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物的商品不能自己去市场交换,只能通过商品监护人(或商品占有者)来彼此发生经济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成功让渡自己的商品并同时占有别人的商品。这一交换过程蕴含一个前提,即双方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在这里,人们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而存在,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只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
一切商品对它们的占有者是非使用价值(有直接使用价值就不会拿到市场上交换),对它们的非占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这种转手就形成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使商品彼此作为价值发生关系并作为价值来实现。可见,商品在能够作为使用价值实现以前,必须先作为价值来实现。另一方面,商品在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又必须证明自己是使用价值,因为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的形式上才作数,而这种劳动是否对别人有用,也只有在商品交换中证明。
在物物交换阶段,对每一个商品占有者来说,其它商品都是自己商品的特殊等价物,或者,换句话说,自己的商品是其它一切商品的一般等价物。但是,由于这对所有的商品占有者都成立,所以,没有一个商品是一般等价物。不过,随着交换的扩大和加深,一个特定的商品最终被分离出来以表现其它一切商品的价值,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社会职能,这个商品的自然形式便成为社会公认的等价形式。这一特定的商品就成为货币。
在早期直接的物物交换过程中,交换的量的比例起初是偶然的,而它们能够交换,也是出于占有者彼此愿意让渡的意志行为。交换的不断重复使得交换逐渐成为了一种有规则的社会过程,之后,至少有一部分劳动产品是专为交换而生产的。从那时起,一方面,物满足直接需要的效用和物用于交换的效用的分离固定下来了。它们的使用价值同它们的交换价值分离开来。另一方面,它们相互交换的量的比例是由它们的生产本身决定的。习惯把它们作为价值量固定下来。
随着进入交换过程的商品数量和种类的增多,一般等价形式(或货币形式)越来越成为必要。早期,货币形式固定在某些特殊种类的商品上,而究竟固定在哪种商品上,主要遵循两个原则:或固定在最重要的外来交换物品上,或固定在本地可以让渡的财产的主要部分,如游牧民族常用牲畜充当一般等价物。随着商品交换日益突破时空限制,货币形式也日益转到天然适合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身上——贵金属(金银能够随意均质分割,只有纯粹量的差别,这一自然属性使得“货币天然是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