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小常识】朋友间借条怎么写,应该注意什么?
一、朋友之间经常写欠条,欠条和借条是一回事吗?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的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二 、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借款时最好双方对利率的约定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有些人在借款时碍于亲戚朋友之间的关系,没有书面约定利息,导致最终无法主张利息。如李某借钱给张某,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在出具借条时碍于情面没有要求注明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张某将无权向李某主张归还利息。此外,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超出4倍,法院不予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用2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20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六、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可在二十年内的任何时候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一旦主张权利,便即使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
1、有些人认为,如果即使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只要拖延超过两年不还,债权人亦无向其主张权利或无证据证明曾向其主张权利,就一定可以不还;也有对“无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不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略知一二的人认为,只要是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就一定无条件适用二十年的保护时效。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面的两种认识都是不全面的。
2、关于时效的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赌债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债务受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债务则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小编温馨提示:
1、除了借款数额、借还款时间、地点、借出借入关系等与借还款相关的信息需要写明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也需注明,并最好要求债务人留下身份证复印件,有备无患;
2、要求债务人当面签字;
3、有条件的借款可通过银行由出借人名下的帐户转入借入人名下的帐户;
4、上述所列情况仅限于通常情况下民间小额借贷,如涉及大额、非个人、涉及抵押、质押等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h���间和步骤,但由于新政策出台在即,双方均认可通过口头协商的方式达成了将办理网签的时间提前到新政策出台之前的一致意见。新政策涉及的百分之二十个税的问题将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巨大影响,而且即将出台的新政策在当时引发的效应是众所周知的,这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口头协商的方式变更合同履行时间的客观情况,也应成为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一个重要的背景。
从本案证据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在变更合同履行时间后,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和积极的努力。尤其是刘某,在十分有限的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出售了家庭的两套房屋并取得了购房资格,只是孟某在刘某取得购房资格时已将房屋卖给了案外人并迅速办理了过户手续。孟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在发给刘某的短信中也表示了愿意给予刘某一定的赔偿。另一方面,即将出台的新政策涉及的巨大的利益调整对双方均施加了巨大的压力,且双方均无法确定刘某取得购房资格的具体时间,故对于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刘某亦有一定过错,不能完全由孟某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刘某在其诉讼请求及庭审中明确表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孟某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故其要求孟某赔偿损失4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另一方仅能主张补偿性损害赔偿,而不能主张惩罚性损害赔偿,所以本案中刘某所能够主张的赔偿数额应以其损失数额为限。本案中刘某所能主张的赔偿额应为评估价格与成交价格的差价及居间费、评估费损失的总和。但由于孟某的违约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由刘某取得购房资格的时间过晚所引发,所以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上情况酌定孟某赔偿刘某损失100万元并负担一半的居间费。(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