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活世上,少不了要开会。而只要一开会,难免有不吵架、不争论的。会议的议字是由言字旁加义字构成的,开会的过程可以说就是每个人基于自己的 “义”来表达意见,自然少不了冲突。那么,怎样才能把会开好,实现真正的共赢呢?很显然,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是必要的。
《罗伯特议事规则实践指南》正是一本讲述议事规则的书。原版的罗伯特议事规则,已有140多年历史,广泛应用于多个国家的企业、民间团体乃至立法机构的议事过程之中。这套规则设计精巧且内容繁复,涉及到议事过程的方方面面。《罗伯特议事规则实践指南》这本书就是对罗伯特议事规则基本原则的提炼和总结,大大方便了议事规则初学者的学习。
【适用范围】
罗伯特议事规则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基本准则,而是只适用于被称之为“协商会议”的会议之中。这种“协商会议”大致包括如下几个特征:
1、权利平等主体。参会成员关于会议的所有权利都是平等的,这是协商会议的基础。很显然诸如企业的经营会议、政府工作会议等会议类型是不属于协商会议的。
2、共同决策导向。如果决策事务较为简单、单凭个人能力就可以解决,或者是群体利益高度一致,那么也就没有特意召开会议进行决策的必要性了。
3、自由行动保障。协商会议的本质是为了沟通协调,如果有会议成员的行动受限,不能自由表达、表决甚至退席的话,也就失去了协商的意义了。
4、同一场所交流。协商会议最重要的特质就是其辩论性。通过充分的辩论,才能表达出各方的不同立场,并彻底呈现议题的利弊。因此即时、充分、不可代理表决就成为了议事规则框架的基本要求了。
除此以外,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实施也需要相应的外部环境。首先,强权的保障和组织的有效授权是必不可少的;其次,组织成员需要了解、熟悉议事规则并自愿遵守。只有同时满足了环境与特征因素,罗伯特议事规则才有可能被有效实施运用。
【根本原则】
缺乏议事规则的会议往往容易产生四个问题:
跑题。 你说A,我说B,扯了半天也搞不清到底是在讨论什么。
超时。 絮絮叨叨,没完没了,把会议变成一个人的独角戏。
人身攻击。不对事而对人,动辄质疑对方动机甚至讽刺谩骂。
打断。 别人发言还没结束,就抢着说话。
为了解决解决上述问题,罗伯特议事规则提出了多项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以下的五项基本原则:
1、一人一票原则。每位成员都有相同的选择权利,都有相同的决策自由。
2、一时一件原则。同一时间段里只处理一件事,确保讨论充分并取得成果。
3、一事一议原则。为提高效率,已决事项通常不会再次重复讨论。
4、多数票原则。获得超半数甚至更高的表决额度支持,结果才是有效的。
5、法定人数生效原则。出席者未达法定人数,则决议无效。
【基本内容】
“动议”是罗伯特议事规则中的基础概念,指的是由成员提出的、会议必须给与相应处置的建议或主张。任何一场会议都可以看做是动议处理过程的集合。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中,动议被分成了主动议、辅动议、再议类动议三大类,而每个大类又被分为了若干小类。
基于“一时一件”原则,同一时间段内不可以同时讨论两个议题。因此在罗伯特议事规则下,设计了“优先级”原则,以便于在必要情况下改变或影响动议的处理顺序。
当一个动议待决时,另一个动议可以合理提出,并被主持人宣布成为直接待决议题。那么,后一个动议的优先级就高于前一个。在所有动议中,主动议和再议类动议优先级最低,只在没有任何待决议题下可以提出。而辅动议又分为附属动议、优先动议和偶发动议,其中偶发动议没有固定优先级,优先动议的优先级则高于所有附属动议。具体的动议分类和优先级关系详见下图。
任何动议的处理过程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总的来说共包括以下六点步骤:
1、提出动议。成员将满足动议基本要素或语义清晰无歧义的动议提交会议,标准格式是 “主持人,我动议……发言完毕。”
2、附议。当有人提出动议后,如果其他成员认为有必要对这个动议进行处理,可以不用获得发言权而直接喊“附议”(注意:附议并不表示支持)。
3、宣布议题。经主持人裁定动议符合程序且内容完整后,主持人应立即宣布将动议提交会议处理。
4、辩论。任何成员都必须向主持人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发言。每位成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也都有所限制。
5、提请表决。无人继续申请辩论,或想辩论者已经用完发言次数后,经主持人确认无人发言后,进入表决阶段。
6、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得出后,由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包括获胜方、动议是被“通过”还是被“否决”。
各类动议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规定,可以查询罗伯特议事规则的附表,以下是简单的概括。
【注意事项】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核心,在于谨慎仔细地平衡组织和会议中个人与群体的权利,努力兼顾多数派与少数派的共同利益,因此在会议的每个步骤中,都规定了一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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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
- 申请发言权的基本形式是起立并称呼“主持人”,小型会议里可用举手并看向主持人来代替。
- 主持人应依照 动议人优先、先申请者优先、未发言者优先、与上位发言者观点相反者优先 的规则,正确分配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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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
- 主持人必须保障每个成员的辩论权。
- 辩论中每位成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受限制,但在提出新的辅动议或议题延续到次日继续讨论等情况下,发言次数将清零重计。
- 辩论必须遵循相应辩论礼节,包括不跑题、不人身攻击、不干扰主持人正常事务、不反对已通过动议、不反对自己提出的动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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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
- 表决原则:自由表决、一人一票、利益关联回避、禁止解释、改变投票。
- 主持人原则上不参与表决,除非其投票可以改变表决结果(此时主持人应最后一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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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纪律
- 主持人可以采取提醒 、要求停止发言、进行点名批评等方式处理成员违纪行为。情况严重者,经会议表决可勒令退场。
- 成员可对主持人的不当行为提出“程序问题”申诉。如经过三次申诉,主持人依然置之不理,成员可以抛开主持人,自行提请会议对该“程序问题”进行表决。依据表决结果,主持人可能被更换。
【简化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内容庞杂,涵盖了议事过程中可以预料到的几乎所有细节。但大部分普通会议参与者很难专门学习实践这么大量的知识,因此本书作者提炼出了“会议规则极简10条”。
1、法定人数原则。与会人数必须满足法定人数,否则通过的任何事务都是无效的。
2、动议完整原则。动议应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操作、资源五大要素。
3、主持人原则。主持人需保持权威、中立,任何发言都需要经主持人批准,主持人原则上不参与讨论和表决。
4、充分辩论原则。任何集体决策都必须经过充分且自由的辩论协商后才能做出。
5、公平发言原则。要保障每位成员公平发言的机会,在规则范围内充分自由表达。
6、程序动议原则。要注意各动议优先级顺序,可查询附表。
7、过半数表决原则。保障多数人利益,兼顾少数方利益。
8、一事一议原则。决议一经处理,不得轻易更改或否定其结果。
9、权利独有原则。每位成员的会议权利只归其独有,不得转让或代理。
10、会议记录原则。会议应做完整记录,便于监督与考核。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一套严谨且庞杂的规则系统,常用于平等协商形式的会议上,通常要求规模在十人以上,且人数越多就要求程序越正式严谨。
事实上,在一些小规模会议或日常性工作、生活的交流中,我们同样可以借用罗伯特议程规则的部分原则:比如善意原则、扣题原则、公平原则、充分表达原则、服从主持人原则等等。在平等、互利日益成为企业及社会基本准则的今天,学好罗伯特议事规则在内的议事规则体系,正是实现合作共赢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