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指导案例(2)

十一、保证合同(一):郑某与某汽车品牌店买卖汽车纠纷案

1.对于顺达公司抗辩理由一:郑某于某行王县支行对贷款利率进行了降低,并没有加重保证的保证责任,不需要像顺达公司通知,顺达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2.对于顺达公司抗辩理由二:顺达公司向某行王县支行出具《贷款担保承诺书》中表示愿意为郑某欠某行王县支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某行王县支行接受了,则视为合意达成。

且某行王县支行于2017年3月18日起诉郑某胜诉后,郑某无可执行财产,某行王县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起诉顺达公司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顺达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并没有过保证期间。

3.对于康达公司抗辩理由一:康达公司在《汽车抵押贷款合同》“担保人”一栏签名盖章,表明康达公司为郑某欠某行王县支行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人,故康达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该辩护理由成立。

4.对于康达公司抗辩理由二:且某行王县支行于2017年3月18日起诉郑某胜诉后,郑某无可执行财产,某行王县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起诉康达公司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康达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并没有过保证期间。

十二、保证合同(二):王某与周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1.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王某和周某约定办理A栋房产的抵押,没有非法事由,抵押合同有效,但不动产抵押强制公示,因为A栋房产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抵押权未设立。

2.都不成立。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向周某出具《担保人担保承诺书》表明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但由于该幼儿园是公立幼儿园,不具有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故该行为既不是保证法律关系也不是债务加入法律关系。本案中,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以保证人的名义,向周某出具《担保人担保承诺书》,周某收到该承诺书后并未提出异议,所以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向周某出具《担保人担保承诺书》的行为成立保证法律关系。

3.不成立。吴某将其所有的B栋房屋抵押给周某,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债务人王某提供的是A栋房屋的物上担保,债权人周某应当先让债务人王某在A栋房屋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是此时周某同意不向王某主张基于A栋房产的抵押行为,故周某只能向吴某主张在A栋房屋放弃抵押的范围内剩余部分的担保权债。故周某可以找吴某承担担保责任。因抵押人王某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造成房地权属不一致导致无法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的登记手续,不动产抵押权未能有效设立,抵押人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可以。吴某是B栋房产的所有权人,吴某有权处分B栋房产,将其交付给江某并办理过户手续,江某继受取得B栋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B栋房屋在先已经为周某办理的抵押登记,故周某可以请求在B栋房产上的抵押权。

5.成立。柏某承诺为王某提供担保,若债务人不能还款,则由自己承担贷款和本息,表明其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故柏某享有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柏某的回函理由成立。

6.不成立。虽然甲市第一公办幼儿园为公益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幼儿园对该保证协议的签订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不超过该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3债权人周某对于担保合同的无效并无过错。所以,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形下,应由担保人甲市第一办公幼儿园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7.有权。对于金钱给付纠纷案件,被告人所在地和金钱收款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周某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王某催债,是金钱收款方,故周某自己户籍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院不应当追加王某为共同被告,王某是债务人,周某是一般保证人,对王某的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是该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不应当追加王某为被告。

十三、买卖合同:张某与他人买卖手机、宠物合同纠纷案

1.有权。王某将手机卖给张某,王某对手机有瑕疵担保义务,手机因质量原因而无法使用,张某可以请求王某免费维修手机。张某王某约定的检验期限为收到手机的当日,该期限不足以对手机完成全面检验,故应认定为对手机外观瑕疵的检验期限。

2.成立。在6月20日,张某发短信给张某,称在一周内回复并付款500元,即可获得宠物狗大妞的所有权,但张某未在一周内回复,而是在7月1日将500元转给张某,应当视为新要约,张某回复短信已收到转账,应当视为张某对新要约的承诺,故张某与钱某的买卖合同成立。

3.钱某。张某与钱某的宠物狗买卖合同于2017年7月1日成立,根据约定,钱某取得宠物狗的所有权,在2017年8月1日,宠物狗产下三只小狗,孳息的归属应当是所有权人,故四只小狗应当属于钱某。陈某享有三只小宠物狗的所有权,钱某享有宠物狗大妞的所有权。张某将三只小宠物狗以合理价格转让给善意的陈某并完成交付,故陈某取得了这3只小狗的所有权。

4.应当由陈某承担。陈某与李某在2017年9月23日签订狗粮买卖合同,陈某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后,风险转移到陈某,后货物发生灭失,风险应当由陈某承担。且陈某将在途货物卖给关某,标的物为种类物。

5.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人陈某住所地为北华市朔方县西华市万年县,合同约定履行第为西华市长安县,但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故本案应当由西华市万年县法院管辖。

6.可以。张某误导陈某认为三只小狗是柴犬,致使陈某认识错误而与张某签订小狗的买卖合同,张某构成欺诈,陈某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被欺诈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合同。所以陈某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后,可以要求张某取回3只小狗并返还1000元价款。

7.钱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影响受理张某和陈某诉讼的法院提起诉讼,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钱某对三只小狗具有所有权,可以对抗双方当事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钱某经过向法院申请可以加入诉讼。

8.无权。张某和王某签订保留所有权的手机买卖合同,张某首期支付3000元,后又支付1500元,总价为5000元,张某支付的金额已经超过总价款的75%,王某无权请求张某返还手机。

