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后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不存在投资、被投资的关系如果还有长期股权投资和实收资本科目金额的话就重复了。
那这样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已经加到合并报表上了,而所有者权益却抵消了,报表怎么平啊,刚学合并,不理解。。。
资产和所有者权益都抵消一部分,所以还是平的。
如果不抵消,合并报表中就会体现一笔对外投资,但是这笔投资的资产其实已经在合并报表中体现了,这就是重复,所以要将长期投资与在被合并单位中所占的权益抵消,也就是抵消投资中所占有资产重复的部分
“但是这笔投资的资产其实已经在合并报表中体现了”是指什么呀
举例说明,投资公司资产500万元,如果投资51万元,占股51%,如果不抵消,合并实收资本就会增加100万元,但是这个实际是没有增加的,是重复的
长期股权投资的抵消分录有两种,一种是和子公司之间的抵消分录,一种是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消分录
先说第一种,合并报表是把母公司和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核算,但是如果单纯将母子公司报表加总,则会增加资产和所有者权益。举个例子,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取得控制权,母公司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确认银行存款和所有者权益,这笔资金就被重复计算了,因此在合并报表中要抵消这部分资产以及资产对应的所有者权益。但是如果母公司并没有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那么子公司少数股东手中的所有者权益是不会被抵消的,因为这部分权益并不是母公司投入资金形成的。所以在合并报表中要先抵消子公司所有所有者权益,再确认没有被抵消的少数股东权益。
因此抵消分录为
借 所有者权益
贷 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再说第二种,未实现内部损益分为顺流交易和逆流交易。这种情况发生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下,因此被投资公司(b公司)并不是投资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不需要编制合并报表。但是如果a公司有其他子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就要对未实现内部损益进行调整。
先说逆流交易,是指b公司向a公司出售商品,假如原价80万,售价100万,a公司控股b公司30%股权。按理说b公司实现了收益20万,那么a公司对应应当确认长期股权投资6万。但b公司售出的这批商品有30%所有权属于a公司,相当于a公司自己向自己卖东西,所以这部分收益对a公司而言是不能确认收入的,因此要将这部分收益以及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抵消掉。即
借投资收益 6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6万(1)
但是在合并报表中又不一样了,因为b公司并不是a公司的子公司,并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所以我们不能抵消长期股权投资,要调增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公司的存货因为关联交易,实际价值被高估了6万(售价100万中有6万是a公司自己卖给自己的,实际价值应该减去这6万),我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调减,因此最后应该有以下分录:
借 长期股权投资 6万
贷 存货 6万(2)
顺流交易情况下和逆流交易差不多,是指a公司向b公司出售商品,假如原价80万,售价100万,a公司控股b公司30%股权。这实现的20万收益中的30%,我们仍然认为是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予以抵销,目前的要求是顺流交易与逆流交易低效的财务处理一致,即借投资收益贷长期股权投资,但是这种做法目前引起了较大争议,因为顺流交易并未影响到b公司的利润。
合并报表中,b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而a公司对b公司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应该是通过营业收入和成本计算的,因此我们应该将个别报表中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投资收益调整为营业收入和成本,即
借 营业收入 30
贷 营业成本 24
投资收益 6
免税合并和应税合并的区别:
免税合并,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应税合并下被合并方需要计算缴纳所得税。
免税合并下,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也就是说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所以说免税合并下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原账面价值,而如果投资方是采用公允价值入账的,这样一来,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就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税合并下,税法认可其公允价值,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公允价值,如果投资方采用公允价值入账,此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就是相等的,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1)应税合并
被合并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和处置资产,并缴纳所得税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
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账面价值核算,产生递延所得税
非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核算,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2)免税合并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计税基础为原账面价值
被合并企业:不缴纳所得税
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账面价值核算,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非同一控制会计处理:按公允价值核算,产生递延所得税
企业合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商誉
权益法和成本法是长期投资的两种核算方法。在确认长期投资时,权益法是以投资方占接受投资企业的权益的份额来做账;成本法是以投资方实际投入的成本做账。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成本法:适用情况为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成本法和权益法主要针对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主要区别如下: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不发生变化的(除了增资或处置),而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变动的。
附注:各种账务处理区别
1.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
成本法下不处理
权益法下要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营业外收入
2.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
成本法下不做处理
权益法下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3.被投资单位发生其他综合收益变动,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分配现金股利外其他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
成本法下不作处理
权益法下做: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综合收益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
成本法下做: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做: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按照新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不允许折现的。
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核算递延所得税时要注意:
预期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的税率将发生变化时,要相应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不论暂时性差异何时转回,均不允许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每期应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