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爱的理论
爱是一种活动,不是一种消极的情绪;它是“永恒的”,而不是“堕入情网”。用最通俗的方式可以把爱的积极性表述为:爱主要是“给予”,而不是“接受”。
有些人在牺牲意义上将“给予”视为一种美德。他们感到,正因为“给予”是痛苦的,他们才应该“给予”。在他们看来,“给予”的美德正在于这种接受牺牲的行为。对他们来说,“给予”比接受好。这一准则意味着承受剥夺之苦比享受欢乐好。
对于具有创造性人格的人来说,“给予”是完全不同的意思。“给予”是潜力的最高表现。正是在“给予”行为中,我体会到自己的强大、富有、能干。这种增强的生命力和潜力的体验使我倍感快乐。我感到自己精力充沛、勇于奉献、充满活力,因此也欢欣愉悦。
“给予”比接受更令人快乐,这并不是因为“给予”是丧失、舍弃,而是因为我存在的价值正在于给予的行为。
“给予”的行为在她那里第二次发生,不是她作为爱人的功能,而是作为母亲的功能。她自动地“给予”体内成长着的孩子,把她的乳汁和全部温暖给予胎儿。而假如不给予这些,她将是痛苦的。
从心理学角度讲,担心损失某样东西而焦虑不安的守财奴——不管他拥有多少财产,都是穷困的、贫乏的。谁能自动“给予”,谁便富有,他体验到自己是一个能够“给予”别人帮助的人。
贫困是如此卑劣,它不仅使穷人遭受痛苦,而且还剥夺了穷人“给予”的乐趣。
最重要的奉献领域不是物质财富领域,而是特殊的人的领域。一个人奉献给另一个人的是什么?他奉献自身,奉献他宝贵之物,奉献他的生命。这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为他人牺牲生命,而是意味着他把自身有活力的东西给予他人,他给他人以快乐、兴趣、理解、知识、幽默、伤感——把他自身的一切充满活力的东西表现出来并具体化。因而,献出生命的过程,使他充实了另一个人,他通过增强自己的活力感而提高了他人的活力感。他不是为了接受而“给予”,“给予”本身是一种高雅的乐趣。
在真正的“给予”之中,他必须接受回送给他的东西。因此“给予”隐含着使另一个人也成为献出者。他们共享已经复活的精神的乐趣。在“给予”行为中产生了某些事物,而两个当事者都因这是他俩创造的生活而感到欣慰。特别是对于爱来说,这就意味着:爱是创造爱的能力,无爱则不能创造爱。
我们现在假定人就是人,而人同世界的关系是一种人的关系,那么你就只能用爱来交换爱,只能用信任来交换信任,等等。如果你想得到艺术的享受,那你就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如果你想感化别人,那你就必须是一个实际上能鼓舞和推动别人前进的人。你同人和自然界的一切关系,都必须是你的现实的个人生活的、与你的意志的对象相符合的特定表现。如果你在恋爱,但是没有引起对方的反应,也就是说,如果你的爱作为爱没有引起对方的爱,如果你作为恋爱者通过你的生命表现没有使你成为被爱的人,那么你的爱就是无力的,就是不幸的。”
几乎没有必要强调这一事实:作为“给予”行为的爱之能力,取决于那个人个性的发展。爱以达到突出的创造性的倾向作为先决条件。在这种倾向中,人便克服了依赖性和自诩无所不能的自恋妄想症,摒弃了剥削他人和守财之欲望,从而产生了对他本人能力的自信心和依靠自身能力达到自己目标的勇气。如果谁缺乏这些品质,那么谁便害怕奉献自己——因而也害怕爱。
在给予的因素之外,爱的主动特性明显地表现在这样的事实中,即所有形式的爱常常包含着共同的基本要素:关心、责任、尊重和了解。
爱蕴含着关心,这在母亲对孩子的爱中最为明显。如果我们看见母亲缺乏对婴儿的关心,如果她不注意喂他,给他洗澡,使他身体舒服,那么就没有任何人相信她的爱,她也不会真诚地打动我们。
作为“给予”行为的爱之能力,取决于那个人个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