9.不能。应当履行赔付义务保险公司仍可以张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虽然张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公司已经检查出来手机的问题,但保险公司由于自身的疏忽没有将此情况记录,且继续为张某承保,应当视为保险公司愿意为张某承保,故保险公司不能以张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可以。张某和陈某的宠物狗买卖合同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宠物狗原本属于钱某,合同撤销后钱某取得宠物狗所有权。

十四、电子合同: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1.是。王某与A公司所订合同虽然不是纸质版,但是却有计算机上的电子形式的订单,也是书面形式的一种。

2.A公司对商品的定价,并将其放在网络店铺中,应当视为要约邀请;王某下单后生成了订单,为要约;A公司没有提出异议,并按照订单向王某发货,视为A公司作出承诺,要约达成A公司发布的商品信息构成要约,王某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构成承诺。

3.2015年3月16日。网上购物合同成立时间为订单生成时间,王某在2015年3月16下单则为王某与A公司所定合同成立时间。

4.网上购物标的物是实体物的,交付时间为买受人收货时间,本案中由于货物在运输中灭失,买受人王某未受到货物,故本案A公司未向王某交付标的物。

5.可以。王某与A公司客服的网络聊天记录具有数字化的形式,以其内容作为证明案件依据,属于电子数据,为合法证据,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6.应准许该申请。民事诉讼当事人获取证据有困难或者不宜收集证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收集证据。A公司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属于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适用情形。

7.否。王某的损失不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是因为快递公司的过错将货物灭失,王某因为A公司合同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为1518元,王某只能请求A公司赔偿1518元应得到支持,因为A公司的行为符合价格欺诈条件。A公司的行为构成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王某虽然没有收到货物,但其在购买行为发生时受到了A公司的欺诈,价格欺诈不以交易成功为要件,故A公司应当承担3倍赔偿责任。

8.不支持。王某因A公司合同违约并没有遭受到精神损害,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必须限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形。

9.无权。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是王某和A公司,电商平台不是合同当事人,王某无权请求电商平台承担责任。

10.不应。本案是王某诉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物流公司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不应追加物流公司为共同被告。

11.可以。民事诉讼经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可以进行网络平台在线方式审理。

十五、租赁合同(一):中庆公司与万里公司酒店租赁案

1.依据是情势变更(中庆公司可能主张因不可抗力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中庆公司因“非典”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对中庆公司不公平,且“非典”疫情的出现并不是市场所能预期的。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租赁合同有效。一审法院认为中庆公司构成合同违约,但可以适当减少违约金,说明一审法院认为租赁合同有效。法院认为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发文尚不足以导致中庆公司与万里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目的并非不能实现。

3.可以。中庆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对违约金的请求如果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减少违约金。

5.构成万里公司对中庆公司的反诉并没有主张反诉不成立,而是对反诉的数额提出异议,说明万里公司承认了自己在鹏程酒店确有超额消费的事实,构成自认不能直接认定为自认,还应结合其他情况综合判断。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6.不正确。该旅游合同不属于委托合同,该合同虽然需要委托中佳旅行社购买往返机票,但还包括其他旅行安排,不是委托合同,不能随时解除。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副主任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也有任意解除权,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7.不可以。(可以解除合同,但不能要求全额退款。)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非典”疫情发文暂停野生动物交易,而中庆公司与中佳旅行社的合同是旅游合同,并不涉及野生动物的买卖,中庆公司没有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而解除合同。但旅游合同可以任意解除,解除合同后应当扣除必要的费用,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8.无权。中庆公司为李某在康宁保险公司购买了各类重大疾病保险,指定A医院就诊,但由于疫情A医院在李某突发肠胃疾病时没有床位,李某就在B医院就诊,李某未能在A医院就诊是形势所迫,并非有意不遵守该约定,故康宁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理赔李某的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9.不合理。在隔离期间,事实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李某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可以依据民法典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第5项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职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疫部门工作人员构成对李某个人信息的侵犯。防疫部门可以依据在疫情期间的防疫要求进行抗辩。

十六、租赁合同(二):甲公司与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1.该合同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20年,对于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2.有效。甲乙双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后,并没有非法事由,合同有效,办理租赁登记手续是政策性要求,不是合同生效要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3.不能。甲公司已于2017年1月15日向乙公司支付了全年的房屋租金,而丙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取得二楼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甲公司已经支付了租金,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再向其支付下半年的租金。

4.不能。乙公司将自己名下的A栋建筑二楼卖给了丙公司,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合同无违法事由,丙公司继受取得A栋建筑二楼的所有权。故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甲公司作为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甲公司可以乙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向乙公司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5.不能。乙公司未能提供300平方米的免费停车位,乙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故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乙公司不能如约提供300平方米的免费停车位构成违约,致使甲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6.不可以乙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甲公司应当先催告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在合理期间内乙公司仍未履行,则甲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据此,对于刑事解除权的方式,甲公司可以选择不通知乙公司,而直接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7.不能。甲公司因乙公司的预期违约,可以解除合同,乙公司因预期违约不能要求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十七、侵权责任(一):钱某、孙某、赵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1.不可以。赵某遭受的损害是由钱某和孙某的危险行为导致的,与钱某和孙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赵某的特异体质不能成为钱某和孙某减少责任的理由。

2.钱某可以向王某主张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对钱某极力劝酒,钱某因酒后驾车造成了事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劝人饮酒后驾车出现的交通事故,劝人饮酒者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3.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明知钱某没有驾照仍然将车借给钱某驾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钱某应当在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以向钱某追偿。

