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模式为国家所力推,无论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出台,还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颁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都是建设工程领域内不可忽视的趋势。对于律师而言,对于这些变化应当保持必要的敏感,也唯有加强学习,才能迎接不断变化的世界,不断变化的规则。
事实上,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发展,无论是《管理办法》还是《示范文本》都是对以往司法实践的总结与提炼。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相比,还是有不少的变化,我们不能用施工总承包既有的规则与观念去看待与处理工程总承包。在此,笔者从“发包人要求”对于工程价款影响的问题出发,这可能是未来工程总承包核心焦点问题之一。
“发包人要求”就是“合同目的”,必须达到双方能对工程范围以及工程风险具有明确认知的要求。可以说,“发包人要求”与“施工图纸”法律性质是一致的,都是承发包人合同的目的,即发包人希望通过合同取得目标的建设工程,也就是承包人的承揽工作范围。但是“发包人要求”却不同于“施工图纸”的具体明确,“发包人要求”是一种比较模糊的语言表达,在理解上容易产生偏差。而一旦出现理解偏差就会影响到工程价款。
因而,更进一步地讲,“发包人要求”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目的有基本一致的认识,否则将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发包人要求”需要达到作为专业的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合理预见履约风险,否则无法明确合同风险及无法明确合同价款,也可能导致工程失败。在《民法典》合同编中加强了对于“合同目的”的运用,更加凸显私法自治原则的指引作用。
在此,笔者还是通过解读司法案例的形式对于“发包人要求”与工程价款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2019)晋08民终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焦点问题就是蒲洲热电公司与洪杰智能公司签订的《山西永济“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特殊消防设备合同》工程价款应当如何确定。根据双方签订的特殊消防设备合同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付款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发生改变”以及4.4“本合同为EPC合同……数量偏差超过合同供货范围±10%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以合同单价进行计价”。根据上述合同内容,诉讼双方约定的合同为EPC合同,即合同价格固定,且并未发生供货数量偏差超过合同供货范围±10%的情形,故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予以认定。另,洪杰智能公司于2015年9月3日发出的《工程联系单》关于合同中热电偶式可恢复型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的变更原因及此工程为EPC合同,合同总价不变,上诉人工程部及监理单位均盖章予以认可,能够进一步证实蒲洲热电公司与洪杰智能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虽因故发生热电偶探测器的变更,但仍按双方之前约定的合同总价计算案涉工程价款。
由此可见,未影响“发包人要求”的变更不影响合同价格。在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影响下,“设计变更”等于“价款变更”的观念支配着我们的思维,例如,《建工司法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就是对这一观念的规则化表达。但是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合同价款的对家不再是具体的图纸,而是更加偏重于目的性的“发包人要求”,“设计变更”不在必然成为加宽变更的理由,还需要进步认定是否涉及“发包人要求”变更的设计变更。
对此(2016)苏01民终5015号民事判决书针对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返还增压风机款项及应返还款项的数额,江南环保公司系因本属于其施工范围内的增压风机项目被取消而须返还众泰发电公司已支付的相应工程款,故江南环保公司应予返还的增压风机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价款予以确定。双方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其中并未对增压风机价格的组成予以明确。众泰发电公司于2008年1月8日发函要求扣除增压风机费用250万元,江南环保公司亦回函确认,应视为双方对增压风机项目应扣减款项达成一致,故江南环保公司应当向众泰发电公司返还增压风机款项250万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二是江南环保公司主张其施工的脱硫装置的热风管道及干燥系统改造工程为双方签订的“2×150MW机组烟气脱硫工程合同”的增项,并主张众泰发电公司支付增项工程款。该判决认为:虽然蒸汽压力数据系众泰发电公司提供,但双方合同约定采用EPC总承包方式建造,即江南环保公司承包的内容包括工程的勘测、设计、设备材料供货、建筑安装、调试、试验及检查、试运行、考核验收、消缺、培训和最终交付投产、运行管理,且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书》明确约定“各系统的配置和布置等是众泰发电公司的基本要求,仅供江南环保公司设计参考,并不免除江南环保公司对系统设计和布置所负的责任”,因此江南环保公司作为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方,应当对相关技术参数的准确性负责。江南环保公司为改进烟气脱硫工程运行效果进行的增项工程,应由其自行承担费用。
(2017)苏民申1376号民裁定书维持了(2016)苏01民终5015号民事判决书,并认为众泰公司与江南环保公司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由江南环保公司以EPC总承包方式承建众泰公司的机组烟气脱硫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取消两台增压风机及相应工程,故江南环保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相应价款返还增压风机项目工程款。由于该合同系固定总价合同,无合同价款组成明细,无法直接明确合同价款中对应的增压风机价款。从江南环保公司提供的2008年1月8日双方往来函件看,先由众泰公司提出按250万元扣除两台增压风机款,江南环保公司回函予以确认,表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协商一致扣除两台增压风机款为250万元。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就增压风机扣减款项达成一致意见,并无不当。
由此可知,“发包人要求”发生实际变化的变更可调整合同价格。在工程总承包模式推进后,如何界定“发包人要求”的范围,也就是如何确定工程价款明确边界,这将成为建设工程案件的核心焦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发包人要求”概括过于简洁与粗略,这也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对与合同目的的理解存在更大的偏差可能,也就是说可能导致承包人所建设的工程根部不符合发包人的预期。更严重的后果可能意味着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对于承发包人双方而言都是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