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的根本性规定,是用来规范和管理公司全体职员(包括高管)的依据,也是公司日常管理的基础及参考标准。《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公司往往因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制定并实施规章制度,导致公司的规章制度被法院认定为未生效,从而使公司不能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笔者从规定及实践角度出发,对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实施流程进行如下总结阐述。
一、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1、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法》的第四条对建立规章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2、2001年4月30日开始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九条也对规章制度制定进行了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的制定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的流程
(一)规范的规章制度制定实施流程
根据前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流程应包括如下要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即征求职工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与职工共同协商确定)、“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即对制度进行公示)。接下来,笔者就三个要点分别进行说明:
1、征求职工意见
公司应当在规章制度实施前就草案征求职工的意见。一般来讲,公司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来征求意见,没有职工代表大会的,可直接向全体职工征求意见。
直接向全体职工征求意见的,可以以电子邮件、微信、张贴公告栏、开会讨论等方式,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采用何种方式,一定要注意留痕(比如电子邮件记录、微信记录、公告栏清晰照片、会议录像等),将来发生纠纷时,要有证据能够证明公司确实征求了职工意见。
2、与职工协商确定
公司征集了职工意见后,对职工意见进行汇总,并根据职工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进行必要的修改及完善。并就修改后的规章制度交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并获通过。
3、公示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通过后,还应对规章制度向职工进行公示。法律并没有对公示方式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
(1)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职工阅读,并由职工在阅读后签字确认。
(2)在公司办公区内将规章制度以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对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
(3)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
(二)审判实践对规章制度制定流程的认定
前述制定实施流程对于很多公司来讲,操作比较复杂,在很多时候也不具有可实施性。在各地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等原因,不同法院对于规章制度生效所必经流程的要求也存在一些差异。有些地区法院的认定中,只要全体职工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了,就认定为规章制度已经生效。有些地区法院要求规章制度不能仅仅获得职工签字确认,还必须经过民主讨论的程序才能认定为有效。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连职工签字确认都没有的规章制度,肯定会被认定为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