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热搜的新闻有一些触目惊心,泰安15岁少年殴打老人致死案,不管这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是如何吧。但确实也反映了社会中一种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非常明显,在恶性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比例已经相当不容小觑。在本篇文章中,我也给大家讲述日本第一例未成年人判死刑的案例,旨在说明未成年人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一些原则的法律保护,但目的均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绝非保护未成年人犯罪。
Part.1
这是一个未成年人性侵杀人案,死者是母女二人。
时间是发生在1999年的4月14日,地点位于日本的山口县光市。
当时年龄是23岁的本村洋跟正常一样,在晚上7点下班,回到自己的三口之家。待他一如往日回到家门口,发现大门却没有上锁。怀着忐忑,本村洋进入家门,进去之后四下无人,家中一片凌乱,也不见自己的妻子和11个月的女儿。
不安的本村洋,开始在自己不大的房子里面开始搜找妻女的踪迹。最后在收纳棉被的柜子里面,看到了自己妻子半裸而且已经僵硬的尸体,悲痛之下打了报警电话,却迟迟不见女儿的踪影。在警察抵达之前的时间里,怀着期待又恐惧的心理继续在家中一遍遍翻找着,可惜的是,在收纳柜的最上层,本村洋找到了自己被密封塑料袋包着的女儿。
警方到了后,很快就在4月18日逮捕了刚满18岁的少年福田孝行(日本规定20周岁为成年)。根据他自己的供述,在4月14日下午两点装扮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顺利进入到了被害人的家里。其目的也只有一个,就是强奸本村洋的妻子本村弥生。
侵害过程中,本村弥生激烈反抗,少年福田孝行顺手就掐死了对方。掐死之后又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其双方捆绑,还在口鼻上黏上了胶带,并且在其死亡后进行了性侵。
当时11个月的女儿也在其母亲死亡后哭泣不止,福田孝行就将她抛到别处。可是小女儿还是持续哭着,向自己母亲处爬去。此时的福田孝行已经失去了正常理智,用胶带捆绑和遮住本村弥生口鼻防止其苏醒的意识下,又觉得婴儿哭声会引来邻居注意而坏了他的企图。于是,他又极其残暴的将婴儿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死。
待兽性发泄完毕后,将被害者尸体分别放入衣柜,将婴儿装入塑料袋放在收纳柜最上层,最后堂而皇之就离开了。
事后到了审判环节,第一次开庭,本村洋抱着妻女的遗照出庭,被法官阻止,理由是怕影响加害少年的心理和情绪。然后,犯人福田孝行在辩护人的提示下向家属方向鞠躬,说了一句:”真是对不起,我做了无法宽恕的事“,这句话也被认定为有悔改意思。最后一审判决是:无期徒刑。但实际上在当时的日本,少年犯罪基本上没有实际意义上的无期徒刑。
当时福田孝行的律师,在法官宣判之后,还向被告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本村洋在庭审之后召开记者会,他的原话是: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而作为当时的检察官,也表现出了极大的愤慨,与往日冷静的检察官形象相悖,他向本村洋说出了自己内心真正想说的愤怒: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象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却拼命的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摔然后残忍杀害。如果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本村先生,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Part.2
判决之后,本村洋和吉田为了“正义”努力的推进司法改革。本村洋首先参加了电视节目,决定透过电视传播媒体向一般社会大众表达自己的主张,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犯罪被害者的心境以及犯罪被害者在司法前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其诉求也很快得到了时任日本总理大臣的小渊恵三的正面回应: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跟保障很显然是不够的。身为政治家的我们,对本村先生的情境跟诉求不容忽视!
很快的,“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改正检察审査会法”这三个法案在国会全数通过。本来只能在旁听席上旁听的犯罪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后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像本村先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开始被司法正视。
检察官不服第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决定继续上告广岛高等裁判所(法院)。
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刑的控诉驳回。
理由是:“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是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法院)。
检察官得知被告在狱中曾经寄出几封信件给外面的友人。于是挨家挨户的查访,终于探访到寄出信件的收件人,并且得到收件人(被告友人)的同意,取得被告亲笔书写的信件。
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被告福田孝行是这么写的:“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
案件最后经过了一审、二审,来到了最高法院,一切都变得更加奇怪。
Part.3
到了最高法院的庭审中,福田孝行全盘否定其在一审和二审中的供述,其辩护律师辩护意见是:因为其被告母亲自杀后缺乏母爱,所以见到被害人后情不自禁的抱住被害人,导致其窒息而亡。并非为了侵犯而进入住宅,而是想寻找缺失的母爱。至于用绳索勒毙夕夏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夕夏妹妹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万幸的是,检方保留了福田孝行邮寄给自己伙伴的信件,将其罪恶的用意推翻。
2008年4月22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
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
而本村洋在时隔九年见证正义后,也只是平静的表示: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为了报复,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的面对自己的罪行。
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
律师说法
故事到此就结束了,福田孝行最终也得到了应该有的惩罚,但案件背后的法律和社会制度却足够令人深思。就跟山东泰安15岁少年殴打老人致死案一样,为什么父亲在场的情况下,还能纵容其行凶酿成大祸,这里我们看到了对未成人法制教育浓浓缺失。
很多人所理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对未成年人无限的保护,身边也不乏“未成年人犯罪不受罚”这样的言论。但真的是如此吗,我们来翻译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面法条翻译成白话就是:
(1)16周岁以上的,犯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事情论其大小,可以坐牢;
(2)14周岁~16周岁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这八种罪,事情论其大小,可以坐牢。开篇的少年15岁殴打老人致死案就符合这条规定;
(3)14周岁~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从来没说未成年人犯罪不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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