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T数字出版的真实谎言

自打“全民阅读”被当成国家战略以来,巨头们分分想在这块无比甜美的大蛋糕上分一杯羹,投资商、巨头们无不是动辄十亿、百亿的往里砸,看客们看的是心惊肉跳。当当宣布投入4亿布局数字出版虽是传闻,但从李老板亲自挂帅来看再亏个几千上亿的不再话下;腾迅花上百亿收购了起点中文网和盛大文学,一统网络文学江山,声称已完成了影视、文学、动漫游戏三大内容行业的大布局;阿里也不甘示弱,先是跟长江签了战略合作,又在今年5月加进了做的不好的新浪文学和一个照葫芦画瓢的塔读,邯郸学步的跟着腾迅搞什么影视、文学、动漫三大产业融合的数字娱乐。人们被网络文学1.0、2.0、3.0、数字出版4.0这样的概念搞的眼花缭乱,可是你问他们什么是数字阅读、什么是数字出版,没几个人能搞懂。现在的模式与几年前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换个概念继续炒而已。行政主管部门也是睁一眼、闭一眼。你问他们对现在的数字出版有信心吗?十之八九的回答是,这都是产业发展的必然阶段。这话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性质。反正问题解决不了,就先这么着吧,我现在也没办法。领导们看的真切,现行的数字出版根本不是什么真正的数字出版,别给自己找事了。

我来说说原因吧。为什么说他们是彻头彻尾的真实谎言?

说来也不能怪他们。中国的数字出版相关概念、模式和法律规定都是舶来品。但是大家都知道这是个大蛋糕,是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不能错过这么好的赚钱机会。可是中国人的创新能力有限,而国外有苹果和亚马逊这样的大公司在前面开路,学着他们走总没错吧,于是还没搞清楚状态就一头钻进去了。问题是苹果和亚马逊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但是人家的版权环境好呀,苹果凭着极其简单的硬件DRM技术就这么把音乐做成功了。贝左斯想,你乔布斯能这样玩音乐,我也能玩书啊,结果没学着人家的精髓,搞的跟出版社关系越来越差,官司缠身(个人对亚逊的云技术能力完全认可,就是电子书这块觉得有些菜)。国内的小弟们就更甚了,跟着贝左斯学,走呀,摸呀好些年,怎么也走不成康庄大道,行业上中下游被搞的更是哀鸿遍野,作者对数字出版完全丧失信心,出版社对巨头们提出的条件爱搭不理,用户也并没有因为免费的书而成为忠实用户,反而成了盗版书游民。作为渠道的巨头们也没落下什么好,成本居高不下,投入产出刚好成反比。可是放弃了前面付出的不就全泡汤啦,只能是打肿脸充胖子,死也不能承认走错了路。问题是,如果一个商业模式真的做的好,一定会促进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可是数字出版产业现在不仅发展的不好,连纸质书都受影响,内容的生产者不爱跟你玩,读者觉得电子书不可能代替纸质书,你说你走对了,谁信呀?不明真相的观众信,反正我不信。你可以问问他们什么是数字出版?他们用实际行动告诉你是网络文学,这不让我笑才怪。

有人会问,网络文学难道不是数字出版?当然不是。为什么?!网络文学是数字阅读,不是数字出版。有些巨头聪明,不说自己是数字出版,说是数字娱乐或数字阅读。这是正解。但你问他们什么是数字出版他们就蒙了。有些巨头懵懂,数字阅读在他们看来就是数字出版,也不能怪他们,连出版行业里的好些人都分不清这两者的区别,你让外人怎么搞清楚。

你会问,数字阅读和数字出版有啥区别?

