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
您(以下简称“甲方”)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支付宝”或“乙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
特别提示: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甲方为自然人时)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甲方通过网络线上点击确认的方式来确认本协议的,则本协议自点击确认之时起生效,且该点击确认行为与甲方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行为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并在开放平台网站(ant-open.com或open.alipay.com,以及其不时变更的域名)或以其他公告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制定、修改的内容一经公布即自动生效,除非公告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则视为甲方接受并同意遵守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定义
1.1支付宝服务:指由支付宝提供的款项代收付服务。
1.2乙方接口:指乙方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接口,具有部分支付宝服务功能的软件或程序,以便甲方集成到甲方应用中。
1.3口碑服务:指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口碑”)提供的商家管理后台以及营销工具等服务。
1.4口碑接口:指口碑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或已获得知识产权人授权)及其他权利的,具有全部或部分口碑服务功能的软件或程序,以便甲方集成到甲方应用中。
1.5甲方应用:指甲方集成了乙方接口进行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及其他所有权利的(其中集成的乙方接口除外),具备通过支付宝服务收银及相关功能的软件和/或硬件。
1.6调起:指甲方应用集成乙方接口后,客户通过该应用可使用支付宝服务来收款等功能。
1.7客户:指乙方商户,但乙方自行拓展的客户除外;在相关制度或规则中,或称为“商户”。
1.8开发者或合作伙伴或服务商:即本协议中的甲方;如甲方入驻了蚂蚁金服开放平台,甲方可能被称作“开发者”或“合作伙伴”或“服务商”。
1.9蚂蚁金服开放平台:指由杭州蚂蚁金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独立经营的域名为ant-open.com及open.alipay.com的网站及相关页面,以下或称“开放平台”。
1.10关联公司:就任何人士而言,关联公司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此类人士、受此类人士控制或与此类人士受共同控制的任何人士。为本定义之目的,“控制”一词(包括具有相关意义的“控制”、“受控制”和“受共同控制”)指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指示或者促使指示上述人士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无论是通过拥有投票权的证券、合同或者其它途径;但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均不得被视为是乙方或者其关联公司、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分支机构、合伙人、代理商或有其他超出本协议约定之合作关系,反之亦然。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视为乙方的关联公司。
第二条 合作内容
2.1甲方应向客户如实介绍并推广支付宝服务,并协助客户使客户亲自与乙方就支付宝服务签署支付宝服务合同,协助客户完成支付宝账户开户并开通支付宝服务。
2.2针对客户就支付宝服务提出的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正确及时地解答相关的技术或者业务问题。
2.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配合乙方进行大型运营活动,包括在客户处进行支付宝相关活动物料的铺设布放,并进行日常维护,确保物料完整持续露出;协助客户基于支付宝平台,进行功能设定、营销活动配置等,以及乙方希望甲方配合的其他运营活动。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3.1甲方保证,甲方有完整、充分的权利、授权和能力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乙方进行合作。
3.2 甲方应保证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甲方是自然人的除外),并且保证从事本协议所述项下的行为不超出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业务范围。
3.3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使用乙方和乙方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蚂蚁金服、口碑、阿里巴巴集团)的商号、商标、服务标志、企业名称、其他标志、标识、用语等进行任何活动。即使经乙方事先书面授权,甲方也应当保证其使用行为仅限于与本协议有关的内容或目的,且不得超出乙方书面同意授权使用的范围;同时,甲方保证该等使用行为不应使任何第三人误解甲方为乙方、乙方关联公司、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分支机构、合伙人、代理商或有其他超出本协议约定之合作关系。
3.4甲方承诺,甲方负责甲方应用的维护及更新。甲方自费负责甲方应用的调试与改造、配套设备的调试与改造,并向乙方提供技术支持与合作,使甲方应用与乙方接口建立有效兼容,实现可通过甲方应用调起支付宝服务。如甲方为客户提供含支付宝当面付功能的收银设备机具的,则甲方应自费承担收银设备机具的管理和维护、维修义务。
3.5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用及其升级版本均应不存在兼容和/或调起支付宝服务的障碍。如甲方的某一版本应用无法兼容和/或调起支付宝服务,或因运行甲方应用的配套设备原因导致具有收银功能的终端设备无法正常调起支付宝服务,甲方应当自费解决并承担因此给乙方、客户或用户造成的损失。
3.6甲方不得因本协议的执行和/或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与相关信息而以任何方式通过甲方应用监测客户、用户信息,不得采用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记录或保存任何客户、用户信息。
3.7甲方不得向他人披露、修改支付宝接口的程序或对该程序进行反向工程,也不得将支付宝接口用于除调起支付宝服务外的任何其它目的。
3.8甲方应自费负责向客户提供服务支持,解决客户在使用甲方应用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客户在调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必要的解答、帮助。
3.9甲方应单独、亲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以委托、代理、转包或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应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且乙方有权中止或提前终止本协议,因乙方在该种情况下中止或提前终止本协议而给客户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将本协议项下义务委托给了第三方,甲方还应对第三方行为给乙方或客户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甲方同意,甲方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即属于甲方存在委托第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3.9.1甲方以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名义发展代理商或以甲方名义委托第三方推广甲方应用的或推广支付宝服务的;
