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住建部起草了《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城管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涉及六个方面,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不断进步,城市机动车的保有量与日俱增,所面临的停车难问题日渐凸显。作为有车族,笔者想弱弱地问一句,购车时所缴的购置税是做什么用的?它们都用哪去了?是否为纳税人提供应有的方便?既然“车辆购置税是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那么交了这笔税费却享受不到应得的利益,这似乎无异于拦路抢劫,有悖于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平等原则。
实际上,我们的诸多行政部门在面对社会矛盾凸显的情况下,很少会采取积极的方式去创制前瞻性的解决方案,却往往以粗暴的方式“以罚解决”,不断地罚下去,从而导致不必要的社会矛盾日渐激化,这种案例在现实中枚不胜举。
另外,住建部此次拟将行政处罚道路违停纳入城管执法范围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与国家的大法存在冲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规章、办法不能赋予某个组织、机构以行政处罚资格,需要法律法规赋予处罚权限,方可行使行政处罚。
随着该《办法》的出台,某些城市为了避免城管方罚款难以收缴的局面,已开始与公安交管部门斡旋合作(至于如何分成不敢妄言),罚款单据统一由交管部门收缴。故不少人戏称:轰轰烈烈的城管罚款运动即将上演,恶性事件必将推波助澜地走向一个新的高潮……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我们对处罚违法违规行为毫无异议。然而需要提醒的是永远别把处罚当目的,政府有义务税款专用化解城市停车难问题。连年来,各种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强,但服务意识却日渐呈现荒漠化,责任和义务的不对称,正将我们的社会推入一种可怕的死循环漩涡。
不客气地讲,倘若各级行政部门拥有的只有权力,而不承担责任和应尽的义务,那么随意做决定的可能性就会层出不穷,从而导致面对利益一哄而上,面对担责一推六二五,面对义务避之不及。【十年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