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的基础就是税收,是从本国的居民处征收,用于军费开支,基建投资,官僚机构工资支出等。税收也有着转移支付,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作用。
在历史实践中,征税的基础主要有三类,不同种类的征税基础,其公平性也是不同,选取何种征税基础由生产方式和政府组织能力决定。
三大类征税依据为:
1、按人口征收。即人头税和劳役。人头税最不公平,但因为征收方法最简单而长期实行。自秦汉以来到清雍正政府时期一直征收人头税。
2、按资产征收。如田租,按土地面积征收,并通过级差地租,即根据土地的肥力和产量不同制定不同比例的税率。财产税,主要是地产,按财产数量或总值征收。以及遗产税。按资产征收可以有效促进公平,减少特权和代际传递。
3、按收入征收。按经营收入,流转额或个人所得收入征收,要求技术手段和组织能力。
现在中国主要税种是增值税和所得税,预计随着财富积累以及贫富差距加大,针对资产收税将提上日程,例如房产税,资本利得税和遗产税。
1990年代中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以解决包干制下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缓慢的问题。
中央财政的主要支出是军费,建设和科教文卫外交行政开支。1978年开始的市场化改革实行包干制,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大幅增长,而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缓慢,无法满足支出需要。
1994中国进行了分税制改革,将增值税的75%归于中央财政,以解决包干制下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缓慢的问题。
在实践中,通过做增量调整以及转移支付返还等措施,逐步实现中央财政收入占比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