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办理商业保险可以按200元/月从个人所得中扣除,这是财税【2017】39号通知规定,实施期限:2017年7月1日起(按所属期算)。
解读:
1、“个人商业保险”
这里的个人办理商业保险(主要是指健康类保险),即可以指个人单独向保险公司所办商业保险,也指由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
区别在于操作时——⑴个人如在单位有代扣代缴,则要将商业保单信息提交到单位人事办理税前扣除,如果个人是个体工商户则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由主管机关 “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⑵单位统一购买的,则要在申报时将当期扣除数填至“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同时加填《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2、商业保险在企业所得税扣除中的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统一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费用虽可以在个税扣缴时可以抵扣,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该商业保险费用 除特殊情形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但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
以上是现行政策规定,有可能在以后时日有所变化 ,请及时关注最新政策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