那你先回答我,吃饭和吃菜有啥区别?你肯定要说,吃饭包括吃菜呀,因为吃饭是统称,但是吃菜不包括吃饭。你看,换成衣食住行你就懂了,换成行业概念人就糊涂了。数字阅读与数字出版的关系,就是吃饭和吃菜的关系(当然这个饭不是指狭义的米饭,你懂的)。

数字阅读包括的内容非常多,新闻资讯、微博微信、文字、图片、博客、网络文学、数字出版物都是阅读的内容,这就是一桌子没有经过加工的饭菜。数字出版指做菜,经过选材、加工、装盘那道工序,而数字出版物就是最终被端到桌子上的那盘色、香、味俱全且有营养的菜。吃菜指的是阅读出版过的有营养的书。而吃饭,指的是阅读任何文本的内容。用逻辑来解释就更容易了,A包含BCDEF,但是A≠B,B≠A。数字阅读≠数字出版,数字出版也≠数字阅读。网络文学就是C,C不可能等于B,所以网络文学更不能算做是数字出版。数字出版是数字阅读里的一部分内容,即优选内容。因为它经过了出版社的筛选、加工、包装、制作,是从千千万万的文本内容中精选出来的内容。这样他们的意义、价值和区别也就清楚了。(当然有些书的质量的确堪忧,但大多数是知识的集合)所以,现行的BAT的还是亚马逊的商业模式都不能叫做数字出版,只能叫数字阅读。中国没有一家是做数字出版的企业。

我们再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数字出版和数字阅读的本质区别

过去,业内普遍认为,网络环境不适用著作权中发行权权利用尽的首次销售原则,然而,这种源自欧洲的学说已为2012年欧盟法院UsedSoft案件明确抛弃,它即没有成文法依据,也不符合当今网络经济的发展趋势。数字阅读的法律依据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数字出版的法律依据是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适用于发行权用尽。说到这,出版社的朋友能看懂,可是巨头一定看不懂,因为他是互联网公司,不是出版机构,在这里我给大家普及一下出版的相关知识。

出版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对作品的复制和发行(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6章第58条)。发行权用尽指是对作品及其复制件的所有权可以转移。意思就是说,你买了这本书,它就是你的了。它的作者或者出版社都无权干涉你处置它。只要是出版物就适用于发行权用尽。之前大家用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因为没有技术能实现发行权用尽,但是现在的技术已经可以实现了。而且欧盟法院已经有判例已经承认“网络发行”与“发行权用尽”。数字出版适用于发行权用尽原则,通俗的讲就是你买的电子书现在是你自己的了,你可以把它继承给你的子孙、把它送给你的好友、把它当成二手书卖、把它收藏起来、也可以把它出租出去挣钱。酷不酷?很酷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啥呢?是指,你现在按一本电子书的价格买了这本书,但是它根本不是你的。因为它是作者授权给出版社、出版社授权给渠道、渠道授权给你享受的一种服务。好多买电子书的读者总是疑问,我为什么不能把这本书卖掉呢?为什么不能把它租出去呢?别问了,你以为你买的是这本书,其实你买的只是服务,如果有一天作者给出版社的授权到期了,收回了,你的书就没有了。同样的价格请问,你是买这本电子书的所有权,还是阅读权益?我问过十个人里有九个说要所有权。为什么,就拿房子来说,买一套房子要500万,租一套房子只要5000元,但如果买房子和租房子一个价,都是5000元,你是租还是买?你肯定选择买呀。5000元买套房子太便宜了吧。为什么会有买和租的区别,因为价格不同享受到的权利就不同,一个是使用权,价格比较便宜,一个是所有权,价格比较贵。当价格一样的时候,大多数人想要得到所有权。电子书也是这样,价格一样,为什么我们不能买到它的所有权反而却只能是阅读权限呢?书这种商品是知识的整合,是系统的学习,是需要反复阅读的,温故而知新就是这个道理。需要反复阅读的东西当然是属于你自己的用起来才方便。当你不用的时候就把它卖掉、当你需要它的时候可以把它收藏起来,经典的好书甚至要继承给你的子孙——送一个你的藏书馆给你的后代,多酷!

你可能会说,管它什么权,我把它下载下来看也能收藏、传承,也能把它放到网上去发给我的朋友。亲,你这是盗版,首先你不能随便复制它,因为复制权是作者的人身财产权,不是你的。你随便复制就是盗版的源头,或者是你根本不在乎作者的劳动成果,你不知道作者挣的非常少的,像郭净明,韩寒,易中天这些的作者是少数,莫言没成名前也是很贫寒的。作者们没办法通过版税赚到能养活自己的钱,很大一部分原因除了有不法分子伺机牟利外,更多的就是因为你们不尊重版权。一本电子书几元钱,你要是穷的连几元钱的东西都去盗版我也是醉了。

为什么BAT不提供电子书的所有权呢?

