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释义》P299-323
《条文对照及适用提要》P48-49
第四节 特别法人
X96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完全列举式规定,没有“等”。
1、机关法人
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并不是以法人名义。
机关法人只能从事一些维持自己管理活动所必要的民事活动,如购买办公用品、建筑房屋、签订劳动合同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从事各种经营活动,原则不承担集体公益性事务。
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主要从事集体的公益事务,受政府委托从事一些管理性事务,不以纯粹的民事主体身份出现。
“政社分设”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如供销社。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两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