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工伤,在法定期限内可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是,如果员工在工伤发生后,企业被注销了,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员工还能认定工伤吗?
也许在下面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
张某于2011年在工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正式成立某电气工程公司,之后小李作为技术部门的工人入职此公司。2016年,小李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受伤,造成了六级伤残。事发后不久,张某因为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注销了工商登记,正式关门停业。小李治疗终结后,在法定期限内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小李的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是否应该受理,出现分歧意见:
1.有人认为不应受理。
理由是工伤认定所依据的是劳动关系的事实,应当以申请工伤认定时仍然继续存在为准。某电气工程公司在工商登记被注销后,公司已经不复存在,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及相应的法律救济活动,故劳动部门不可以受理小李的工伤认定申请。小李可就其工伤事故伤害,依法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2.有人认为应当受理。
理由是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为准。事发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影响工伤认定。
解析:
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劳动关系事实,应当以发生工伤事故而不是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为准。事发后企业被注销的,不影响作出工伤认定。
不应受理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中所谓劳动关系,应当是发生工伤事故时的劳动关系而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的劳动关系。在目前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关于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时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其首要规定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的就不能认定工伤,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保险责任,于发生工伤事故后恶意解除与受伤职工的劳动关系,甚至像本案这样注销工商登记。同时,对于因遭受重伤不能继续工作甚至因公死亡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事实上已经彻底断绝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按照否定说,将使这类职工彻底与工伤无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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