3.9.2甲方通过招募代理商或者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合作伙伴,以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名义或将支付宝服务作为宣传手段而收取产品代理费或任何相关费用的;
3.9.3甲方向第三方做出 “支付宝”或乙方关联公司商标、字号、字样的授权等,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第三方为XX地区支付宝或蚂蚁金服渠道商、支付宝或蚂蚁金服合作伙伴、支付宝或蚂蚁金服运营中心、支付宝或蚂蚁金服分公司,或授权第三方为支付宝服务窗XX地区代理商;
3.9.4甲方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录入客户信息权限、接口或账户(如有)提供/借用给第三方使用,或甲方将乙方提供的录入客户信息接口(如有)包装或宣传成乙方官方页面;
3.9.5其他经乙方自行判断,或第三人向乙方投诉或举报,认为甲方存在委托第三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行为。
3.10如甲方委托第三方商(以下简称“甲方代理商”)销售甲方应用的,甲方应严格管理甲方代理商;如甲方代理商存在上述3.9条任意一种情形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按照3.9条约定执行。
3.11如甲方利用甲乙双方的合作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或有损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利益的活动,甲方应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乙方、乙方关联公司及客户、用户造成的一切损失。
3.12 甲方不得自己或联合关联公司、第三方利用支付宝服务开展违法违规业务,如从事无牌支付业务、二次清算等。
3.13为了向客户提供稳定的服务,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市场指导价(详见产品条款或蚂蚁金服开放平台公告)向客户如实介绍并推广支付宝服务,不得通过任何方式降低或变相降低市场指导价规定的费率,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向客户承诺返还部分服务费、不得承诺补贴部分服务费、不得承诺返佣。否则,一经发现,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且有权拒绝向甲方支付协议中止或终止时乙方应付未付的所有费用。
3.14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客户准入要求审查客户的合法经营资格;相关资质包括身份资料及经营内容等资料,如客户的经营内容中有需要行政前置审批内容的,则甲方还需审核客户已经获得的该前置审批的文件。如客户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甲方不得向其提供服务;否则,一经发现,乙方有权中止或拒绝向该客户提供服务,且不将该客户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交易量计入有效交易。
3.15甲方不得向乙方、乙方关联公司、乙方及乙方关联公司的员工、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不得以贿赂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收买、企图收买乙方或乙方关联企业之员工、顾问为甲方提供不正当利益。否则乙方有权立即中止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且甲方应按(a)人民币十万元;或(b)提供和获取的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两者中较高的一项作为违约金向乙方支付。
3.16 甲方保证,不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中止或终止,所有版本的甲方应用在本协议解除、中止或终止后仍应继续支持调起支付宝服务功能,甲方应就此继续提供技术支持、维护与客户支持。否则,甲方应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足。
3.17甲方保证,除乙方书面同意外,甲方只能在中国大陆地区推广甲方应用(如有)及支付宝服务,不能在港澳台及海外国家、地区推广。否则,乙方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且有权不向甲方支付所有未结算费用。如甲方未结算费用不足以弥补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足。如乙方对推广区域另有要求的,乙方可向文首约定的甲方电子邮箱或甲方签约本协议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关联邮箱发送通知,甲方应在乙方指定推广区域进行推广。
3.18 甲方应通过协议等方式促使客户遵守与乙方签订的支付宝服务合同;如客户违反支付宝服务合同,则应视为对甲方协议的违反,甲方也应有权终止其对客户的服务。
3.19甲方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降低费率等各种方式抢夺、招揽、转移、引诱乙方其他服务商已发展的客户到自己名下,不得唆使客户变更签约账户来重新签约,否则乙方有权不向甲方支付费用(如有)。甲方亦不得贬损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及其相关产品或服务。
3.20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可通过电子邮箱ISVAdmin@service.alipay.com向甲方电子邮箱(本协议文首约定的甲方电子邮箱或甲方签约本协议使用的支付宝账户关联邮箱)发送邮件或通过在蚂蚁金服开放平台发布公告等方式告知甲方需完成具体的业务指标。如甲方未达到该业务指标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延迟结算业务协作费,暂停合作或终止本协议等措施。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4.1 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乙方接口可用,可供甲方进行集成并实现调起。
4.2 乙方有权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与该客户签署支付宝服务合同。
4.3 如乙方发现甲方在推广甲方应用或支付宝服务中有任何违法违规、侵犯乙方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乙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有权不向甲方支付所有未结算费用。
4.4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
4.5 乙方应自行负责客户在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服务支持。
4.6 乙方有权根据支付宝服务合同约定及风控策略自行决定中止、终止或解除与客户的协议。
第五条 客户管理特别约定
5.1甲方应审查客户的合法经营资格;相关资质包括身份资料及经营内容等资料,如客户的经营内容中有需要行政前置审批内容的,则甲方还需审核客户已经获得的该前置审批的文件。如客户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甲方不得向其提供服务;否则,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终止与客户的所有合作,且不将该客户的交易量计入有效交易。如甲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客户不符准入资格,或从事法律法规所限制(例如无经营许可证)、禁止的业务,或者出现业务变动、风险事件,却有意隐瞒或不告知乙方的,甲方应对乙方及用户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