4.已经形成。周某的车子是从他人手中购得,车子上的保险作为车子的附属物也应当一并归周某所有,又因为周某已经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车辆交付转让的通知,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就生效,故周某与保险公司的车险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5.将列钱某遗产继承人、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钱某殴打司机,司机反击造成事故,致使全车人死亡,钱某与司机的共同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应当对全车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钱某和司机已经死亡,故钱某的遗产继承人和司机所在的公交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车乘客均投保了人身意外险,对车上乘客的死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6.不可以。受益人依据的是保险合同违约,只有人身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公交车上乘客遭受的人身损害不是由保险公司造成的,故不能依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7.可以。英雄烈士的名誉受侵犯,英雄烈士的后代可以提起英烈名誉损害赔偿诉讼,本案吴某作为英雄烈士的后代,可以对网友的侮辱与谩骂提起民事诉讼。

8.孙某对郑某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孙某因劝阻郑某在电梯内吸烟而与郑某发生口角,并未有肢体接触,二人争吵平息后,郑某离开后因心脏病发作而猝死,孙某并不存在危害行为,孙某与郑某的口角对于郑某的死亡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孙某不应当对郑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也不适用公平责任,不能证明孙某的行为与郑某的心脏病发作有因果关系,孙某不用承担公平责任。

9.不能。孙某不顾医院的反对,坚持让李某出院,医院已经做到了必要的提示义务,医院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孙某不能就李某的死亡请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10.可以。孙小某的智力障碍是由医院手术过失导致的,医院应当对孙小某的损害承担过失赔偿责任。因为孙小某的人身利益受到损害,属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所以孙小某在未出生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孙某可代孙小某向医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十八、侵权责任(二):李某被蜜蜂蛰死等系列侵权案

1.赵甲和赵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丙不承担侵权责任。赵甲、赵乙、赵丙的蜜蜂从蜂箱中飞出来,蜇了李某造成李某死亡,由于赵丙能够证明蜜蜂不是从自己的蜂箱中飞出来的,故赵甲和赵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对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2.法官的观点合理。赵甲和赵乙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甲和赵乙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李某以赵甲为被告起诉,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当时人为共同被告。

3.不能。天地律师事务所依据《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为李某提供代书遗嘱服务,后因为该事务所的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而无效,构成合同违约,而不是侵权。故李甲作为李某的继承人只能请求天地律师事务所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4.不成立。天地律师事务所和泰山保险公司签订律师责任险,后天地律师事务所与李甲达成赔偿协议,李甲可以请求天地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直接向泰山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责任。

5.承担。孙某让李某关车窗,但李某并没有关车窗导致蜜蜂进入车内造成李某被蜇死亡,孙某对李某的损害没有过错,但李某是孙某雇佣的,雇员遭受他人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6.应承担。钱某正常行驶,周某醉酒驾驶车辆迎面驶来,钱某为避免相撞急转方向造成多人死亡,周某和钱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钱某应当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7.不成立。因为撤销股东会决议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张某以万某为被告不成立。张某应当以鲜王浆公司为被告,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8.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养殖公司请求对鲜王浆公司未缴纳的出资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不用承担未到期限出资的利息。

9.法官应当将除了遗漏住户吴某,和三楼住户郑某一家排除,其他三单元所有住户作为共同危险行为侵权人为共同被告,承担对赵丙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10.郑某因康泰旅行社和王某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遭受损害,康泰旅行社和王某各自承担按份责任,康泰旅行社已经赔偿郑某5万元,郑某损害15万元,郑某可以继续向王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商经法

伏光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强制利润分配纠纷案

1.王某应当以公司为被告。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王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伏光有限召集公司会议的程序不存在违法,四名股东都参加了会议并作出有效决议,法院不应当撤销该有效决议。

2.不会。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在股东身份存续期间的会计账簿,但公司有权因股东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为由拒绝提供会计账簿。本案中王某虽然在2017年12月份依然是伏光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因其加入了伏光有限的竞争对手扬尚有限,故伏光有限有权拒绝王某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

3.不会。公司对于利润分配具有自主支配权,公司有权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来决定是否进行利润分配,如果伏光有限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对利润进行分配,王某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分配利润。

4.王某已经在2018年6月18日与程朱陆三人达成协议,由程朱陆三人共同出资6000万元收购王某的全部股权,且股东变更完成,王某此时已经不是伏光有限的股东,在2019年10月,王某已经没有股东身份,无权向法院提起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也无权请求程朱陆3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没有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根据《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董事会成员可以有职工代表。

伏光有限的有4名董事,符合法律规定。伏光股份有6名董事,也符合法律规定。

6.会。扬尚有限未经伏光股份许可,在A市市场中使用与伏光股份产品相似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出售相同功能的产品,足以致使消费者产生认识偏差,构成对伏光股份不当竞争,伏光股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7.不能获得支持。该旗舰店因失误将售价为996元的标价为50元,对标的物的价格构成重大误解,故李某在旗舰店的以50元购买的商品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撤销后应当按原价返还,故李某要求伏光股份按照差价3664元进行赔偿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旗舰店每件50元的价格并非其意思表示内容,不构成要约。

8.至少需要股权达到1%以上的投资者委托,才可以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属于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法》第95条第3款“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一、公司的设立:甲公司设立及股权纠纷案

