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似乎成为许多劳动者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不过,我们是否知道,工资多久不发才算是拖欠工资?拖欠到多久才算是违法?公司拖欠工资,做为劳动者的我们要怎么维权,劳动者又能得到哪些赔偿呢?
【案例】
10年6月,某市一家建筑工程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同,由该建筑公司负责承建该市某小区的7栋住宅楼的工程。刘某作为某建筑公司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承建该小区6号楼的施工工程。刘某先后找到王某(力工)、李某(放线工人)、张某(散水工人)、吴某(水暖工人)、宋某(抹灰、砌砖工人)、周某(外墙保温)等人开始施工。
工程在11年10月交工,期间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徐某多次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将工程款支付给刘某30余笔,总金额达240多万元。工程结束后,刘某就更换了电话号码,跟所有人失去了联系,工人多次寻找刘某,刘某均以“没钱”、“甲方未结账”等言辞推脱,拒绝支付工资,后刘某在给个别工人打下欠条后便再次失去联系。
因某集团与某建筑公司(刘某承建的15号楼工程)无法结算,为此某集团于2013年1月16日将上述情况公告于当地的日报,但因未找到刘某,造成工程无法结算。
【解析】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第7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6个月。
用人单位如果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行为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赔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法条】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指出,《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包括: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存在“无故拖欠”行为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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