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独生子女真的可以拿到财产吗?
案例:
每个父母,都想把最好的留给自己的子女,尤其是多年打拼下来的财富。殊不知,如果做不好财富传承的规划,也很有可能给自己的子女带来巨大的困扰。今天,在这里给大家讲一个故事。
秦老板夫妇晚年得女,将近40岁才生下楠楠这一个女儿。对这个独生女,家里人对她呵护备至,上学、谈恋爱甚至是结婚,父母都为她准备得妥妥当当。随着时间的流逝,秦老板的年纪越来越大了。由于年轻的时候打拼事业,忽视了身体健康,岁数一大,他就感觉身体状况一天不如一天。有朋友劝他提早进行财富规划,万一哪天过世了,能让楠楠更顺利地拿到他的遗产。但秦老板不以为然,他还搬出《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然后跟朋友说:“我父母和老伴都已经过世了,楠楠是我的独生女,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她。我留下来的遗产,没有人来跟她分、跟她抢,还要做什么安排?”秦老板万万没想到,自己的“不以为然”,给女儿楠楠带来了莫大的困扰。
两年后,秦老板离世,女儿拿着父亲的死亡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遗产过户手续。让楠楠没想到的是,她吃了一个又一个闭门羹。相关部门的回复惊人地一致:楠楠必须拿到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办理相关遗产的过户手续。
无奈,楠楠赶紧跑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到了公证处,她才发现事情并不是自己想的那么简单。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说,楠楠需要提供父亲所有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和继承财产的相关合法证明文件,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就楠楠家而言,母亲早于父亲去世,家里就自己一个孩子,爷爷奶奶也已经去世多年。把家人情况如实反映给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后,工作人员要求楠楠提供母亲和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母亲和奶奶的死亡证明足足找了三个月,可爷爷的死亡证明怎么也找不到。原来爷爷是在1949年以前去世的,根本就没有留存档案。这下可急坏了楠楠,于是又硬着头皮去了公证处,跟公证员说明情况。可公证员说,根据公证规则要求,相关材料必须齐全才能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完全没有商量的余地。拿不到继承权公证书的楠楠,根本办理不了父亲的遗产过户手续,这可怎么是好呢?
于是,楠楠想到了去法院打遗产官司。可经律师分析发现,她的父母已经离世,楠楠是唯一的在世继承人,如果她作为原告去法院起诉遗产继承,案件缺少被告。所以,遗产继承官司也是别想了。楠楠感觉自己真是走投无路,焦头烂额。
辛辛苦苦打拼一辈子,攒下一份不菲的家业,肯定是希望留给自己最疼爱的人。然而由于相关知识的缺乏和意识的薄弱,很多高净值客户留给家人的不仅是不菲的身家,还有巨大的麻烦。
分析:
在当下的中国,遗产继承最经常用到的两种方式,就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就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其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传承的方式。社会上大量法定继承引发的纠纷往往是几个继承人对遗产分配存在分歧,互不相让,最后闹到对簿公堂。此类事件在社会新闻中经常出现,我们已经屡见不鲜了。因此就有人想当然地以为,既然麻烦出在多个继承人对遗产分配互不相让上,要是我只有一个继承人,不就没有这种担心了吗?上述故事中秦老板显然就是这么想的,他的想法还是出了问题,给女儿楠楠造成了极大困扰。那么,如果不仅仅依靠法定继承、再加上订立遗嘱,是不是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了呢?其实,也没那么简单。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就是在办理遗产继承之前,继承人需要拿到继承权公证书。由中国公证协会颁发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
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三)遗嘱为在境外所立的遗嘱,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确认遗嘱的效力。
实际上,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继承权公证”都是一道绕不开的难关。也正是这道难关,成了上述故事中楠楠继承遗产时的拦路虎。
继承权公证,简单来说,就是指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承认的继承权,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进行身份确定、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所出具的公证书。
其流程如下:
1、提出公证申请,缴纳公证费。
2、准备公证所需的各种材料证件。
3、全部继承人初步同意遗产分配方案。
4、公证机关外出尽职调查。
5、全部继承人到场办理双录程序。
6、办理资产过户与分割。
大量案例显示,其中的难点就在于需要全部继承人到场办理双录这一程序。如果是只有一位继承人,则继承人需要提供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相关证明资料。办理继承权公证,除了需要准备一大堆繁琐的资料、取得全部继承人的配合或证明材料之外,还需要付出经济上的代价。
继承权公证费率表:
继承资产的市场价值(万元) 费率
20以下 1.2%
20—50 1%
50—500 0.8%
500—1000 0.5%
1000以上 0.1%
其实,巧妙借助人寿保险这一工具,就能避开繁琐复杂的继承权公证,还不用交纳高额的继承权公证费,省钱省力地实现金融财富的传承。
保单规划方案:
无论继承人是只有一个还是有好几个,我们都可以通过终身寿险,顺利实现财富的定向传承。比如,父亲生前投保一份终身寿险,自已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女儿或儿子为身故受益人。
架构如下:
投保人 (父 亲)
被保险人 (父 亲)
身故受益人(女儿或儿子)
这个方案有如下好处:
第一、一旦父亲身故,儿女领取身故受益金时,无需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传统的遗嘱继承,在遗嘱人去世后,必须凭借继承权公证书才能进行遗产过户,而继承权公证书办理手续繁杂,提供材料要求苛刻,很难顺利取得,从而会耽误子女继承。如果父母通过购买终身寿险的方式进行资产传承,在被保险人父亲去世后,只要理赔手续齐全,受益人直接就可以领到身故受益金,无需准备继承权公证书,省掉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当继承人有多位时,这种方式可以避免因其他继承人不同意而无法继承的情况,大大节省时间、精力。
第二、具有遗产税筹划的作用。国外许多高资产人士都会合理配置人寿保险,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遗产税筹划。我国虽然没有正式开征遗产税,但由于我国贫富差距较大,将来开征遗产税的趋势越加明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这一文件,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纳入遗产,除了保险本身确定的受益人,任何人无权分割。既然保险金不是遗产,那么日后一旦中国开征遗产税,保险的遗产税筹划空间就很大了。所以中国很多高资产家庭已经提前布局,选择通过购买保险来进行遗产税的提前筹划。为了防止客户年龄太大被保险公司拒保,一般建议客户一定要趁早投保。所以。保险规划的一个要点是——尽早购买,因为购买时年龄越小,保费就越低,也就越能发挥保险的杠杆功能,日后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相对就越高。
第三,快速拿钱,保护隐私。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需要办理继承权公证。这个过程不仅需要大量时间,还难以保护隐私,继承了多少遗产很难保密。通过购买保单的方式领取受益金,不仅速度快,还能保护隐私。
第四,不仅省钱,还能放大财富。通过这种方式继承财产,不仅不用交继承权公证费,领取的身故受益金往往还会多于购买保费的金额、从而实现财富的增值。
总结:很多想当然的想法,会给自己的亲人带来极大的困扰。遗产的定向传承,不能仅靠法定继承,也不是一张简单的遗嘱就能轻易实现的。想要把财富顺利地传承给子女,需要我们运用更高的智慧,借助更多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