1.本案纠纷应适用涉外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应适用内地法律进行审理。

2.可以一并审理。虽然汪虎诉请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与请求甲公司、林哲连带赔偿损失的给付之诉,两诉的法律关系不同,但是两诉具有牵连关系,可以一并审理。法院根据汪虎向甲公司、林哲主张权利系给予同一事实的情形,认定汪虎提出的亮相诉讼请求均系与哦公司有关的纠纷且一并予以审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案件事实。

3.汪虎不是适格原告,汪虎作为甲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甲公司董事会决议有权决定其职位的任免,甲公司董事会即使解聘汪虎的理由不成立,也不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法院应当驳回汪虎的起诉。

4.不成立。汪虎作为甲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根据甲公司的章程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决议有权决定其职位的任免,即使甲公司董事会决议上的汪虎签名是伪造的,也不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5.不是。如果甲公司可以分配利润,但股东恶意利用股东身份,不进行利润分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利润分配。汪虎作为甲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甲公司并未出现可以分配利润但有股东恶心不分配利润的情况,故汪虎不是请求盈余分配诉讼的适格原告。汪虎并非甲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股东,也并非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故其与甲公司的盈余分配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汪虎不是与甲公司的盈余分配诉讼的适格原告。

6.不能。甲公司是否进行盈余分配是甲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作出,股东无权请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只能依据代持股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

7.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林哲作为甲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是林哲签字盖章后生效,林哲对汪虎是否为甲公司的实际投资人应当是知情的。因汪虎并非案涉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的适格原告,林哲作为甲公司的董事长在案涉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行为,系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依法不能产生对汪虎的个人责任。加之汪虎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并非请求盈余分配诉讼的适格原告,林哲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然亦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故人民法院依法应驳回汪虎对林哲的起诉。

8.法院应当认定决议有效。由于汪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投资情况并不影响本案汪虎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判断,本案审查认定汪虎与香港东方公司间是否存在资金往来、资金往来具体数额、该资金是否系对香港东方公司的直接投资等事实并无必要,法院对于汪虎与其他五方投资人之间、六方投资人与香港东方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不予审理。

9.汪虎请求法院确认案涉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不受时效期间的约束。《公司法》第22条并未规定董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据以无效的权利行使的时效期间或者除斥期间,而且本案中汪虎并非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而是请求法院对案涉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进行否定性确认,属于确认之诉,不是债权请求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公司出资与经营制度:三叶公司系列纠纷案

1.一源公司向三叶公司的银行账户汇入200万元,并注明“开办费用”,一源公司并没有说该费用为出资款,应当认定为一源公司向三叶公司的借款。

2.保证有效。银行对于公司的保证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银行审查三叶公司出具的股东会有效决议,并有公司盖章和公司代表人签名,应当认定银行尽到了审查义务,银行为善意,该保证有效。

3.买卖合同有效。方某作为三叶公司的总经理,有权对外签订合同,方某与某口罩厂的买卖合同有效。经理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负责,公司即使超越经营范围,所签署的合同依然有效。

不合法。方某将三叶公司给某口罩厂的货款挪用,购买豪华轿车自己和许某使用,徐某知情却默许和接受,许某和方某构成挪用资金,属于违法行为。方某购置豪车并没有落户在自己名下,豪车仍是三叶公司资产,所以购车本身并没有违法。但方某是经理,应对公司承担勤勉义务,他将应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不予支付,与其本身的职责相违背。

4.无效。方某和许某明知三叶公司经营困难,仍然与三叶公司签订高额年薪的劳动合同,二人具有转移公司财产的主观恶心,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公司与董事、监事之间虽然不排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基于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是委托关系。

许某、方某不能为自己支取年薪。二人与三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不能以此为由支取年薪。董事、监事报酬应由股东会决定,而不能由董事、监事自行决定。在未经股东会决议前,董事、监事不能依据职权从公司资产中为自己支取报酬。

5.合法。口罩厂持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以追加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一源公司、许某、方某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追加他们为被执行人。从程序而言,追加被执行人并无法律障碍。

6.不应当被除名。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到达出资期限后,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在催告后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才可以被除名。本案中三叶公司的章程规定出资期限是2029年12月31日,并没有到出资期限,不应当被除名。

7.应当将对三叶公司的执行转为破产清算。三叶公司作为周某公司银行贷款的保证人,在周某公司不能偿还银行到期借款债务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此时三叶公司有大量负债无法偿还债务,应当对三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三叶公司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其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应当履行出资义务。

8.是。许某、方某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给股东一源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股权转让以及股东义务:新天通公司股权转让及债务纠纷案

1.是。银大投资公司与王强、王春、王秋和新天通公司签订的仲裁协议,银大投资公司与郑燕并没有仲裁协议,银大投资公司不能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郑燕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2.对于银大投资公司要求确认《投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王强的回购义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郑燕与王春、王秋对王强承担的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连带支付股权收购价款的请求,是婚姻法上的事实与法律关系认定,超出了仲裁管辖的范围,银大投资公司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3.否。对于《投资补充协议》符合关于对赌协议的相关规定,郑燕主张该协议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合理。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4.否。根据对赌协议的规定,可以约定在公司没有达到投资人的要求时,请求股东回购投资人的股份。王强等人对银大投资公司的补偿承诺并不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在新天通公司2020年没有成功上市、当年的利润未达到约定目标的情况下,王强等人应当依约应银大投资公司的请求对其进行补偿。

