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航MH370失联三年多,失联的原因也引公众猜疑,而对马航搜救也一直没有放弃。关于马航的消息,大众也一直在关注,而在11月20日-24日国内的诉讼开始启动,马航事件的民事赔偿诉讼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为期五天的庭前会议。这次的庭前会议又会给公众带来哪些最新进展呢?
事件回顾
2014年3月8日,马航MH370在从吉隆坡飞往北京途中失联,随后多国组织大规模搜救行动,但迄今为止一直未发现客机下落。
2014年10月10日,澳大利亚交通安全局发布的关于马航MH370的中期报告确认,MH370航班可能因为燃油耗尽在印度洋上方低速盘旋后最终坠入海面。
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所有2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已遇难。
2016年2月,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指定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集中受理涉马航MH370航班失联旅客家属提起的民事索赔案。
截至2016年3月8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已立案受理马航MH370航班失事乘客民事索赔诉讼36件。
♕ 此次的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为何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进行?
此次的民事诉讼案件,对于案件的管辖权可能我们会有疑问,为何会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进行,有何法律依据?此事件是由航空事故引发的纠纷,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航空事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乘客与马航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第二十七条和二十九条规定,航空运输的纠纷可以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北京是运输的目的地,当然有权管辖该案件,至于为何是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这在《民事诉讼法》上都没有相关的依据,那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取得管辖权应该是按照指定管辖来确定的。
♕ 跨境民事诉讼中的判决如何执行?
对于民事案件,最主要的是判决的执行问题,此案件也是如此。但是该案件涉及跨境等问题,执行难度与国内的普通案件相比较大。此案件确立了五个被告,分别为:美国波音公司、英国罗尔斯飞机发动机制造商、德国安联保险、马来西亚航空(MAS)、新马航(MAB)。
这些公司中,有些在中国有财产,有些没有财产,如果是在中国有财产,那执行的问题就很好解决,直接可以在财产所在地执行。主要的难题是在中国没有财产的国家的执行问题。
这是个民事赔偿案件,如果要执行的话,那涉及的是跨境执行的问题,这不但是个国家之间法律承认和执行的问题,也是一个外交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两个国家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的双方或多边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但是要达成这个协议也是有相当的难度的。一方面,这个协议是国家之间一致达成的,那么就需要双方都认可,而根据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国家的利益不同,要达成这个的协议恐怕也有难度;另一方面,国家承认和执行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判决是关乎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没有哪个国家愿意放弃本国的司法主权,去执行另一个国家的判决。
当然,上面都是从理论上来讲的,而在实践中,即便有双边或多边协议,真正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己方判决时,你也可能会遭遇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问题。如果他方国家的法院不愿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他们可能会找出一百个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而且,对于民事判决来说,最主要的是拿到赔偿金,跨境执行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都比国内的执行要多,即使别国能够配合执行也会耗费大量的金钱,这跟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的初衷也背道而驰,因此,马航的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问题确实是个难题。
但不管结果如何,活着的人总要生活下去,我们愿法律的结果能给逝者家属心灵上的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