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夫妻关系当然取决于诸多因素,比如文化背景、家庭背景、兴趣爱好、体贴宽容等等,但是,在这些诸多的因素中,最为人们——尤其是中国人——讳言的一个因素就是性因素,而且这个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其他诸因素中起决定作用的一个因素。上述其他因素实际上是一种显性因素,而相对这些显性因素而言,性因素其实是许多中国人羞于启齿的深层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发现,许多在外人看来是很完美的一对夫妻,突然间吵闹不休,乃至长期冷战,最后竟然走上了离婚的道路。笔者有一个关系很要好的同学,是个公务员,找的爱人是教师,两个人结婚十几年,有两个孩子,一个男孩,一个女孩。这样的一个家庭在许多人眼里应该是幸福美满的。可谁知道,近十年来,两口子一直吵架、闹离婚,而且因吵架、闹离婚都结成了仇人。
那么,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是文化背景吗?不是,因为两个人都是大学文凭;是家庭背景吗?不是,因为两个人的原始家庭都是农民;是兴趣爱好吗?好像也不是,因为这两个人在笔者的头脑里,好像也没有什么特别的兴趣爱好;是相互不能体贴宽容吗?好像也不是,因为这两口子中女方曾经因重病动过手术住过院,在这期间,男方尽心尽力的伺候……
那么,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最终,笔者的这位同学道出了其中的苦衷:48岁时,自己有阳痿的症状,虽找医生看过,但由于夫妻关系紧张,夫妻那方面的需求也就谈不上,自己也就没有心思再去找医生治疗,时至今日,根本无法过夫妻生活。
由此可见,夫妻之间的性和谐对维持夫妻关系的重要性。曾看过一篇文章,作者这样定性性和谐对夫妻关系的重要性:婚姻内,无论男女,只有爱,没有性,爱情天平早晚失衡,结局自然也是早晚分崩离析。笔者以为,这话把夫妻之间的性和谐说得很在理、很透彻。
夫妻之间的性和谐对保持夫妻之间的关系既然如此重要,那么,夫妻双方应当如何正确地认识夫妻之间的这种“性”呢?
我们知道,性行为是夫妻之间必然存在的一种正常合理的社会行为,因此,夫妻双方把握这种行为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夫妻之间必须是真诚相爱的。这是看待夫妻之间各种性行为的基础、前提。离开了这个前题,所谓的“性行为”便与动物之间的性行为毫无区别,这样的性行为对人类来说是无意义的。
其次,夫妻之间的种种性行为应是夫妻之间感情表达的一种方式,它不仅仅是生理的。因此,夫妻之间的种种性行为应是自然的、自愿的、真诚的。
第三,夫妻之间的种种性行为应是文明的、道德的,应是一种社会行为。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夫妻,那么,夫妻之间的种种性行为必然都是文明的、道德的,是属于社会行为的。我们暂不讨论这种看法是否合理,我们先来看看衡量夫妻之间性行为文明与不文明、道德与不道德的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凡是符合上述两项原则的性行为就是文明的、道德的性行为;反之,便不是文明的、道德的性行为。以此来考察前述的那种观点,显而易见,它的表述是不严密的,是极其笼统的。试问,在一方不情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是否文明?是否道德?
第四,不论夫妻之间的种种性行为多么文明、多么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夫妻双方随便在人前谈论这种行为却是不道德的、不文明的甚至是庸俗、下流的。这一点夫妻双方必须注意。
第五,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的结论是,夫妻之间必须讲究有节制、有规律的性生活;没有性生活的婚姻迟早会土崩瓦解!作为夫妻,这个方面不能不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