5.有理。郑燕并没有参与公司经营,且对王强与银大投资公司签订的《投资补充协议》并不知情,且该义务不属于王强与郑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开支共同支出的债务,故郑燕对此回购义务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投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王强的股权收购义务而形成的王强对银大投资公司的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该股权连带约定的回购义务与新天通公司存续期间股权收益归属于夫妻共有不可分割,应当属于王强于郑燕的夫妻共同债务,郑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否。王炎放弃继承王强在新天通公司的股东资格,则也相应的不需要承担对银大投资公司的责任。依法仍然应当在继承父亲王强的其他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王强在新天通公司形成的遗产债务。

7.不合理。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受让人应当与原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银大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按照约定向该未足额缴纳的出资的转让人原股东王秋行使追缴权利。

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新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纠纷案

1.应当使用中国的法律来解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使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新潮流公司是《合资企业合同》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所在地同时也是诉争双方《盒子企业合同》的目标公司新桥公司所在地,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2.不成立。中岛持伪造的公章及郭某私章与韩某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中岛为大愚株式会社的授权代表,其与韩某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为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故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3.不能。新桥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大愚株式会社将其在新桥公司股权转让给韩某波,该决议内容是对股权的变更,没有违法情形,属于有效决议。

4.有效。杨某为新桥公司的董事长,由杨某出具的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并由全体董事的签章,建设银行履行了应尽的审查义务,新桥公司不得以该决议未经董事会讨论为抗辩理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大愚株式会社可以要求杨某承担责任。杨某利用股东身份给公司造成损失,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求杨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有效。杨某作为新桥公司的董事长,杨某向建设银行提供的董事会决议虽然没有经过董事会讨论,为杨某私自增加至董事会决议中,但建设银行只需要经过形式审查,新桥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不成立。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会议卫队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能。韩某波与中岛恶意串通,伪造大愚株式会社法定代表人郭某的私章,作出的《合同终止协议书》,由于该协议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决议。故大愚株式会社要求确认股东身份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中岛为大愚株式会社在当地投资的有权代表,属于有授权外观的代理人,中岛即使持伪造的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依然有效,对大愚株式会社具有法律约束力。

7.银行应当向新桥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新桥公司破产申请银行应启动针对新桥公司股东新潮流公司以及韩某波的法人人格否认之诉,要求新潮流公司以及韩某波对新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潮流公司以及韩某波构成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控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的情形,依法应当被否认人格,从而由新潮流公司和韩某波在债权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的合并:万宝华泰公司与亨达公司合并纠纷案

1.华胜公司以写字楼作为出资合法;王某认缴出资150万元,以宝马轿车作为出资,但未评估验资,有瑕疵,应当经过评估验资后确认其出资有效;姚某认缴出资200万元,首期现金出资100万元,出资合法;董某以专利出资,专利可以评估作价,经投资人协商作价有瑕疵,应当经专业机构评估作价;马某以其劳务出资作价50万元不合法,劳务不得作为出资。

2.可以。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王某汽车出资额仅为80万元,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某、马某可以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不可以。确定王某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转移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16年6月初之价值,作为确定王某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

3.不可以。公司股东会关于增资是否应当全部为现金的决议有效,华胜公司、王某、姚某总共所有公司股权达到75%,他们执意以现金增资,该股东会决议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内容上不违反,故董某、马某请求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决议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4.万宝华泰公司吸收合并亨达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应当经过股东会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董某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自己的股份。可以在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协商,无法达成收购协议的,可以在股东会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强制收购。

6.马某不能取得姚某、董某的股权。王某伪造姚某、董某的签名,将他们名下的股权转让到王某名下,王某是无权代理,而王某应当对此时知情,不符合善意取得,故王某不能取得姚某、董某的股权。

7.张某可以取得马某转让的股权。马某将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500万转让给不知情的张某,虽然马某是无权处分,但张某符合善意取得,能够取得马某转让的全部股权。马某自己名下的股权为有权处分。

8.王某作为万宝华泰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可以请求法院判决雷某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请求雷某赔偿损失。股权激励事项属于股东会议的法定职权;王某也有权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董事会的违法行为,要求公司监事会以公司名义起诉董事会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果公司监事会怠于履行职权,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9.王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万宝华泰公司为原告,雷某为被告,其他股东为共同原告。原告为王某,被告为雷某,公司为第三人,其他股东为共同原告。

10.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那么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雷某欲使通过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而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和法实施,须经过股东会议的授权。

六、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宏图创业投资中心合伙事务纠纷案

1.担保合同有效。李某为宏图创业投资中心的普通合伙人,虽然李某不执行合伙事务,但该约定对内有约束力,对外没有约束力,李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于河套农商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

2.不能。李某为宏图创业投资中心的普通合伙人,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的份额具有强人身依附性,虽然河套农商银行办理了质押登记,但不能取得质权。

3.有效该交易行为除非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效。本案中,合伙协议对此没有另外的专门约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否。蓝天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与合伙企业同样的创新创业服务业务。

5.有效。碧海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可以在未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将其名下的合伙企业财产质押给中信银行。

6.符合法律要求。碧海公司为宏图创业投资中心的有限合伙人,有权查看企业的账簿。碧海公司有权要求查询涉及自身利益的合伙企业的财务账簿。对于是否能够聘请财务专业人员辅助进行,法律并无禁止性的规定。

