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审查实践中,审查员通常侧重比对组成来考查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但是审查员通常首先会对申请事实进行如下认定:“申请记载的实验数据”→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关键技术手段”。
其中,在审查员对组合物发明创造性的审查中,“申请记载的实验数据”非常重要,是认定“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主要依据。“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其对发明的理解、检索到的现有技术重新认定的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不是发明人声称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关键技术手段”是审查员认为的对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手段。
基于此,在答复组合物创造性审查意见时,应该先分别分析在审发明和现有技术的构思(即“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关键技术手段”),从而清楚说明在审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以及在审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然后再以“申请记载的实验数据”来证明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