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违规放生事件。今年4月初,怀柔汤河口镇山林里发现数百只人为放生的狐狸和貉,咬死大量家禽;还有人在泰山大量放生松鼠,导致松鼠繁殖成灾。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其中明确提出: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放生小动物已成为某些人的一种无厘头时尚,对此,一些生态环境专家已多次呼吁指出这种放生行为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并强调,这种放生本身就是对小动物生命不尊重不负责任的自私行为,但这样的呼吁并未带来应有的认同效果,而且在一些地方,这种无厘头的时尚行为,反而出现了逾演逾烈之势。而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出的:“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这在现实中能行得通吗?
被放生的这些小动物有的是野生的,有的是人工养殖的,但来源渠道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市场链条。如果到一些森林公园的门口看一看就会发现,卖各种小动物的都有,商贩打的旗号就叫“慈善放生”,尤其是在一些香火旺盛的寺院公园门口,“慈善放生”的买卖很容易成交。而长年下来,“慈善放生”的意识行为,基本上与烧香磕头叠加在了一起,从某种意义上说,“慈善放生”已经成为了一种烧香磕头的另类形式。
有需求就会有供给,这是市场的法则。但可以看出,这样的“慈善放生”并不是自然生态的需求,而是香客们一种意识形态的需要。香客们认为,放生了一只小动物,就会“胜造七级浮屠”,这对于一心向善的香客们来说,会产生巨大的心理慰藉,并认为自己做了一件巨大的善事。然而这种“善”意,其实是对野生小动最大的恶行,因为这种“善”意催生了一个市场链条,那就是以慈善的名义捕捉并贩卖小动物的连环恶行链条。
人的信仰是自由的,这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而且社会也倡导各种类型的善意之举,不管是有组织的还是个人的善意之举,都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但善与恶有着明确的边界,如果因为自己的信仰而偏激地将“善意”定义在某一个意识环节或时间点上,那其实就是突破了善与恶的边界。就拿放生来说,在放生的那个环节和那一时刻,没有人怀疑这样的善意初衷,但“善意”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或片面存在的,它必须带动链条上所有环节的善意因素的迸发,才能在根本上称为善意之举。
而这种以慈善的名义捕捉并贩卖小动物然后再放生的行为链条,则很难称其为善意之举。因为最彻底的“善意”,应当是一个更加广博更加深刻的社会总体效果,而不应当是一种以获取自我心理慰藉为中心断章取义的自私之为。因此,用法律的形式规范野生动物的放生,非常有必要。但也应当看到,“慈善放生”本身也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衍生行为,这需要那些热衷于购买小动物然后再放生的人,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慈善观。
让慈善成为完整的慈善,而不应是碎片化零乱不堪的慈善。这应当是热衷于购买小动物然后再放生者,首先要修行的一门关于慈善观的功课,而这一切,无论如何都不能以一种无厘头的时尚支配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