7.否。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所有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由造成损失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碧海公司应当要求李2会计师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碧海公司有权要求天润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若天润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以承担责任,只能要求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权要求非合伙人的李2承担责任。

不可以。天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30万元的赔偿责任天润会计师事务所有权要求执业中具有重大过错的李2对天润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该30万元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8.支持。普通合伙人退伙或转为有限合伙人的,应当对退伙或转为有限合伙人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的主张成立。

9.碧海公司作为宏图创业投资中心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合伙份额转让,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全体合伙人。

10.不能。李某的普通合伙人资格除约定外不能被继承,因合伙企业并未对此规定,周某花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获得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人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七、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康盛健美公司虚假陈述纠纷集体诉讼案



民诉法

房屋买卖纠纷案

1.C区法院应当将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返还古画的案件移送B区法院管辖。因为甲乙根据《 画廊转让合同》中的管辖协议,B区法院取得协议管辖权,没有管辖权的C区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B区法院。案涉争议不适用《画廊转让合同》的管辖协议。《画廊转让合同》属于不动产买卖合同,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B区法院专属管辖,但其他争议不适用专属管辖。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管辖。

2.方案一:先向B区法院针对B区法院作出对古画拍卖的生效判决的执行,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若异议被驳回,则可以向B区法院针对古画拍卖的生效判决申请后再审。

方案二:先向B区法院针对B区法院作出对古画拍卖的生效判决的执行,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法院驳回,则可以加担保申请暂停执行,如果仍然被驳回,则可以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

3.应当由甲公司承担已经用现金支付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原则上由谁主张谁证明,因为原告甲公司主张已经用现金支付,则甲公司应当承担用现金支付的证明责任。

4.乙公司提出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为反诉。发生情势变更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需通过诉讼或仲裁的形式行使,而非一般法定请求权可通过意思表示直接行使。因此乙公司必须通过反诉的形式主张情势变更,请求法院解除案涉合同。

5.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法院应驳回乙公司的解除查封申请。被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需提供充分有效的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针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一、管辖:刘某与某宝管辖权异议案

1.网络购物收货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本案甲为收货方,甲收货地为江西省南昌市B区,故该区法院有管辖权;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人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人为乙经营的某宝店铺“某鞋业联盟”,且该网店没有字号,故乙为被告,乙经常居住地上海市E区法院有管辖权;本案某宝作为共同被告,其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但杭州有互联网法院,本案属于互联网争议案件,杭州互联网法院有管辖权。

2.北京市A区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被告也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3.属于电子数据。甲与乙在旺旺交涉截图是电子形式,需要借助电子设备才能展示;且该证据形成于诉讼外,案发中;且以其内容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4.可以。被告乙主张甲损害名誉致损,以甲为被告,乙为原告。本诉的诉讼标的是甲乙之间因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以及甲与某宝之间因平台服务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反诉的诉讼标的是甲乙之间涉及侵犯名誉权的侵权法律关系,而名誉权纠纷起因于两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两者具有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法院可以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

二、当事人:甲交通事故侵权案

1.不可以。甲是南方公司的员工,发生事故时甲正在运送公司的货物,雇员造成的损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小张不能将肇事司机甲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起诉条件是明确的被告,而不是适格的被告,故原告小张可以将肇事司机甲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2.法院应当向原告小张释明是否要将三者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执意不追加,则法院不得强行追加。

3.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书证的一种类型,法院有权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对其证明力予以判断。

三、证据与证明:张某机场托运行李遗失损害赔偿案

1.本案原告张某,起诉西方航空公司和乙市机场,赔偿托运货物损失6000元。如果原告选择提起违约之诉,则甲市法院、乙市法院和丙市法院分别作为运输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本案。如果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则乙市法院和丙市法院分别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有权管辖本案。

2.如果张某以运输合同违约起诉,则西方航空公司为适格被告。如果张某提起侵权之诉,则乙市机场作为适格被告西方航空公司在托运行李交付后,成为该行李的的占有人,在运输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负有保障该行李的义务,如果因为其过错导致行李遗失,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西方航空公司也可以构成侵权诉讼的适格被告;乙市机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补充责任。

3.是的。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被告主张行李丢失的重要原因是张某有事耽误导致迟延到达转盘,则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此时应当双方都承担证明责任,原告承担损失60000元的证明责任,被告承担赔偿8000元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因为损害后果属于请求权发生的重要的要件事实,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原理和《民诉解释》的规定,应当由权利的主张者即本案原告张某就具体的损害金额承担证明责任。

5.张某可以提供购买茅台老酒的购物小票;让提供茅台老酒的商贩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如果是在商店购买的,可以让商店提供其购买茅台老酒是的监控视频;

四、一审程序:甲公司请求确认乙公司与丙公司买卖合同无效案

1.应当受理。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发生争议后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说明有仲裁协议,北京仲裁委应当受理,但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委不明确,北京不止一家仲裁委,故该仲裁协议无效,应当驳回仲裁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本案。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甲公司并非仲裁协议的缔约人,因此无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后仲裁委员会也应不予受理该案。

