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TG664航班从曼谷飞往上海,飞机抵达上海后,因疫情防控需要,等待了7小时左右进行检查,一女乘客表现出不满,并向女乘务员咳嗽,工作人员遂立即将她双手反剪压制在座位上。
对该事,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第一,该乘客会承担什么责任?第二,工作人员的措施是否恰当?
一、该乘客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该乘客确已患病,已确诊或被确定为疑似患者,仍然搭乘飞机,应以该罪处罚。疫情爆发以来,已有多人被以该罪处罚。
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若该乘客已患病,但尚未确诊或被确定为疑似患者,但之前一直隐瞒已经咳嗽等相关病症,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罚。
但从该事件看,该乘客并未患新冠肺炎,这种行为可能受到处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该乘客的行为确已扰乱飞机秩序,造成公共秩序的一定混乱,造成其他乘客的恐慌。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是没有问题的。
那该行为触犯刑法吗?
和该行为相关的刑法罪名为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该罪的成立要求客观上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但从相关新闻报道看,该乘客并没有造成如此恶劣的后果,在被空乘人员制服并说服后没有再进行更为激进的行为,该飞机及其他乘客没有遭受其它损害。
该罪的成立还要求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从立法沿革上看,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中演变而来,寻衅滋事的故意一般也被认为是流氓动机,但是该乘客并不具备如此这种动机。
此外,在刑法上,寻衅滋事罪属于“兜底罪名”,一般应当限缩解释,才符合刑事处罚谦抑性的特征和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所以,就该事件而言,该乘客行为性质虽恶劣,但还达不到用刑法处罚的程度。
二、空乘采取的措施必要且恰当
疫情已肆虐很久,已将数万人送进医院,数千人送给死神。近来国内疫情得到较有效的控制,但国外的疫情却越演越烈,从国外输入的病例不断出现。
TG664航班是一架国外飞向国内的航班,航班上会不会有谁已经被新冠病毒感染,谁都不好说。
该乘客因为长时间等待而不满,对空乘人员狂咳,站在空乘人员当时的位置:要么该乘客故弄玄虚,根本没病。要么该乘客已经感染,有意咳嗽试图传染空乘人员,甚至感染航班上其他人员。
这种情况下,空乘人员怎样选择是恰当的?宁可错杀不可放过!话虽冷酷,但比被感染,甚至其他乘客被感染,制服该乘客非常必要。
而从相关视频看,空乘人员并未殴打该乘客,而是将其双手反剪,把人压在座位上。双手反剪避免其攻击,压在座位上避免再对他人咳嗽甚至吐口水,工作人员的措施科学、给力,应当肯定,别忘了,新冠肺炎能通过唾液传播。