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摊经济是人间的烟火,地摊经济是生活的生机。要说城市最大的地摊经济是哪一行?我描述几条基本特征,看看您读到第几条能猜出来。
特征一:这个地摊的产品目前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基本没有市场。可能农民不需要,或者有替代品,或者不接受这种地摊销售模式。
特征二:这个地摊的产品遍布城市大街小巷,基本可以说“无处不在”。只要您在大街上散步十米以上,肯定能够看到。如果您住的小区不是集中物业管理,可能一下楼就会在楼梯口、窗台下、走道边看到。
特征三:这个摆地摊的是机构组织,不用像个体户或者个人那样,每天摆摊结束还要收拾东西打包带回家。有可能东西不好用了,都不会往回收。
特征四:他的产品可以随处摆放,不用担心城管撕票罚款,也不需要交纳地界费什么的。不但城管不管,地方政府还得支持发展,因为它涉及百姓的吃穿住行中的一条。
特征五:与我们一般的地摊出售产品所有权相区别的是,他的产品只提供使用权。地摊主和客户之间的民事关系应该属于财产租赁使用关系。我不是学习法律的,这样说法可能不够准确。
特征六:这个地摊与最近网络上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经济赔偿审判相关,一个年纪不足12周岁的男孩在马路上逆行被车撞死。最终法院认定该地摊主对其产品应该实施监管义务,被判赔偿6.7万元。
我都已经说到这了,您一定会猜出来了。对,这个地摊就是城市共享单车。
(刚摆放的所谓靓丽风景线,来源网络)
您也许会问,小编您是不是在这胡说八道呢,这城市共享单车怎么能算摆地摊呢?我问了问度娘,她给的地摊定义是“在地上陈列货物出卖货品的摊子”。共享单车是摆放在地上的货品不?对,地摊不是卖单车的,是卖单车骑行服务的。这个卖服务就像您夏天买空调,价格里面包含送货上门外加安装,除了空调本身,这些都是商家为您提供的服务。
我为啥要写共享单车呢?一切源于那个男孩骑共享单车被大货撞死投诉OFO赔偿案。首先说明一点,我不是法律人士,对法律判决的道道儿不咋懂。我看到共享单车被判赔偿6.7万元,网上绝大多数都支持共享单车,说小孩家属都得到大货车赔偿了,咋还来讹诈碰瓷共享单车呢。看到没?定性为讹诈、碰瓷。
(随处堆放的单车,来源网络)
对此,我有不同看法,不说憋着难受。先看下法院判决:
|| 引用审判: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于受害人小高因交通事故死亡存在过错。拜克洛克公司对其投放的涉案ofo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该项义务除了确保投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质量合格,即车辆部件装置功能处于正常状态之外,还包括通过必要的技术措施对车辆使用对象进行资格审核。
|| 引用审判:具体到本案中,是指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车辆正常流通的情况下,城市公共区域中不特定的、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依通常方法取得车辆进行骑行,但涉案ofo共享单车的锁具设计未达到有效阻却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依通常方法使用其车辆的合理标准,所以拜克洛克公司对于受害人骑行涉案ofo共享单车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发生存在过错。
(楼道口摆放的单车,自拍)
首先,我支持法院一审判决。我不是从法理上,而是从共享单车作为企业“摆地摊”经营责任的角度。认为:法院判的对。
我的证据如下:
一、共享单车业务的经营主体是企业。即便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要合法经营这是前提。摆地摊是我一个人的说辞,具体共享单车算不算摆地摊,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不管你是否新经济,还是新运营模式,你放出去的产品你得管起来,应该在你可控范围内。这应该吧!
你不能把共享单车从自行车制造厂拉来,往大道边一放,美其名曰“城市靓丽风景线”。是,刚放在路边摆成一排,照几张照片,真美!可没过两天,你拉来的共享单车就被老百姓“运”得哪都是,你也不派人去整理。
(横放人行道上的单车,自拍)
你看吧,单车到处都是,马路边、花丛中、树林里。这些倒还好,不管影响不影响市容市貌,至少免于对人身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可有的,竟然明晃晃地摆在人行道上,更有甚者摆在了“盲道”上。这要是碰到人或使人受伤,你说找放车的老百姓,还是找你单车企业。肯定得找企业啊,因为骑车的百姓骑完停车,按理跟企业的“租赁协议”就自动终止了吧?
二、单车企业不要为了节省管理成本而管理失位。企业不要总拿新运营模式还需要不断探索如何管理等等不负责任的托词来说事儿。我知道企业对单车进行日常规范化管理难度很大。比如:有的人为了独占使用,把车座拔掉带回家,等用时再装上。有的人自己配锁,用完自己锁上好方便下次使用。当然,也有个别破坏分子,卸轱辘、卸零件,甚至偷走转卖他人。
这些行为确实降低了单车流通使用效率,让企业少赚了钱,或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但绝不能因为派人整理单车增加管理成本而放弃管理。咱总不能只收租金,只赚钱,不付出管理成本。是不是觉得共享单车不是你一家在做,影响市容也不你一家,这样出了事就法不责众了啊?
三、提供产品或服务必须尽到企业告知义务。租赁汽车还得审核有没有驾照呢。单车不为12岁以下孩童提供租赁服务,你可曾采取过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或管理手段?我说的是切实可行,不是你玩的文字游戏。很显然,在这起案件中,OFO并没有尽到有效告知义务。
企业仅在APP里说明禁止12岁以下孩童使用单车,做得还不够。要尽到提醒义务,还必须在单车上显要位置进行文字说明。烟企卖烟草还要在烟盒显著位置写上“吸烟有害健康,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烟”,或者“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呢。这么容易做到的,都实施多少年的规定,你不能说是新东西,咱做不到吧?
当然,我承认孩子家长存在监管失职,也应为孩子的死负责。但是单车企业,你赔偿点钱别觉得自己冤屈。从我个人的视角,从企业管理义务角度,你这6.7万元赔偿,一点儿都不多。
你企业因为故意或不故意(自己最清楚)减少的管理行为,所获得的利润何止这些。如果按投出产出算,你还觉得冤枉吗?咱不要再找水军替你喊冤了。我认为,客观地讲你一点都不冤,你甚至还会一边偷着乐,一边数钱数到手抽筋呢!
如果以上的企业责任义务都做到了,我也会为你喊冤。可是,你现在的“实力不允许”,臣妾做不到啊!
我多么希望,我们做的事,都如同下图一样完美,就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