2.北京市海淀区有管辖权。本案原告为甲公司,甲公司诉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金钱给付纠纷的,金钱接收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故本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有管辖权海淀区是合同交付的不动产所在地,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属于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3.没有违反处分原则。乙公司和丙公司串通处分了乙公司名下的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了丙公司,以至于乙公司没有财产偿还对甲公司的债务,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丙公司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乙公司的处分行为无效,甲公司可以请求将案涉房屋复归至乙公司名下。甲公司针对乙公司怠于保护自己责任财产的一种救济手段,可以视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4.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与调解协议产生同样的效果,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本案中,三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应当认可该协议,制作调解书,经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发生终结输送的法律效力。

5.不可以。构成重复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否认前诉的判决结果,前诉已经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即甲公司请求判决乙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驳回,后诉甲公司请求撤销乙丙公司的购房合同,实际上是否定前诉的判决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前后诉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具有实质的同一,构成重复起诉。

五、再审程序:甲诉A公司环境侵权案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事实一,甲声称A公司在徐杭河设置排污口的事实,由甲主张,应当由甲承担证明责任。事实二,徐杭河和沿河河中的鱼类一直正常生存,没有发生水质污染导致鱼类死亡事件,由甲主张,应当由甲承担证明责任。事实三,甲因饲养的鱼虾全部死亡遭受的财产损失50万元,由甲主张,应当由甲承担证明责任。事实四,甲在发现部分鱼虾死亡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隔断内堤河受污染水源,由A公司承担证明责任。原告遭受的损害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2.依据是甲遭受损失的鉴定机构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因此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以证据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且该鉴定报告未经质证即被作为定案依据,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B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001号鉴定报告书,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未经质证,A公司可以此为由申请再审。

3.不可以。A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进行。只有在一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3)再审判决、裁定由明显错误。

4.本案中,对于一审所遗漏的“鉴定费分配”的诉讼请求,并不涉及公共利益,且甲既未对此遗漏事项提起上诉,也未申请再审,因此,再审法院即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法院遗漏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也不得主动干预。

5.因为原判决没有错误,案外人C建筑公司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如果异议被驳回,C建筑公司可以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六、特别程序:老王的遗产管理案

1.老王作为王大的父亲,是王大的近亲属,有权申请王大失踪,应满足王大下落不明满两年。申请宣告失踪的申请人应当构成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就下落不明满2年的情况提供充分证据,并提出书面申请。

2.法院应当批准王二变更财产代管人的申请。财产代管人放弃代管人身份的,法院应当准许后重新指定代管人。应当通过非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理由成立时应当裁定撤销其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

3.应当向法院提起确认遗嘱无效之诉。可能结果是法院判决驳回王三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通过非讼程序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在有遗嘱执行人时,法院应当将其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公正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内容有效。

4.应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在下雪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失控受损,构成重大过失。

5.王三作为原告,王四为被告,看王大的态度,如果王大主张按照遗嘱继承,则和王四作为共同被告,如果王大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则和王三作为共同原告,因为王二放弃继承权,不作为本案诉讼参与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列为共同原告。王大因失踪未表态,应列为共同原告,王三为原告,王四为被告。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继承财产原则上属于其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遗产尚未实际分割的,应当由主张分割的一方等待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在本案中,吴某提起离婚诉讼时对老王遗产并未实际分割,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不应支持吴某就王三继承老王遗产的分割要求。

七、执行程序:诚信公司违约被黄某申请执行案

1.赵某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并在异议中指出已经支付了400万元,还剩600万元没有支付。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2.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在发出执行通知之前不得直接将诚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应当在宽限期内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员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3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在本案中,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做法属于采取保障性强制执行措施,并不以发出执行通知并送达被执行人为前提。

3.符合法律规定。赵某与诚信公司人格混同,诚信公司对黄某1000万元的债务,黄某有权请求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法院应准许暂时解除赵某的限制消费措施。赵某母亲重病需要照顾,且赵母远在新疆。当单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消费时,其主要负责人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该行为的,特别是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的紧急情况亟须赴外地时,该个人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

5.不违反执行法规的规定。在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名下虽然只有一套住房,但是其之前将另行购买的两套二手房登记在其子赵某某名下,使其在本案中被执行的住房不具有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性质。因此,法院执行其位于上海市徐家汇的住房,并不违反执行法规的规定。同时,人民法院有权冻结被执行人享有的股权。赵某对友善公司享有的100万元股权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数额未超标的额。在满足相应程序条件下,人民法院有权对股权及股息、红利采取冻结的强制措施。

6.当事人、厉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案中,赵某作为被执行人,在相关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满足执行行为异议的要求。与此不同,人民法院作出的更换承办人员等内部管理行为,不是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对于执行法院将执行承办法官由张某变更为李某某的决定,被执行人无权申请执行异议。

八、仲裁:大力公司与陈某仲裁纠纷案

1.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能够确认为是对北京仲裁委员会的误写,即选定的实际是后者。因此,应当认为此类案件中可以直接推定出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就是“北京仲裁委员会”。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在本案中,申请人虽然在撤销程序中主张双方没有仲裁协议,但在仲裁案件庭审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并未对北京仲裁委员会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且参加了仲裁庭审理的全部过程。由此表明,申请人就该纠纷资源接受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北京仲裁委员会有权审理该案。

3.仲裁庭系依据《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复制庭审笔录和调取庭审录像,而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庭未准许申请人复印庭审笔录及调取 庭审录像,不违法《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

4.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无论仲裁裁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的适用正确与否,均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司法审查范围。因此,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其主张的理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败诉后,可以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进入中兴程序后以不同理由再次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九、综合案例:沈某与刘某冷冻胚胎继承案

