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自:http://www.dooy.info/summary.html
我们都会假设事物的本性,有人称之为我们的世界观(Weltanschauung)。它其实源自我们对现实自身性质更深层次的前设定,称为“基础动机”(Ground Motive)。大部分现代西方思想、行动与生活都基于“决定vs自由”(Determinism versus Freedom)的基础动机:事物要么是被决定的,要么是自由的,二者不能兼备。这种基础动机本质上是二元论:它把两件事对立起来,成为不可调和的对立物。比如,在信息科技中,这种二元论产生了两个主要阵营:理性主义者和解释主义者。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同时看到被决定和非被决定的现象,因此他们不会是完全不可调和的。这个困扰着二十世纪中期的哲学家赫尔曼·杜伊维尔(Herman Dooyeweerd),他开始从根本上探究,并回溯到我们思想的根源,以及希腊和希伯来思想之间的差异。
他发现,希腊人的思想不可避免地具有二元性;即使个别的希腊哲学家可能并非如此,他们做出的最基本的假设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二元论,而把一个楔子嵌入现实。其中一个假设是,我们所经验的任何事物的首要属性乃是存在(Existence),而这又基于一个假设,即我们所经验的现实乃是自我依赖的(self-dependent),甚至连众神也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相反,希伯来思想把我们所经验的现实视为那外在于现实又在现实中行动的神所创造的。这意味着,我们所经验到的所有事物的首要属性乃是意义,而非存在。杜伊维尔论到,这有助于是所有事物整合在一起,而无需二元论。
这个进路少为人知,但显然很有意思——不只是在智识层面上。经过十年的研究,我觉得它在很多方面都适用于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也许还适用于其它事情。所以,以下是站在信息系统角度的简要的综述。
1.1律法方面和实体方面
我们所认识的现实有两个方面:
律法方面(Law Side)
实体方面(Entity Side)
实体方面涉及具体而实际的事情和事件,如我的电脑、其中的程序、我的写作活动、南极冰盖、一朵玫瑰、一个政府。律法方面关注实体运作的各种模态(modalities)或者说层面(aspects),例如社会、生物、伦理、技术、美学的模态。这两个方面可以看作形成十字正交:一个实体跨越数个模态,一个模态跨越数个实体。杜伊维尔明确界定了这两者的区分和他们的关系。(点此更多了解这两个方面)
我们立即可以看到希腊思维的偏离,它直到今天还被持定,即优先考虑实体方面。以实体为中心的思想假定律法仅仅是实体的结果——如果它们确实存在的话,所以如果没有实体,就没有律法。但对杜伊维尔而言,实体因律法始为存有(entities come into being because of law)。
1.2意义与存在
正如上述,聚焦于模态反映了杜伊维尔的思想彻底地转离两千年之久的那种把事物的基本性质视为存在的假定,而把其基本性质视为为意义。从此显见是抽象的见解中可以带出很多。这可视为这种哲学方法能够对诸如信息系统、教育、农业可持续发展、一般可持续发展、婚姻等跨学科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根本原因。
1.3事物、实体和系统
然而,存在并未被否定,不如说,它被视为本质上依赖性和与意义联结的。杜伊维尔论及在模态意义框架下运作的“个体结构”,它们可以被视为“事物”或“实体”。德·拉德(De Raadt)应用这种思想于信息系统开发,把“系统”等同于杜伊维尔的“个体结构”。他区分了自然系统(事物)如石头、植物、动物和人类,以及设计系统(事物)如医院或家庭。此外还有暂时的实体(事物),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是人类做出区分和划定边界的结果。
按照杜伊维尔的看法,环境和社会不是同一种类实体,除非是按最后一种意义。
实体(事物、系统)可以行使功能,并且,如果这实体是人的话,其功能可以包括认知、行动、相信、爱沟通、敬拜,等等。(见实体理论)
1.4 自我依存
杜伊维尔观念的根基在于,在这宇宙中,我们所经验的,自然的也好,文化性的也好,没有什么是自我依存的。万有都超越自我而关联于其它方面和其它事物,而最重要的,是关联于那位赋予意义的神圣源头与托住万有者。只有这位神圣源头是自我依存的。正如我们下面将要看到的,我们(作为个体以及社会)所视为是自我依存的,是我们都会做的宗教性假定。这方面在Roy Clouser的书《宗教中立的迷思:论科学和理论中隐藏假定的角色》(The Myth of Religious Neutrality; an essay of the role of hidden assumptions in science and theory, 1991)中有很好讨论和解读。
1.5 主体-客体关系
在意义框架内,实体或者作为主体,或者作为客体发挥功用。主体就是行动的发出者,而客体就是其承受者。如果你愿意,也可以说是主动的和被动的,不过这会有误导。
以城市规划为例,我们面对一个城市环境,住在其中和工作在其中的人们,规划师、植物、动物等,谁是行动的主体,谁又是(被动的)客体呢?哈特(Hart, 1984)在他对杜伊维尔新奇进路的展开讨论中,区分了“主体”或“主观”的两种含义:顺服于(subject to)律法或规范,以及成为行动和意志的中心(如同做一个动词或句子的主语)。常识中“主观”情感和价值观与“客观”事实的对立,来自于后一种意思——当它脱离了前一种意思时。
但是,正如哈特所示,“主体”的这两种意思在杜伊维尔那里是紧密连接的。一个主体行动,因为他或祂顺服在律法和规范之下,而非不顾它们。(不像大多数传统思维,杜伊维尔的法律或规范概念不是僵硬的约束或抽象概括,而是行动的推动和引导者。这律法使一切行动成为可能;因此他选择“宇宙法则['Cosmonomic]”这个术语称呼他的哲学。这是杜伊维尔思想和传统正交的部分,不过我们不会在这里更多探讨。)
有认知和行动的主体,就有被认知和承受行动的客体,以及认知和行为动作。在建成的环境规划中,客体就是建筑环境本身,包括实体建筑、交通、经济、人口等。主体是规划师,在建成环境中居住和工作的人等(注意区分人口作为客体和人作为行动和认知主体的区别)。他们顺服在一系列律法之下。动物、植物、建筑等也是主体,但顺服于更多套法律之下。
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可持续性的问题都源于人为的(但由来已久的)主客体分离。在过去的500年中,哲学和理论思想的两大主流,唯实论和唯名论,都是二者强调其一,而这两类思想都是杜伊维尔对理论思维的长期(3000年)分析的一部分。
歌德自然哲学的影子:我们是自然的一部分,不是分离的观察者。(更多主客体讨论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