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国企为规避采购风险,大量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共描述了三类不同的招标项目,分别是招标项目(通常被称为非法定招标项目或自愿招标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还有一种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最易忽视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通过了解三类不同招标项目的适用条款,可以有效规避违法风险、提高采购效率。
无论哪类招标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的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都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招标投标法对后两类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笔者在这里摘录其中部分重要条款。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第二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三条明确的规定,分别是: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第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熟悉了以上条款,招标人就能够根据项目的定位,对不同的项目制定不同的招标方案。例如,对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缩减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使其少于二十日。此外,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可以更加灵活,招标人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采购工作的要求不再重新招标。
总之,招标人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自身采购工作的特点,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法律法规给予的空间,提升采购效率,达到采购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