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制度渊源于英国律师制度,其最大的特色就是律师界存在着大律师与事务律师两个分支。大律师与事务律师在执业范围、资格认许条件及开业方式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在业务范围方面,事务律师只被允许承办地方法院及以下法院管辖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大律师则出庭担任辩护人,但不能与当事人直接接触,接受当事人的案件委托必须由事务律师转聘,即诉讼当事人首先要请事务律师,由事务律师代为聘请大律师。在资格条件方面,事务律师申请大律师资格的,至少应在申请时的三年前已在香港获得事务律师资格。由大律师转而中请为事务律师的,至少应在香港、英国和北爱尔兰取得大律师资格且执业五年以上。由海外人士或海外律师申请香港事务律师资格及执业证书的,除了应符合一定的学历、经历和品行等条件外,还需通过香港律师会设立的“海外律师资格考试”。在开业方式方面,事务律师可单独开业,也可合伙开业。大律师只可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挂牌,或者与其他大律师合署办公。事务律师的执业机构叫律师行,大律师的执业机构叫大律师事务所或大律师办公室。同时,香港律师又有执业律师、政府律师和公司律师、资深大律师与普通大律师、公证事务律师与普通事务律师之分。此外,香港律师在法律上是高等法院的“人员”,接受法院的监督,是香港法官的候选人,却又游离于法院管理系统之外。香港律师制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香港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广泛性,同时也说明香港律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注:本文转自合肥图书馆,原作者张富强,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