1.无权。医院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不能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在本案中,G医院在一审中并未主动提起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因此,G医院不可能时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不能。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G医院在一审中的主张表明,其既不同意将胚胎判决给原告,又不同意判决给被告,而是主张自己拥有对胚胎的处置权。实际上,G医院提出的时独立的请求权,因此G医院不能被追加未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3.确认之诉。在本案中,原告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表述中虽然没有明确“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拥有上述权力”类似的词语,但是从请求“判令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归原告所有”的文义可以看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属于确认请求,单纯使用“判令”的表述也并不妨碍对请求事项内容的实质理解。

4.原告最终的诉讼目的和请求时要求G医院向其交付胚胎。医院是否有权拒绝交付,涉及确认判决是否具有执行力的问题。如果确认判决本身的给付内容是明确的,只是不包含明确的给付要求,可以在确认判决中识别出给付判决的“真意”,赋予判决执行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其主文具有执行力。

5.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能够成为执行标的只能是财产,人身不能被执行。无论对胚胎的法律性质作如何理解,即使胚胎被视为人身本身,由于案件执行内容是对胚胎的交付行为,本案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都能够成为执行标的。

6.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基于上级法院在审计制度中应当发挥的纠错功能,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变更案由。

最后编辑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 序言:七十年代末,一起剥皮案震惊了整个滨河市,随后出现的几起案子,更是在滨河造成了极大的恐慌,老刑警刘岩,带你破解...
    沈念sama阅读 200,302评论 5 470
  • 序言:滨河连续发生了三起死亡事件,死亡现场离奇诡异,居然都是意外死亡,警方通过查阅死者的电脑和手机,发现死者居然都...
    沈念sama阅读 84,232评论 2 377
  • 文/潘晓璐 我一进店门,熙熙楼的掌柜王于贵愁眉苦脸地迎上来,“玉大人,你说我怎么就摊上这事。” “怎么了?”我有些...
    开封第一讲书人阅读 147,337评论 0 332
  • 文/不坏的土叔 我叫张陵,是天一观的道长。 经常有香客问我,道长,这世上最难降的妖魔是什么? 我笑而不...
    开封第一讲书人阅读 53,977评论 1 272
  • 正文 为了忘掉前任,我火速办了婚礼,结果婚礼上,老公的妹妹穿的比我还像新娘。我一直安慰自己,他们只是感情好,可当我...
    茶点故事阅读 62,920评论 5 360
  • 文/花漫 我一把揭开白布。 她就那样静静地躺着,像睡着了一般。 火红的嫁衣衬着肌肤如雪。 梳的纹丝不乱的头发上,一...
    开封第一讲书人阅读 48,194评论 1 277
  • 那天,我揣着相机与录音,去河边找鬼。 笑死,一个胖子当着我的面吹牛,可吹牛的内容都是我干的。 我是一名探鬼主播,决...
    沈念sama阅读 37,638评论 3 390
  • 文/苍兰香墨 我猛地睁开眼,长吁一口气:“原来是场噩梦啊……” “哼!你这毒妇竟也来了?” 一声冷哼从身侧响起,我...
    开封第一讲书人阅读 36,319评论 0 254
  • 序言:老挝万荣一对情侣失踪,失踪者是张志新(化名)和其女友刘颖,没想到半个月后,有当地人在树林里发现了一具尸体,经...
    沈念sama阅读 40,455评论 1 294
  • 正文 独居荒郊野岭守林人离奇死亡,尸身上长有42处带血的脓包…… 初始之章·张勋 以下内容为张勋视角 年9月15日...
    茶点故事阅读 35,379评论 2 317
  • 正文 我和宋清朗相恋三年,在试婚纱的时候发现自己被绿了。 大学时的朋友给我发了我未婚夫和他白月光在一起吃饭的照片。...
    茶点故事阅读 37,426评论 1 329
  • 序言:一个原本活蹦乱跳的男人离奇死亡,死状恐怖,灵堂内的尸体忽然破棺而出,到底是诈尸还是另有隐情,我是刑警宁泽,带...
    沈念sama阅读 33,106评论 3 315
  • 正文 年R本政府宣布,位于F岛的核电站,受9级特大地震影响,放射性物质发生泄漏。R本人自食恶果不足惜,却给世界环境...
    茶点故事阅读 38,696评论 3 303
  • 文/蒙蒙 一、第九天 我趴在偏房一处隐蔽的房顶上张望。 院中可真热闹,春花似锦、人声如沸。这庄子的主人今日做“春日...
    开封第一讲书人阅读 29,786评论 0 19
  • 文/苍兰香墨 我抬头看了看天上的太阳。三九已至,却和暖如春,着一层夹袄步出监牢的瞬间,已是汗流浃背。 一阵脚步声响...
    开封第一讲书人阅读 30,996评论 1 255
  • 我被黑心中介骗来泰国打工, 没想到刚下飞机就差点儿被人妖公主榨干…… 1. 我叫王不留,地道东北人。 一个月前我还...
    沈念sama阅读 42,467评论 2 346
  • 正文 我出身青楼,却偏偏与公主长得像,于是被迫代替她去往敌国和亲。 传闻我的和亲对象是个残疾皇子,可洞房花烛夜当晚...
    茶点故事阅读 42,043评论 2 341

推荐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