因为他们是互联网公司,做的是数字阅读的生意。而且他们不懂数字出版需要在网络上行使发行权用尽。他们认为这是一个使用权的时代,人们不需要所有权。这个理论我坚决反对。我花了钱了,凭什么不能拥有它?你技术实现不了不要搞其它说法来蒙蔽不明真相群众。当然也可能他们自己就是不明真相群众。

技术创新需要动机,但是BAT的商业逻辑不允许他们做出改变。伟大的企业应该为人类的文明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才对,然而,两位马老板和一位李老板似乎更关心自己的商业收益,你看百度上的盗版就理解了。这点上我对BAT很失望。书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积累和文化的传承,动物的生命状态,代际间是周而复始的简单生存,所以动物没有文化一说;而人不一样,人类会通过书籍在前人文化传承的基础上继续前行。可以说,正是书籍的产生,才使人类进入了文明进步的快车道,以传播知识为目标的书籍,在“人之所以为人”这个命题的成立上,起到了关键作用。而网络文学这样的阅读内容拉低了人们获取知识的水准,使大量娱乐化的、低俗的内容占据了人们的时间。说什么通过大数据来让用户参与,你那做的根本不是书,而是娱乐。书与网络阅读在内容上的根本区别是意义的固定性、作品的不朽性及作者的权威性。10万个人的集体智慧也不可能创作出霍金的《时间简史》。

BAT也好、当当也好、京东好罢,做数字阅读亏死了。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商业模式只会给你们带来巨大的版权交易成本,只能让盗版行为肆虐,只能让优秀的作者挣不钱,优质的内容枯竭,最后也只能彻底抛下出版社自己做数字阅读内容。这难道会有利于书这个产业的发展?很多大的出版社也沾沾自喜,一年有几百万的电子书交易额就已经非常高兴了。拿一家北京知名的出版社真实数字来算一下,一年不到上千万,大概800万吧,一共是1000本书,每本书均价十元左右,平均下来一本书一年只能卖出去几百本,特别好的书也就卖个几万本。这已经是出版界做的非常不错的公司了。想想都心寒,互联网上有十几个亿的用户啊,一本书只能卖这些出去,也是醉了。这样的市场怎么发展的起来。数字阅读指数的确在增长,但那都是虚假的繁荣。书这个产业真正的繁荣是保护作者的利益。保护作者最好的方式是做真正的数字出版,让作者可以获得可观的版税,通过有效的DRM技术手段杜绝盗版。

DRM是个什么鬼?

巨头们听到又笑了,DRM谁没有啊。那我先问你,DRM数字权利管理中,权利一是应该由谁来管理、二是应该怎么管理。载体的不稳定性怎么实现数字资源的捆绑销售?怎么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在什么样的法律约束下实现?能否实现数字商品的广泛流通?封闭的垂直的DRM到底帮到了谁?为什么你们有DRM还有那么多盗版出现?技术问题我不在这里讲,只要大家能弄明白上面的这些问题自然会有答案。就这方面只有方正和一家叫简帛的公司做的比较好。方正的DRM技术是数字证书技术,必须在线才能解决问题。简帛公司初来乍到,是匹黑马,起码他们的解决方案是真正建立在出版的逻辑上的,能不能走的远,还要看出版界对他们的认可。如果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我相信这个公司会被有眼光的投资公司选中,或许会是未来打开数字出版大门的钥匙。他们的模式不在这里多讲,有兴趣的自己去了解吧。

我还是说说BAT吧,花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做网络文学,我很失望,运营的好,这的确是可以让你们挣钱的,可是无论做什么生意都能挣到钱,为什么不去做一些更有意义的事情?难道娱乐会比知识的传承更有意义吗?前两天看到一篇文章,作者对京东他们做的UGC表示不看好。我完全同意,不看好的理由可以看他的文章《书的历史与未来-从介质、内容和表现形式的相互影响谈起(四)》。大家多看看明眼人看这个行业,或许会更理解我今天所讲。希望行业里能有真正的互联网+的技术解决方案,真正实现数字出版,让原生电子书的时代能真正来临,那将是人类进步的又一次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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