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映前广告遇上较真市民
201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戴女士以32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了位于南京绿地中心卢米埃影城《深海浩劫》的电影票,票面标注的播放时间为当天的20时45分,但是卢米埃影城一直播放广告直至20时52分才开始播放正片。戴女士认为,影城的行为不仅耽误了她正常观影,而且未在售票及播放前告知她,涉嫌强制消费,侵害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2016年11月7日,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栏目报道了南京多家影院,最长片头广告居然多达19条,时长12分钟的消息。随后南京市民戴女士针对四川卢米埃影业有限公司南京绿地分公司滥播映前广告的行为提请诉讼。近日,这起南京首个针对映前广告的诉讼正式判决,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知情权的侵犯,责令被告对原告进行书面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A
法院认定
“卢米埃”侵犯了知情权
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戴女士)在被告处(卢米埃影城)购买电影票观看电影,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作为影城经营者,应当依据票面时间完整播放电影。
事实上,被告在事先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占用电影播映时间来播放广告近7分钟,导致原告不能知悉服务的真实情况。
原告购买电影票的目的是观看电影,虽然被告完成了电影的播放,但其占用电影播放时间播放广告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B
影院得赔礼道歉
并承担诉讼费
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原告在诉讼时提出了要求卢米埃影院道歉、退还电影票款和赔偿的请求。
对此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对原告的道歉诉求予以支持。法院对此解释,被告作为播映电影的专业机构,在明知行业规定应准时播映的情况下仍延迟播映且播放商业广告,而原告作为消费者则为实现观看影片的目的被迫观看广告会给原告带来一定精神上的不悦,所以被告应该就其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C
不支持退还票款
和精神赔偿要求
对于退还票款以及精神赔偿的诉求,法院表示,因为原告已经观看完毕整部电影,应该视为被告此后提供了与票价相对应的服务内容,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除7分钟的时间损失外尚有其他直接损害的后果,故被告的侵权后果并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对于精神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延迟播映行为虽导致原告无法获得期待的精神愉悦,却也尚不足给原告的精神造成较大的伤害和痛苦,所以不予支持。
最新进展
原告律师称,影院至今未道歉
作为原告戴女士的代理律师、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封顶对于判决结果表示接受,他之所以要替戴女士免费打这场官司,就是想向电影院这种不顾消费者感受的、滥放映前广告的做法较真。
不过他透露,虽然法院8月23日作出判决,并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戴女士进行书面道歉,但至今卢米埃影城既没有上诉,也没有道歉。
映前广告“除不尽”,“准时放映”难执行
针对映前广告滥放的问题,去年11月29日,在南京市影院放映质量检测工作部署会上,南京市文广新局要求参会的影院负责人“今后严格按照电影票票面时间播放电影,一秒也不能拖。”近日,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的记者再次来到部分影院暗访,结果发现映前广告滥播有些回潮。
5家影院只有一家按时放电影
9月15日至16日两天,扬子晚报消费评审团记者走访了南京五家规模较大的影城。走访中,各影城上座率都在50%以上,《蜘蛛侠》、《猩球崛起3》等近期热门影片上座率更高,观众大部分在影片票面放映时间前陆续进场。调查中,只有卢米埃影城南京绿地店播放商业广告数量控制在个位数且准时播放影片,其余四家均播映广告推迟了票面上的时间。
根据记者所购买的万达国际影城新街口店《敦刻尔克》的放映时间,该影片的放映时间应为11时50分,然而落座之后,记者迎来了映前广告的“狂轰滥炸”。根据统计,在长达7分钟的广告时间内,影院播放了总计21条广告,全部播完之后,距离票面播映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4分钟,也就是在11时54分的时候,影片才正式放映。在广告时间,记者注意到在场的观众绝大部分选择低头玩手机或是与朋友交谈。
有影院专门播放映前广告提示
在体验调查中,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有的影院放映前会播报观影提醒:“根据广告发行方要求,电影开始前会有部分广告或电影预告片播放,请您谅解。”
扬子晚报记者就此事询问影院大厅内一位工作人员,他表示,“这是硬性规定的,(影片开始前)都会有广告。”在记者询问是哪个相关部门硬性规定时,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映前广告不止出现在他们一家。就像记者听到的观影提醒一样,这些广告是根据电影广告发行方的规定播放的,每一家影城都有。虽然影院也知道观众并不愿意看广告,但发行方会委派专门人员随机查看影院是否按约播放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