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例:案 号:(2019)粤 1973 民初 12963 号;裁判日期:2019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一、关于原告主张的 2018 年年终奖的问题。被告主张公司没有年终奖,并提交了原告签名的收据及确认书为证。收据及确认书明确注明领取的金额或款项可做为经济补偿金的抵扣,原告在签收时应当清楚知晓上述款项的性质及用途,故对被告提交的收据及确认书,本院均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2018 年年终奖的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代通知的问题。被告主张原告于 2019 年 3 月 1 日自行辞职,并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离职薪资核算表》为证。《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显示,离职的主要原因为“身体不佳”和“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其他因素原因为“眼睛看不清不能再从事本工作,申请离职”。被告在原告离职后,向其发放了经济补偿金 38160 元。首先,原告主张被告以领取年终奖为由欺骗其签《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有年终奖,也无证据显示该《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故原告在自行申请离职的情况下,被告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其次,退一步来说,即便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其应当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金额为 75600 元(4200 元/月×9 个月×200%),但原告已领取了被告发放的经济补偿38160元和原告同意可抵扣经济补偿的款项 62937 元,共计 101097 元(38160 元+62937 元)。可见,被告支付给原告的经济补偿金已高于违反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数额。综上,无论原告是被违法辞退还是自行申请离职,被告都无需再支付原告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故对原告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代通知金 4200 元,因原告的情形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被告需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案例中可知,用人单位即便是在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提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该主张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书等相关协议时,应多加留意相关表述,确定自己是否愿意接受相关条款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