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六次羁押再以非吸罪入刑六年,上海中酱酒业徐春淡的人生因何不淡定?
2015年底,民营企业家徐春淡的“上海中酱酒业有限公司”(下称:中酱酒业)开始陷入经营风波,从2017年7月27日起,其本人连续六次被执法机关羁押,理由可谓花样繁多:“无视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履行法定付款义务”、“拒不申报财产”、“拒不执行法院裁定裁决”、“虚假诉讼”、“合同诈骗罪”、“非吸罪”——前五次都已宣告无罪,但终没躲过第六次的非吸罪名,被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判刑入狱六年。
六次花式羁押的理由是否充足?非吸罪是否成立?徐春淡和中酱酒业背后发生了什么?
六次羁押,合同履行完成却添新罪
2012年9月17日注册成立的中酱酒业,主要经营销售贵州茅台镇酱香酒、附带奖励红旗轿车。为了保证质量,让客户放心,对每位客户承诺凡购买封坛酒,可以一至三年免费存放,房租费、保险费由中酱酒业公司承担。
2013年起,徐春淡以“中酱酒业公司”作为“甲方”,樊某某等472名客户作为“乙方”,分别签订了《酩樽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承诺在一至三年内可以每年增值12%回收,并签订《酩樽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购买“礼品酒”不在免费保管和回收范围之内,购买后客户自行提走,运输费用由客户自己承担。
2015年9月19日,樊某某等472名客户与中酱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终止《酩樽汇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和《酩樽汇封坛酒认购及托管服务合同补充协议》,不需要中酱公司免费保管和回收。同日,樊某某等购买“封坛酒”的客户,自行把“封坛酒”卖给了“汉帝五洲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并签订《股权投资合同》和《酩樽汇会员权益兑付协议》。
2016年4月6日,由赵某某作为“承租方”(乙方)代表与“上海中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签定了《厂房租赁协议》,用来存放已经卖给“汉帝五洲公司”的封坛酒。协议约定“乙方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6日至2019年4月5日”,并已支付给“中圆环保公司”4个月房租费用。樊某某等近500名客户已经把“封坛酒”卖给了“汉帝五洲公司”,把礼品
酒也已提走或置换成封坛酒,“中酱酒业公司”全部履约完毕。
因为合同性质、合同责任等民事行为争议和涉嫌刑事责任等原因,徐春淡先后六次遭羁押,2019年2月13日,上海松江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7刑初1486号《刑事判决书》,以徐春淡及中酱酒业公司犯“非吸罪”判刑六年。
专家说法:上海中酱酒业“非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24年3月23日,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权威法学教授研讨了徐春淡及公司是否属于“非吸”等法律问题。
与会专家认为:
有悖于“一罪不二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专家表示,包括一审判决书在内,同一个事实,不同的经侦不同的认定——闵行区的经侦已经就中酱公司的卖酒行为进行了调查,没有认定涉嫌犯罪,同一事实,松江区又再来一遍,却被认定为涉嫌犯罪,有悖于“一罪不二罚”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一审判决书认定的非吸金额与司法鉴定书认定的非吸金额严重不一致。
据2018年8月30日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沪金审财(2018)第S180 号”《司法鉴定书》显示:中酱酒业“非吸”人民币3.47133510亿元未归还。另据2019年9月4日,松江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2019)沪0117执5084号”《执行裁定书》,其《中酱酒业吸收投资情况表》却显示为:中酱酒业“非吸”2.0075亿元人民币未归还。2021年2月10日,松江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7刑初1486号”《刑事裁定书》又显示:中酱酒业“非吸”人民币9699万元 未归还。同一事项,三者认定数额相差巨大。
三、本案有真实交易的商品,交易是真实存在的,有合同,有转款记录,属于纯粹的民事活动,而且签署了终止协议,是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常销售活动。
专家指出:徐春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内容,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目的的,不存在回购的问题,也不存在寄存代售的问题。真实的酒买过来了,有支付凭据或交易记录,有合同,有运输清单,包括上海市闵行法院2016年的民事判决书也确认,向中国太平洋财产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2亿4690万元,说明这批酒是真实存在的。
