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杉杉股份纠纷案,背景就不多介绍了,网上一搜一大堆。
笔者从公司法和继承两个方面分析一下接下来的走向,文章中的截图均来自公开渠道,不是个人杜撰,分析意见仅是个人意见,不代表任何组织和机构。
一、郑驹先生任董事长合法吗?
经作者经过公开渠道查询,最终得出的结论是:郑驹任董事长是合法的。
依据如下:
1、杉杉股份章程
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杉杉股份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杉杉股份章程第一百三十二六条规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所以,只要杉杉股份的股东会选举郑驹担任董事,和董事会选举郑驹任董事长经过了合法程序,郑驹任董事长就是合法的。
[if !supportLists]2、[endif]董事长选举程序合法吗?
答案是:合法。
经过查询公告,杉杉股份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程序符合章程规定。
[if !supportLists](1)[endif]股东会议案
[if !supportLists](2)[endif]
股东会决议
(3)董事会决议
上述选举董事长的程序完全符合《章程》的规定,所以郑驹任董事长就是合法。
二、郑驹是实际控制人吗?
目前还不是,以后不一定。
依据如下:
1、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董事长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职业经理人,也可能是其他身份。
董事长与实际控制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2、郑驹虽然目前是公司的董事长,但还不能说他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周婷是实际控制人吗?
目前还不是,以后不一定,见下个分析。
同理,周婷是郑永刚的现任配偶,根据法律规定,只是继承人之一,继承完成以后不一定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郑永刚的遗产该如何继承?
这里的继承主要说的是上市公司杉杉股份股权的继承,且不考虑有遗嘱的情况下,其他的暂时忽略。
杉杉股份股权结构图
根据公开公告查询,杉杉股份成立于1992年,于1996年上市。
而周婷是在2013年之后认识与郑永刚结婚的。
1、假设1
郑永刚持有杉杉股份的股权是在结婚后获得的(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是杉杉股份最上层的控股公司,成立日期是2014-09-01),则该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周婷可以先继承50%,剩余50%按照继承人的数量均分。
目前公开信息显示,郑永刚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6人:5名子女+现配偶周婷。其中3名未成年子女是由周婷抚养,所以周婷可以控制的股份为(50%+50%*4/6),则为可继承股权的5/6。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周婷和三个孩子将成为杉杉股份的大股东。
2、假设2
郑永刚持有杉杉股份的股权是在结婚前获得的,则该股份是郑永刚的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周婷可以分到的为可继承股份增值部分的50%(由于股票没有卖出,所以增值部分只能计算成股票增值的市值,不是股票本身),加上增值部分的50%的4/6,和可继承股权的4/6(郑永刚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6人:5名子女+现配偶周婷,其中3名未成年子女是由周婷抚养)
这样算来,周婷和三个孩子仍将为杉杉股份的大股东。
综上分析,如果媒体报道的“郑永刚遗孀周婷出现在会场,并指称该次股东大会是违规和错误的,并要求成为杉杉实控人”属实,那么周婷可能是咨询过律师的,但是可能律师只是分析了她可继承的部分,没有考虑公司法的部分。
[if !supportLists]四、[endif]变数
上面的分析都是公开渠道查询的信息,但是有部分信息查询不到。
这个纠纷有一个最大的变数,就是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的另一个股东周继青。
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最顶层大股东。
郑永刚是实际控制人,控股比例为51%,另一个股东周继青持股比例为49%。
有不可靠消息称,周继青是郑驹亲生母亲,如果真的是这样,且周继青站在郑驹这边,则无论怎么继承,周继青和郑驹将控制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超过50%的股权,将间接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
所以,周婷能否成为杉杉股份的大股东,这是一个最大的变数。
其实,这个纠纷原本可以避免,都说“谁也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一个先到来”。
作为一个有远见的企业家,要尽早对于家庭财产做出妥当的安排,既可以通过股权架构设计上实现,也可以通过遗嘱、家族信托等其他方式实现(可以找像作者这样的专业律师)。
不要等到“万一”到来的那天,本来好好的一家人,却让天下人看了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