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田租征收的标准是土地之多少,而不是人户。
秦实物田租总分二类。一为禾粟,农民需自己转运到存储之地,这实际上是额外增加了对农民的输役剥削。二为稾,在商鞅变法之后有些土地可能是槀而不收租禾的,这些多为未经垦殖过的质量较差的草矛之地。在村社牧场初分,或转归国有,国家再转授予民时,为了鼓励垦草,可能只征稾,以资勤勉。对于草地,而今分掉,不复问其使用方法,不论耕与不耕,种植禾稼与否,一律只收少量稾税。
秦之所以如此重视稾之征,是由于国家畜牧饲料之缺乏,而畜牧饲料之缺乃最终取决于当时农业发展配置不良的一个大背景。战国时期,我国农业畸形发展已成定势,农业生产结构失去平衡,单纯搞粮食种植,向草地大进军,农业吃掉草地牧场,尤其是在中原及黄河中下游这些农业开发较早的地区更是如此,公共牧地极感缺乏。
秦自商鞅变法后,田租应是结合产量,按照一定租率,校定出一个常熟,作为固定租额,也就是说,基本上实行定额租制,而不是分成租制。战国时代,最为通行的还是定额租制。因为地有差异,年有丰歉,即或是质量相当的地片,其产量也会因人因时而异,若实行单纯的分成租制,向如此众多的份地个体农课取田租,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次定额不是永久性的,然而在一定时间内却是固定的。
秦征收田租的主管部门是县,乡二级。除租者外,还有监收租者。 秦在收租之先,需将有关收租事宜的诸律令逐级下达,最后必使黔首尽皆知之。秦收缴田租的唯一法定根据便是宅田籍,收租之后,还要造籍言上即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以备检核。收租之时,官设租所即收租机构及其所以掌收租,并设刻所即检验收禾租机构,以掌监核验收。 秦田租的征收时间在每年的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