徐春淡在合同中虽然写有客户如果不要,可以买回,但这不是主动回购,所以也不存在回购问题。酒虽然存放在徐春淡的厂房,但是他们之间有合同,徐春淡是代为保管。
客户把酒卖给了汉帝五洲艺术发展有限公司,这是不相干的另外一个合同,徐春淡没有代理销售。
四、巨额价差的拍卖问题和重复偿还的问题。
关于拍卖:是拍卖谁的财产?拍卖的是客户的财产,还是徐春淡的财产?这也是事实不清。还有重复偿还的问题,徐春淡和客户的交易已经结束,现在认定徐春淡是非吸犯罪,给客户还钱,其实酒早已给客户了,难道徐春淡要还两份吗!这里也是事实不清。
五、原本是正常的交易行为,被当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专家认为,从判决书和证据资料来看,很难认定徐春淡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徐春淡有交易的实物基础,确实有酒在卖,不是一个虚构的事情,是一个正常的交易行为。一买一卖,这个关系就结束了,这就是交易。
第二,有履行行为,一个给钱一个给货,酒的所有权已经归客户了,证明这是一个交易行为,而不是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第三,徐春淡在交易过程中在保险公司买了保险,一旦徐春淡经济上出了问题,保险公司付款,这是对交易行为的保障。
所以,从判决书和现有证据来看,认定徐春淡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显然证据不足。
徐春淡销售贵州茅台镇酱香酒和附带奖励一汽红旗轿车属于民事行为。红旗汽车的销售,买酒就送车,但是这个销售模式还没开始,买车的钱已经付出了1295万元,汽车还没有配送。在这里,不但不是徐春淡在“非吸”,而是相反,是社会在“非吸”徐春淡。
六、判决书特别粗糙,没有搞清楚罪与非罪;如果定罪,又存在遗漏其他犯罪人和犯罪事实的问题。
判决书认定的是单位犯罪,按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其中“和”不是“或”,是必须处罚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徐春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该处罚,但实际上没有处罚,违反了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的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假如对徐春淡的判刑是准确的话,那么本案存在遗漏犯罪人和犯罪事实的问题。
民营企业生存再思考:法治公平是合法经营的基础
多年来,非吸案频频发生于民营企业,自有其内在逻辑和必然性:民企的法律地位低下,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政策挡箭牌的金融市场不开放,银行等正规融资渠道少而紧,于是倒逼企业向民间寻求融资,同时因为针对民营企业家的入刑门槛过低,包括“非吸”在内的诸多金融犯罪,随即成为民企专属的高发罪名。
政策限制多、不友好,经济严重脱实向虚,艰难生存的民营企业,如何避免诸多犯罪陷井,重新塑造市场主力军的角色?
2024年3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23年年会上表示,要高标准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固然重要,但切不可见林不见木,忘了身边(国内)具有更大发展潜力、更迫切需要政策重视的广大民营企业——其实,民营企业不需要倾斜式支持,只需要给予像外资和国企那样的同等国民待遇即可。这不但是法律、政策面前企企平等的体现,也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国运命脉所系。
众所周知,上层逻辑决定下层逻辑,只有从顶层设计开始,认真对待、善待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善待企业家,保证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恒产者有恒心”,才能引导他们“从长计议”,心甘情愿地步入合法、合规的良性轨道。
没有人愿意拿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事业与刑罪入狱进行赌博,但现实却是“民企老板不是在狱中,就是在走向监狱的路上”,这是多么可悲的描述!结合本案不难发现,企业本身固然有其理念缺陷和经营责任,但正如上述,这一切的发生并非空穴来风,而是顺应现有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的结果。
这样一家民营企业之所以涉案,既表现出个案特征,也具有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级问题,足以让我们进行诸多反思:与本案有关的执法部门,能不能在法律实践中不再犯有违法治精神和公序良俗的低级错误,“让每一个案件都体现出公平正义”,让徐春淡们淡定地做一个民营企业家,其实是考验各部门是否真正理解高层近来强调的“新质生产力”深刻内涵的具体体现。
中酱酒业案并未烟消云散。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