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消息称,近日腾讯在深圳南山法院向一名许姓游戏用户提起诉讼,称其未经腾讯许可进行游戏直播,并要求许姓用户立即停止在第三方平台直播,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若此消息为真,那么在笔者看来,腾讯或许没有想清楚以下三个关键性的问题:
1. To C起诉和to B起诉完全不同,无论是法务层面还是公关层面
“头腾”大战沸沸扬扬,腾讯诉西瓜视频也让腾讯法务部一战成名。对公司进行战略性起诉,或许可以起到抑制竞争对手发展的作用。
但是,但若要对玩家进行起诉,那就真的让人费解了,而且具体的案情也完全不同。玩家,首先是自然人,而非公司,玩家在进行游戏主播的过程中,加入了自己的解说以及表演,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独创性的表达,并非是公司的商业化行为。再者,在“头腾大战”的背景下,腾讯针对玩家进行起诉,就不怕引起舆论争议吗?腾讯的法务部与公关部有在一起开会讨论过吗?针对玩家起诉的行为,笔者真的是闻所未闻。
2. 法律明确规定用户对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
精美的角色皮肤,或许可适用类美术作品展览权之法律条文予以保护。虽然腾讯对游戏中的皮肤等虚拟道具拥有知识产权,但玩家或许也可对其进行展示。精美的皮肤,就如同一件古董字画一般,物权所有者可以把古董字画挂在客厅,放在办公室,甚至对公众开放个人收藏展,这些都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即便古董、绘画的作者拥有其著作权。
3. 格式条款问题的探讨空间很大
至于那条约定,即《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4.2条约定,《英雄联盟》玩家不得在使用腾讯游戏服务过程中,未经腾讯许可以任何方式录制、直播或向他人传播腾讯游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利用第三方软件进行网络直播、传播等。
这是一条典型格式条款,首先腾讯的提示、说明义务有没有做到,这个点就有很大的讨论空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腾讯,必须要履行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此外,格式条款中的歧义条款要按照不利于表意者,也就是腾讯的解释原则进行解释。最后,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当事人(腾讯)的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游戏用户)的主要权利的,即便签订了合同,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条款。
平等、公平是民法的大原则,在规则解决不了的时候,法官的自由裁量就会根据民法之原则进行审判。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切不可滥用诉讼权利,因为这不仅不利于自身品牌形象之树立,也会浪费社会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