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谈谈当时警察的行为。员工报警,警察到了以后竟然只说了要钱可以,别做的太过了就行,然后就走了!走了!警察在普通民众的心里都是我们的护卫吧,可能当时于欢看到警察来了以后还燃起了一丝希望,结果就掉头走了,啥都没管,当时的他,也是内心绝望崩溃至极了吧!所以还没等警察走,就拿起刀刺向了要债的人。
某些基层警员在长久的琐事争端中变得疲于应付,觉得这些“小事”本不在警方执法的范围之内,因而接警后到现场草草处理了事。值得注意的还有,“要债公司”这种具有暴力与胁迫色彩的组织,游走于法治的灰色地带。似乎,只要“要债公司”不伤人,警方就不采取强制措施。在明显胁迫与潜在伤人之间,警方难道真的无需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等到伤害发生之后再行动,岂不矛盾?
2、故意伤害是否能站稳脚跟?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判决故意伤害罪,也就否定了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难道当时的情况不属于急迫危险?是否急迫危险仅限于身体而不包括精神人格?法官说没有采取合理手段进行防卫,那么何谓合理手段?警察来了与于欢和他母亲都无济于事,于欢他又该如何?
3、吃瓜群众。面对恶势力,群众们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以至于这一系列的侮辱要债的行为发生在大庭广众、众目睽睽、光天化日之下。然而这又岂能责怪于群众?
4、法官说正当防卫激增暴力行为,民众说故意伤害司法失信于民。法律和尊严,法官又该如何取舍,才能维护法律精神?护于欢周全?
5、推荐大家一部电影《人类清除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