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个小故事,甲某有一辆玛萨拉蒂汽车,很炫的哦,三月份的时候,因为要买一个更炫的的汽车,于是将车出卖给乙某,但没有交付。四月份的时候,甲某又将该车出卖给了丙某,也没有交付。五月份的时候,甲某神经了,又将车出卖给了丁某,同样的,没有交付。到了八月份的时候,因为甲某不履行到期债务,乙某,丙某,丁某都起诉了甲某,请求甲某实际履行。法院便将这三个诉讼合并审理。
现在我们谈谈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概念:1,特殊动产指的是机动车、船舶、航空器。2,多重买卖须要三个要素。a,出卖人为同一个人,都是甲某。b,出卖人就同一个动产(玛萨拉蒂汽车)与两个以上的买卖人(乙某、丙某、丁某)分别订立了买卖合同。c,出卖人在订立每一个买卖合同时,均享有处分权。
针对此种情况,应这样解决,乙某、丙某、丁某请求甲某实际履行债权受保护的顺位应当是:1,第一个层次,假设甲某已经七月份将汽车交付给了丙某,应确定丙某已经取得所有权,丙某还有权请求甲某办理过户登记。乙某、丁某则是无权请求甲某实际履行,只能对甲某主张其他救济方式(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2,第二个层次,假设直到了八月份,甲某尚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但是七月份的时候,给丁办理了过户登记。仅丁有权请求甲某交付汽车,交付后,丁某取得汽车所有权。乙某、丙某则是无权请求甲某实际履行,对甲某只能主张其他方式救济。3,第三个层次,假设直到八月份了,甲某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也没有给任何人办理过户登记。因为乙某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仅乙某有权请求甲某交付汽车并办理汽车的过户登记,交付后,乙某取得汽车所有权。丙某,丁某对甲某没有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对甲某主张其他救济方式。
交付具有优先于登记的效力。假设,甲某六月份将汽车交付丙某,又于七月份给丁办理了过户登记。应确认交付具有优先登记的效力,丙某已经取得汽车所有权。丙某有权请求甲某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乙某、丁某对甲某无实际履行请求权,只能对甲某主张其他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