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有个名叫田登的人做了州郡的行政长官,他非常专横,忌讳别人叫他的名字。谁要是触犯了,他就一定大怒。手下的官史和士兵,大多数被他用杖或竹板打过。因为“灯”和“登”同音,所以整个州郡的人都把“灯”称作“火”。正月十五放彩灯,允许城郊的人进城游览观赏。官吏就写了文告,张贴在市面上,上面写道:“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我们一看到“放火三日”也许会感到奇怪吧!其实“放火三日”就是“点灯三天”。因为田登不允许别人直呼他的名字,就连与“登”同音的“灯”都不能说,出的文告只得改“灯”为“火”了。其实,“火”与“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放火”与“点灯”的含义更是风马牛不相及的。田登这样专横不能不闹出笑话,自然引起百姓的不满。后来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就是从这个故事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