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已经历过了几千年的文明,从古至今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都不缺赞叹流芳百世凄凉绝美浪漫无比的爱情。但从来没有听过和有过哪一段同性的爱情被人们视为浪漫的,因为这些爱情都好像被人们套上了一种“不正常”的无形名字。
在今年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次审议稿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认为,同性婚姻合法化应该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我想到的就只有一句话:存在即合理。虽是身外之人,但我十分觉得这没有什么好反对的,虽然我当时看了一下投票,反对占了38.10%,支持占了60.14%,不支持不反对占了1%多。
我投了支持(此处声明本人不是同性恋!)投支持的原因简述如下:
1、只要不在违背伦理道德的原则下,同性和异性的爱情都是一样的!从猿人进化到现在,没有哪一条自然的规律规定了同性不能相爱,也没有哪一条规律规定异性必须相爱结婚生子。世上的法律法规都是人定,而事情的发生确是不可预知的。
2、同性的爱情不被认可,为什么呢?因为就是不可以!为什么不可以呢?似乎说出的理由却没有什么可信服的!(不被认可的理由本人比较片面,有什么想法评论见)既然说出的理由不可信服,又有什么理由不认可呢?同性的爱情和异性的爱情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就是爱彼此,你我之间三观思想契合,你我在一起很快乐很幸福!
同性的爱情也是爱情,只不过对方是同性罢了。我还在评论有看到这样评论的:同性恋就是低人一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这样违背自然反应规律的物种被淘汰也是正常.....
同性恋就是低人一等吗?见不得光吗?这样的爱情就应该在黑暗的角落里遮遮掩掩吗?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不论民族性别财产等等!据我了解,我们的儒家圣贤也没有抨击过同性的爱情呀
最后一句:你有权利不接受,但无权干涉!
(突然间想到就写了,此处再次声明:本人不是同性!!但我尊重TA们,接受TA们的感情方式!我们都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