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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最大的反对者不是苏轼,而是司马光。与苏轼不同的是,司马光是完全不赞成王安石变法期间所干的一切,哪怕是民间一个极普通的案子,只要曾引起朝廷关注,并带有王安石的意志,且不太合法的,司马光等上十几年,都有可能拿回来重判。比如说,"阿云杀夫案”就是一个例子。
02
下面我们先介绍一下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
熙宁元年正月,山东登州一个小山村的13岁少女阿云还在为母亲守孝,孤苦无依。没想到阿云的叔父贪图钱财,竟然以几石粮食为价将阿云卖给了一位名叫阿大的老光棍为妻。阿大容貌丑陋,阿云对这门亲事死活不愿意,可又拗不过叔父。于是,在过门半年后,阿云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杀死阿大。
阿大那天夜里一个人在瓜棚睡觉,阿云从家里出来,摸黑来到瓜棚拿着刀对着阿大一阵乱砍,除了砍掉阿大一个手指头外,阿大身上其他地方也有些伤。因为夜黑,阿大未看清凶手。阿大的邻居把阿大抬回家中,发现开门的阿云神色有异,就报了官,阿云被捉来,她也不抵赖,毫不隐瞒地将事情的整个由来都交待了。
事儿就是这么个事儿,那么该怎么处置这个阿云呢?
03
登州知府许遵认为宋神宗曾经下诏说,谋杀已经造成人身伤害,但官员在审讯犯人并对犯人用刑前,犯人如实供认犯罪情节的,以自首对待,并依照谋杀罪行降低二个等级论罪。况且,阿云出嫁于母丧之期,婚姻应无效,她这么做也确有情有可原之处,综合考量,应判阿云一个流放。
案子报到京城,刑部、大理寺和审刑院审查案卷后认为,阿云在母亲丧期被迫出嫁是不合法,但当时她也并未报官,那么,过门后半年,她就事实上是阿大的妻子了,其蓄意谋杀,并且造成了对方人身伤害,按照大宋律法一样要判处死刑。所以,刑部不接受许遵的申辩,依然维持死刑判决,就这样争执不下。
神宗皇帝是同情这个阿云的,他把这个案子发到翰林院,让司马光和王安石来评判。司马光支持刑部的死刑判决,王安石支持许遵的判决,两个翰林学士为此在朝堂上争论不决。
最后,神宗皇帝对犯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做出详细解释,命令翰林院按自己的解释拟写诏书,发往中书省,要中书省遵照执行。没想到中书省直接给驳回,说皇上的诏书违背法律,不能执行。
这下,皇帝生气了,于是神宗直接下诏,免除阿云的死刑,改判有期徒刑。没过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释放回家。回家后的阿云又重新嫁人生子,案子似乎真的结束了。
可是,十七年以后,也就是到了公元1085年,宋神宗去世,宋哲宗继位,司马光任宰相,他却重提旧案,还是把阿云抓起来处死了。
04
为什么司马光作为一个宰相却不能做到肚里能撑船,反而要和一个民间的小女子过不去,事情早已过去这么多年了,他怎么还揪着不放呢?
司马光与阿云素昧平生无怨无仇,他当然不是要咬着这个小女子不放,他咬的是宋神宗和王安石。
这个案子,从案情的基本情况看,我们现代人很容易就可以判断,宋神宗和王安石、许遵他们是对的。
这个道理司马光难道不明白吗?
司马光也不是个冷血动物,他当然知道阿云应轻判。可是,当年,司马光和大理寺等执法部门也是依据《宋刑统》里谋杀案不存在自首这一条例才这么判的。而许遵和王安石依据的仅是宋神宗对法律的解释,并且神宗皇帝在未与司法专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仅以皇帝敕令的形式就修改法律条文的作法让司马光无法接受。
而更让司马光接受不了的是,宋神宗和王安石为了把这个案子照他们的意思办,竟然把和他们意见相同的登州知府许遵提到了大理寺卿的位置上,让他来有权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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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位说了,这么正确而合理的决定交给这么正直且有人情味儿的官员处理,这不是好事吗?单从这一件事上看,肯定是好事,可从治国的角度上说就不是好事了。因为这些一味讨好君上,顺着君王意见办事的人,办好事,很积极,将来办坏事,也会很积极。而到了那个时候,法律已经无法约束君王,也无法约束那些过去一贯干好事的人,彼时被冤枉的,就不止阿云一个人了。
隋朝有一个叫裴蕴的官员,因清查户籍有功,被隋炀帝提为御中大夫。一到中央,他就遵照隋炀帝的意思陷害薛道衡。隋炀帝由此宠信裴蕴。
裴蕴这个人能言善辨又善于揣摩皇帝的心思,他觉得皇帝要办一个人,就曲解法律把重罪加到这个人头上;如果觉得皇帝要放过谁,就附从轻典,因而释之。就因为他这么听话,所以,隋炀帝就把大大小小的案子都交给他处理,刑部和大理寺都不敢与他争。就这样,隋朝的法律形同虚设,社会大乱,亡国,也与此有关。
前鉴不远,司马光很害怕这样的事发生在本朝。这才是他与宋神宗和王安石计较的根本原因,只是可怜了阿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