5.2 甲方应指导客户在与乙方签约时如实选择客户所属行业类别。甲方不得诱导、暗示或指使或代客户选择与客户所从事行业不同的行业类别,不得引导、明知、协助客户提供或有意提供伪造、虚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明、印章、签名、营业执照、网站交易记录),否则甲方应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足。同时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5.3如甲方代客户发起任何操作后,客户对甲方的操作有任何异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不认可协议、客户投诉未与甲方达成一致、甲方操作错误、甲方未获得客户授权或超出客户授权范围进行操作)的,甲方应负责解决;且甲方应赔偿乙方及客户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乙方给予客户的补偿、对用户的补偿、行政处罚等)的。
5.4 甲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客户及用户的信息,甲方不得擅自记录、保存、使用、泄露给第三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要求甲方立即删除或销毁所有信息及其副本,甲方应当在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
5.5 甲方应对客户的交易和经营情况进行如下监督,如甲方不配合的,则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且有权不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终止时应付未付的所有费用:
a)如客户利用乙方支付服务进或虚假交易的或涉嫌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规行为的,或该客户的信用卡、花呗交易额占比达到其月交易流量(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交易流量)较高比例的,乙方提供相关证明后,有权要求甲方监督该客户在乙方限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如该客户上述期限内未完成或不配合整改的,乙方有权终止与该客户的协议,且甲方应提供积极配合(如终止向该客户提供接入支付宝服务必须的非核心支付系统等);
b)如客户存在交易异常或者实际交易涉及的经营情况与原提交的经营资格存在明显差异,甲方应立即与客户进行确认并督促客户在乙方限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若客户未在上述期限内完成整改,乙方有权终止与该客户的协议。
第六条 系统维护
如甲方向客户提供集成了口碑接口或支付宝接口的甲方应用的,应遵守本条款:
6.1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应用及其升级版本均应不存在兼容和/或调起支付宝服务的障碍。如某一版本甲方应用无法兼容和/或调起支付宝服务,或甲方应原因导致客户无法使用支付宝服务,甲方应积极寻找原因;若确认是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应当自费负责解决。
6.2 如发生上述6.1条情形,且甲方预测故障修复时间超过2小时的,甲方应及时提供替代解决方案。如造成客户或用户或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3 如因甲乙双方任意一方系统原因造成用户掉单(即用户端已完成扣款,但客户未收到交易款项)的,如确认交易已经成功,且用户存在重复付款的,甲方应协助乙方督促客户在发生掉单后24小时内向用户退款。如客户逾期未完成退款的,乙方有权从乙方应付未付给甲方的费用中扣除相应款项以退还给用户。
第七条 费用的结算
7.1鉴于甲方应用集成了乙方接口并提供给客户,或者甲方向客户推广支付宝服务并促使客户签署了支付宝服务合同,使广大用户可方便地使用支付宝服务向客户付款等功能,促进了社会进步,故在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可能支付一定费用;乙方是否会向甲方支付费用,以及费率、规则、计算方式等,请详见产品条款及蚂蚁金服开放平台公告。本协议约定和蚂蚁金服开放平台公告相冲突的,以蚂蚁金服开放平台公告为准。
7.2对账及发票:
7.2.1甲方可在每月25日前通过开放平台或开放平台另行通知的地址查询上月费用的对账数据。如甲方对对账数据有异议的,应在每月30日(每月账单确认日)前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认可该对账数据。
7.2.2甲方未结算的费用累计达到人民币3000元,或甲方累计的费用虽未达人民币3000元但已经连续3个月未结算,或在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送至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签约支付宝账户支付与甲方发票等额的费用。甲方(甲方是自然人的情况除外)同意,若甲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提供合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有权在应支付费用款项中直接扣减7%的税费后予以结算付款(其中增值税税额按照6%计算,附加税税额按照1%计算)。
7.2.3甲方同意,若甲方在每月账单确认日之日起满4个月时仍不能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正规服务费发票,乙方有权从应支付费用款项中直接扣减32%的税费后予以结算付款(其中增值税税额按照6%计算,所得税税额按照25%计算,附加税税额按照1%计算)。
7.2.4如甲方是自然人,乙方将根据中国税法和相关规定,计算并代扣增值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代扣税费计算规则如下:
A代扣增值税及附加:
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款项=费用款项/(1+3%)
1)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款项<500元的,无需缴纳增值税,代扣增值税及附加=0元
2)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款项>=500元的,代扣增值税及附加=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款项*3%*(1+12%)
B代扣个人所得税:
1)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款项<=800元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个人所得税=0元
2)800元<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款项<=4000元的,代扣个人所得税=(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款项-800元)*20%
3)4000元<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款项<=25000元的,代扣个人所得税=(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款项*80%)*20%
4)25000元<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款项<=62500元的,代扣个人所得税=(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款项*80%)*30%-2000元
5)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款项>62500元的,代扣个人所得税=(不含增值税的费用款项*80%)*40%-7000元
