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火灾事故认定不服,能否告消防队?
问题一: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复核之后维持,仍然不服,此时,能否对火灾事故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呢?
答案:不能。
案例一,(2015)佛中法行终字第397号《二审行政裁定书》,认定: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仅是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判断,就各方当事人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作出结论,是一种事实性认定,其本身并未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虽然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公安消防机构有可能依据火灾事故认定对责任人施以行政处罚,其他机关或个人也有可能依据火灾事故认定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即使火灾事故认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也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本身并未确立或消除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二,(2016)粤13行终100号《二审行政裁定书》,认定:
惠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惠阳区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系该大队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从专业的角度对火灾原因作出的结论,该《火灾事故认定书》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故上诉人的诉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胡正明与广州市番禺区公安消防大队其他2015行终1787二审行政判决书
问题二:因失火被公安消防部门施加行政处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呢?
答案:能。详见案例(2015)穗中法行终字第1787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