、本刊合订本、精华本、增刊、丛书、x网等系列媒体以及本刊合作网络、手机媒体。
……
以上所摘取的网络格式合同条款,明显有违法之嫌,都是处于强势一方的涉网单位制定,相应的众多受制者个体却难以维权,由此容易引发盗版侵权泛滥,社会文化创新力减弱,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出面制止。
还有一些网络载体,制定了违法的网络格式合同,却不向相对利益人公示或只公示一部分人,期待获得违法利益,比如,不少网媒不公开本单位的网络转载稿酬付费条款,迄今未实施合规的网络转载稿费措施,低价付酬乃至拒付的情形屡见不鲜,像新浪、网易、搜狐等门户网站,像凤凰网、中工网等新闻网站,像金融界等专业网站,都属于拒绝支付作者网络稿费的网络载体,都不向作者公示自身的网络转载付费办法。
更值得注意的是,现今的个别网络传播单位,精心拟定的网络版权格式合同条款,针对某一类个体(含单位),初看文字寻常,实则苛刻备至,暗藏杀机,有关人士必须高度警惕,最好的办法是拒绝签约,远离这类不良机构。笔者在此摘取一家网络传播单位的原创版权协议,初步揭示其中的阴险:
这家单位的负责人(乙方)与作者(甲方)交谈时,告知这是原创版权签约协议,实际则是原创作品数字化版权独家使用协议;甲方的签约作品,是指甲方创作并根据本协议发表在乙方平台上的文学作品(包括但不限于中文简体版本、繁体版本和外文版、译文版、图文版、图片版),还包括其正传、前传、后传、番外以及甲方根据签约作品相关人物、故事而创作的后续、旁支、系列作品;后面还有条款规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年内,甲方使用与本协议中注明的甲方笔者所创作的其他任何作品,自动按本协议授权给乙方;甲方授权乙方20年内以中文及其他各种语言独家使用,乙方书面确认的个人及机构除外;对于本合同中甲方授予乙方使用的作品,如甲方未能正常完结(包括但不仅限于烂尾、灌水或者内容没展开等),乙方有权自行继写完本,并拥有续写部分的全版权;乙方的维权成本及获得的赔偿,由甲乙双方本协议约定的比例(5:5)承当和分配……
最后,再由网络版权格式合同延伸至网络格式合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对外发布中国“2018网剑行动”方案,剑指网络五大顽疾,其中之一即是规范网络合同格式条款,严厉打击其他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完善与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格式合同,修正不公平格式条款,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合同相对人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认真及时查处混淆“定金”与“订金”、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自行解释“商品完好”以及在线旅游等网络服务交易平台经营者采用订金不退、增加限退条件等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大对未经同意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法打击惩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禁售物品和烟草制品、以及未备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关注规范新型消费业态、模式,尤其是保健食品、生活信息服务等领域,谨防其转变为网络欺诈、网络传销等违法行为”。
违规违法的网络版权格式合同,确实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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