7.2.5 甲方接收费用的支付宝账户为甲方签约本协议的甲方支付宝账户。
7.3乙方增值税发票信息
公司名: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571904478210828
公司税号:91310115768225450T
公司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98号108E室
公司电话:021-61686888
发票内容: 服务费、业务协作费、技术服务费
7.4费用追索权
甲方应确保每个客户使用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的真实性。如乙方发现有不满足本协议要求的客户或交易,甲方应负责退回乙方已就该客户的交易向甲方支付的费用,且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以及各类规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八条 保密
8.1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和财务状况、客户资料、产品及定价信息、策划推广方案和其他对方认为应该保密的信息或文件、资料,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进行使用、复制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8.2对于本协议的合作内容的信息及合作方式等,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8.3双方若须对本协议及/或其签署、履行事宜进行对外宣传、公告,须提前经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8.4本条所述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
第九条 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市政建设、自然灾害、战争或者其他情形。
10.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通知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的证明。
10.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15个工作日以上,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约定的,应按照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守约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1.2如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向第三方的赔付及/或补偿、行政处罚、商誉损失)的,甲方仍应补足。
11.3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向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发出的窗口指导,以及出具的要求停止或整改本协议约定的业务的书面通知)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商量变更协议内容;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则任一方可提出终止本协议。
11.4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性规定,是指协议条款中含有“不得”、“不能”等表述的内容,不可抗力条款中的表述除外),守约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协议,且可不向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应付而未付的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责任免除
12.1为有效提供服务,乙方网站及蚂蚁金服开放平台网站、系统将不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乙方或开放平台将提前三个自然日在乙方网站或开放平台公告,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乙方或开放平台违约。
12.2如乙方及蚂蚁金服开放平台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甲方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时,乙方及开放平台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2.2.1乙方或蚂蚁金服开放平台在网站公告之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12.2.2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12.2.3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十三条 协议有效期、中止及终止
13.1本协议有效期一年;如甲方与乙方尚存在其它生效协议(简称“原协议”),且原协议中约定了甲方通过向客户推介本协议中的支付宝服务可获得相应服务费、业务协作费、技术服务费或业务推广费的,则此原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之时终止。本协议到期前30个自然日前,除非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本协议不再续签,否则本协议将自动续签一年,以此类推。
13.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终止。
13.3 如果一方违反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且在对方书面要求纠正违约行为后3个自然日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对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后终止本协议。
13.4提前中止: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中止本协议,但应提前1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四条 其他
14.1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产品条款、《渠道推广商管理制度(支付宝)》(详见https://render.alipay.com/p/f/fd-ir1p8hkn/index.html)以及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时增加的其他制度和规则。如链接地址有变更的,将通过原链接地址进行公告。
14.2如甲方向客户提供集成了支付宝接口的甲方应用的,则甲方除遵守本协议及附件外,还应遵守甲方另行与开放平台或服务市场运营者签署的《开放平台开发者协议》、《服务市场协议》以及开放平台、服务市场的所有规则(如有)。如甲方违反上述协议及规则,乙方有权延迟支付费用、扣减支付费用或者不予支付费用并视为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4.3本协议所称的“通知”,包括纸质盖章文件形式,或通过甲方在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平台上预留的邮箱(或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或通过甲方在签约过程中在线上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或通过网站、APP页面公告等方式。
14.4甲方同意,如甲方线上点击确认本协议后,又要求乙方在纸质版协议上加盖公章的,不视为存在两个合同,加盖公章版本仅为满足甲方存档需要,仍以甲方线上点击确认的时间和协议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