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父母出资购房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一方名下的,房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运用这条要注意三点:第一、“父母出资”,必须能证明购房的资金来源于父母,从证据的角度,建议购房款由父母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卖方;第二、“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若登记在配偶的名下或者配偶为产权人之一,则无论婚前婚后,此时父母的出资可能会被认定为部分赠与给对方;第三、若一方主张自己父母的出资是“借款”,则不适用这条。出资是赠与,借款是债务,乃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5.婚内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婚内分割财产(在此之前,必须是离婚才能提出分割)。两种特殊情况为: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有抚养义务的人有重大疾病,对方不肯支付医疗费用,前提是不能侵犯债权人利益(为防止夫妻串通,以析产逃避债务)。
这个法条有两大问题没有明确,第一、有权要求分割的财产是全部或部分,还是仅限于被侵权的财产?我个人的意见是该选择权在原告。第二、对没被分割的财产,或者是分割后新增加的财产,是实行共同制还是分别制?我个人认为应该实行共同制, 因为夫妻关系仍存续。
特别提示: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两种情形之一,建议尽快起诉要求婚内分割。以防夫妻财产的继续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