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登海默法理学》是一本知名的法理学著作,经翻译成中文以后,多次再版。作者博登海默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在书中探讨了诸多法理学的经典命题,是外行人或者初学法律者不可多得的入门书。
一、权力与法律
许多哲学家和社会学家已经明了,权力概念在分析人类社会生活上惊人的重要性。如霍布斯、斯宾诺莎、爱默生、尼采、莱斯特*沃德等。世上有两种极端的人类社会生活方式,在它们里面权力有无限制的威权。一种是无政府制,另一种便是专制。
在无政府世界,没有各个体必须承认和服从的强制规律约束,每一个人都是自由地随心所欲地行事。巴枯宁和克鲁*泡特金坚持集体主义无政府制地信仰,认为人类由于天赋,本质上是善良的,唯独国家及其制度使人类腐败。可是人类天性并不像集体主义无政府制论者给它描画的那种性格,而且我们没有理由断定它能够根本地被改变过来。霍布斯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人们必然为情欲所制,并且对于疾病的人生怜悯心,而对于处于优越地位的人起嫉妒之念,而且倾向报复甚于慈悲;加之,每个人哦都希望其余的人照他自己地心意去生活,并且是其是,否其否。可是大家都同等地渴望居第一位,于是他们陷入争斗,竭力互相压迫对方;成为战胜者地人一位对别人加以损害比较他自己做的善行,更来得荣耀。”
专制有两种形式。其一,它可以成为纯粹一个人专擅、为所欲为地政权;其二,它的出现可能把暴君意图伪装起来或扬言实现一种非个人地理想或目的。而第二种形式更为隐蔽,危害也更大。例如1971年一个革命性地法案下令授权苏维埃为劳苦大众和无产阶级革命地利益行使其权力,这个法案实际上以无限量地自由裁量权授予苏维埃。
要避免这两种状态,有一条途径,就是法律之路。法律,在本质上,是在无政府制和专制之间的中庸之道。为避免无政府制,法律限制个人的权力;为避免专制,法律控制政府的权力。
二、自然法
在不同的国族与人民当中,事实上法律和习惯也大大差异,那么有没有什么永恒不变的世界真理呢?
大部分古希腊哲学家都认为在任何时代任何民族,人性中有些因子是相同的,这些因子可以通过法律表现出来。赫拉克利特区别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说前者是可变化的,而后者是神授的和各国同样遵守的。柏拉图深信世上有种永恒的正义观念存在,在一个国家里面每个人和每阶级都被指派填充一个指定的位置,并完成指定的任务,这样的国家和谐就是永恒的正义。亚里士多德也认定自然法的存在。
但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不过是给主权者一个道德上的指导而已,而法律,在它的正确的意义上说,就是主权者的命令了。斯宾诺莎和霍布斯一样,同样相信人类在自然状态之下是受权力意志与欲望,而不是受理性所支配的。
美国自然法哲学得典型得代表人是威尔逊,他认为自然法是神法的一面,人类法律必须靠它取得最终的根据。
爱德华柯克认为自然法高于政治权力,他认为世上有一种非议会所能改变的永恒的自然法。在法国,卢梭认为每一个人必须基于社会契约把他所有的自然权利,毫无保留的转让给全社会。在社会契约的规定之下,国家的分子并不摧毁个人的原始的自由与平等。每个人服从普遍意志只是顺从他自己而已,他的个人意志被吸收到普遍意志里面。
三、形成法律的力量
我们研究政府和国家的历史时,发现许多政府和国家源于威势和武力。
对外征服与奴役已经不是建立国家或政府的唯一手段。在许多事件中,新政治秩序是由对内的征服,亦即革命而兴起。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是从古至今的先哲贤人的关注焦点。在法治社会,我们应该了解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